股東當慎用訴權
原告張秋菊行使股東的撤銷權,將中國石化武漢石油(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告上法庭,此案一經媒體披露后引起社會廣泛關注。這一方面反映出中小股東維護權利意識的提高,但是另一方面,也使我們不得不對于公司法中對股東撤銷權的規定是否完善進行反思。
首先,股東直接提起訴訟,是否該有準入標準?公司法第22條對于股東行使撤銷權的主體資格沒有明確規定,從字義解釋只要是公司股東認為股東會或者董事會決議存在瑕疵,即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銷相關決議。公司法第153條等規定,直接訴訟的原告可以是公司和公司的任何股東;第152條第1款則對間接訴訟中作為原告的股東作出持股期間和持股比例的限制,即間接訴訟的原告必須是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
本案中原告持股數量僅僅為100股,購買價格為11.5元,截至2007年5月31日,武漢石油的股價仍然為19元左右。但是該項訴訟卻導致武漢石油公司進行股權分置改革的方案實施被迫擱淺,這種結果是原告、被告都不愿意看到的。如果沒有一定數量的持股比例限制,股東濫用訴訟權利的行為是無法在制度上得到根本遏制。
其次,股東擔保制度沒有可操作性。為了防止股東濫用訴權,阻止一些別有用心的原告股東提起惡意訴訟,公司法第22條第3款規定了費用擔保制度,即股東在因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而提起撤銷之訴時,人民法院可以應公司的請求,要求股東提供相應的擔保。僅以本案為例,撤銷董事會決議的后果與擔保金額以何種標準確定?如果過高,中小股東顯然難以承受,反之,濫用訴訟的行為又何以遏制?
最后,人民法院可否依職權要求起訴股東提供擔保?股東訴訟制度是為了維護股東的利益所創設的制度,但該項制度在運行中也可能出現股東為了妨礙公司的運作而濫用間接訴權,致使公司疲于應付。如果有關公司沒有要求原告提供擔保的前提下,人們法院可否依職權要求原告交存保證金或提供相應擔保?
公司的有效運營與發展是股東利益得以實現的根本保障,因此在保護小股東權益的同時,還必須堅持效率原則,充分關注公司的運營效率及發展,防止股東濫用訴權影響股東會決策和公司經營。
彭曉輝 李安尼 王 涵
法規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二條 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
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股東依照前款規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應公司的請求,要求股東提供相應擔保。
公司根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已辦理變更登記的,人民法院宣告該決議無效或者撤銷該決議后,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
第一百五十條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百五十二條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的情形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的情形的,前述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或者董事會、執行董事收到前款規定的股東書面請求后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前款規定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股東可以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一百五十三條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