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上海9月18日電 收到新單位聘用通知書的陸小姐,辭去了原單位的工作,不料去報到的前一天卻接到錄用單位撤銷錄用的電話通知。今天,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上海新世界進修中心賠償陸小姐經濟損失24000元。
陸小姐原在一家裝飾材料公司工作。2007年12月14日,她接到上海新世界進修中心以電子郵件形式發出的聘用通知書。通知書上詳細告知報到日期、時間、地址及電話和聯系人,并概括列明陸小姐的職位、部門、試用期及月薪等具體條款,另在報到須知中載明:“根據您目前的情況,我們希望您盡快辦妥您現公司的所有辭職手續”。陸小姐仔細閱讀了聘用通知書上的所有內容后非常高興,第二天就向原公司提出辭職,并當日辦理了離職手續,原公司也出具了退工證明。就在準備第二天去新單位報到的時候,陸小姐接到進修中心撤銷錄用的電話通知。陸小姐當即對進修中心的做法表示反對。陸小姐按錄取通知書的規定時間報到,進修中心拒絕為她辦理錄用手續。次日,陸小姐再次報到仍被拒絕。
2008年1月30日,落入失業境地的陸小姐向黃浦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經審查,根據法律有關規定,因錄用單位系民辦非企業組織,非仲裁的適格主體,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
在法庭上,陸小姐稱被告進修中心發出的聘用通知書是一種不可撤銷的要約,基于此要約她解除了與原公司的勞動合同,進修中心應承擔經濟損失,按她在原單位的收入,被告要賠償其三個月的經濟損失計35000余元。
進修中心則認為,原被告雙方發生的是勞動關系糾紛,不能直接啟動民事訴訟程序;錄用單位雖向陸小姐發出了聘用通知,但錄用單位撤銷要約的通知先于陸小姐同意的承諾,撤銷行為應視為有效。另外,勞動者辭職依法應提前30日通知用人單位,按陸小姐在原單位開具的退工單的時間看,她在一個月前就向原公司提出解除勞動關系,故不能認為不錄用陸小姐而致陸遭受到經濟損失,不同意陸小姐的訴請。
法院經審理認為,進修中心不錄用陸小姐的行為有違法定誠信義務,造成陸小姐一定時間的失業狀態,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賠償陸小姐因此遭受的經濟損失。據此,法院判令被告新世界中心賠償陸小姐經濟損失24000元。
(顧建國)
法官說法
在兩種情形下要約不得撤銷
本案雙方間爭議的法律性質為勞動合同糾紛,陸小姐于訴訟前已申請勞動仲裁,向法院起訴符合法律規定。聘用通知書的法律性質為要約,被告公司雖于陸小姐作出承諾的前一天通知撤銷錄用,但按合同法規定要約不得撤銷有兩種情形:一是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二是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做了準備工作。本案聘用通知書上所述情節與法律規定的要約不得撤銷的兩種情形相符,故錄用單位撤銷錄用的行為無效。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不受一個月提前通知期的限制,法律并不否認此種情形下勞動合同解除的效力。來自人民法院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