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近日,廣東省佛山市禪城區(qū)人民法院對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進行一審宣判,判決駁回原告冼某要求被告韓某返還欠款25.4萬元的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查明,2005年初,被告韓某與原告冼某的妻子梁某因上街購物認識。同年6月21日,被告韓某向原告出具了借條,內容為“被告因生意資金周轉不靈急需現(xiàn)金,現(xiàn)向原告借現(xiàn)金25.4萬元,還款期限為同年7月30日”,而落款時間是同年6月30日。現(xiàn)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討未果后,遂向法院起訴要求判令被告立即還款。
庭審中,被告辯稱,其從未向原告借過錢。該借條是因其欠原告妻子梁某六合彩碼錢,在包括原告冼某在內的10多名男子威逼下才被迫寫下,借條的內容也是按梁某事先寫好的照抄下的。此后,原告冼某還通過潑油漆、打恐嚇電話多次向其強行索要款項。
另查明,2007年9月4日,被告韓某到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報警稱原告夫妻逼迫其書寫上述欠條。
法院還查明,在何某起訴涉及本案被告韓某及其丈夫和原告冼某及其妻子梁某的另一起民間借貸案件中,梁某曾承認,韓某與她是幫他人跟單買六合彩的,而所謂對何某的欠款是屬于六合彩賭博債務。
法院審理認為,盡管訟爭借條在形式上意思表示明確,被告韓某也未否認該簽名的真實性,但本案不能僅憑唯一且存在多處不符合生活常理的借條而認定借款的事實,原告應繼續(xù)舉證。而原告未能提供相應的其他證據(jù)予以佐證借貸事實成立,視為其舉證責任尚未完成,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綜上,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說法
本案主審法官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原、被告之間的借款是否屬實及其合法性問題。根據(jù)本案查明的事實以及梁某在另案中的陳述,結合日常生活經驗,上述借條明顯存在以下幾個疑點:1.梁某與韓某為購物偶然認識,且從認識到借款的時間僅為3個月左右,雙方也沒有生意往來,就在這樣情況下梁某的丈夫竟然一次性將數(shù)額這么大的款項借給韓某;2.在原告的陳述中,借款的當日沒有立下借據(jù),相反是在事隔一個月后通過上門、致電被告韓某出來補立借據(jù);3.關于雙方是否合作經營六合彩之事,原告妻子梁某多次陳述前后不一,而且在法院審理的何某為原告的另案中確認過曾經與被告共同參與經營六合彩賭博的事實。4.被告韓某曾經就該事向公安機關報案。針對上述疑點,原告均無法自圓其說,也未能提供比如雙方有生意往來的其他證據(jù)來予以佐證,相反結合本案現(xiàn)有證據(jù),參照日常經驗法則被告不存在真實借貸關系的抗辯具有較大可信性。作者:林勁標 岳 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