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不可抗辯條款 投保人可以獲得什么
在前不久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上,原則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修訂草案)》。據有關人士透露,修訂草案中對保險合同的修改內容較多,并首次將“不可抗辯”條款引入《保險法》。很多讀者來電表示對此不解,想知道自己究竟能從這項條款中得到什么好處。
先從一個案例說起:
2000年8月,投保人張先生同某保險公司訂立了保險合同,該合同約定:保險金額為2.5萬元,張先生年繳保險費1187元。
2005年6月,張先生在已經繳納5年保險費后,罹患合同約定的重大疾病——尿毒癥,并申請理賠。同年的12月10日,該保險公司經核賠部門調查后,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2.5萬元。本以為都理賠一次了,合同的效力應該是沒有問題了,然而,2006年12月13日,張先生因尿毒癥經治療無效死亡后,該保險公司卻以被保險人存在“未如實告知”的病情為由,作出了“解除保險合同、不給付保險金和不退還保險費”的理賠決定。
“不可抗辯”條款的引入,與保險原則中的“如實告知”義務有很大關系。有業內人士表示,所謂的“未如實告知”已成為人壽保險中的“陷阱”如影隨形。有的保險公司甚至在投保單的投保人聲明欄中注有:“……投保單所填各項及被保險人健康告知均屬事實……如有隱瞞或日后發現與事實不符,即使保單簽發,貴公司可依法解除本保險契約,不負任何給付責任!
由保險公司“代替”投保人做的這項聲明,實際上將一般的告知事項變為了保證事項。而投保人卻不知其中的奧妙。在現實中,保險公司存在濫用合同解除權的問題。要想限制保險公司解除合同的權利,最好的辦法就是保險公司承認“不可抗辯”條款。
現行《保險法》已規定保險公司有說明免責條款的義務,修訂草案進一步規定:保險人應當在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向投保人書面或口頭說明條款內容。
保險業內人士分析認為,在保險合同中承認“不可抗辯”條款,能有效遏制保險業的銷售誤導,從根本上解決“理賠難”問題。因為所謂“不可抗辯”條款,是指保險合同成立一段時間后,保險人不得以投保人違反重要事實告知義務為由拒絕給付保險金或取消保險合同。保險人只能在一定期間內(一般為兩年)以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告知不實為理由解除合同,超過這一期限,保險人的這個權利即告喪失。
【作者:張培娟 來源:中國保險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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