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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貿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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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進出口商品交易會展位使用管理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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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處:法律顧問網·涉外11chelsea.com
時間:2008/8/28 15:47:00 |
中國進出口商品交易會展位使用管理辦法 (商貿字[2008]116號 二00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為加強中國進出口商品交易會(簡稱廣交會)展位使用管理,打擊違規轉讓或轉租(賣)展位行為,規范辦展秩序,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展位使用要求
第一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和部分省府城市商務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本地區企業以地方交易團形式參展。國資委管理企業參展組團單位由商務部另行規定。
第二條 廣交會展位僅限使用條件已經交易團審核和商(協)會(指中國紡織品進出口商會、中國輕工工藝進出口商會、中國五礦化工進出口商會、中國食品土畜進出口商會、中國機電產品進出口商會、中國醫藥保健品進出口商會或中國外商投資企業協會,下同)復核合格,并獲得參展展位的企業(簡稱參展企業)使用。
第三條 參展企業須如實在廣交會網絡管理系統進行備案登記,按廣交會規定使用展位,并承擔相應的責任。實際使用者須與展位楣板標明的參展企業一致。
第四條 廣交會嚴禁違規轉讓或轉租(賣)展位。
第五條 交易團負責本團展位使用的管理,并與本團參展企業簽訂廣交會展位使用責任書。
第六條 參展企業指定專人負責展位使用。展位負責人須為該展位參展企業正式工作人員并具有廣交會核發的當屆參展商證。
第七條 交易團于每年3月20日(春交會)或9月20日(秋交會)之前將參展單位展位負責人情況錄入廣交會網絡管理系統。每位展位負責人只能負責本公司在某一展區的一個或多個連片展位,工作時間必須在崗,并有責任配合相關部門對展位使用情況進行檢查。
第八條 商(協)會會同地方商務主管部門代表、中國對外貿易中心(簡稱外貿中心)組成聯合檢查組,對違規轉讓或轉租(賣)展位情況進行檢查。
第九條 流通型企業僅限在申請某一展區的展位數量達到2個或2個以上時,可與有聯合經營或供貨關系的非流通企業(聯營/供貨單位)共同參展(聯營參展),并須一并提交有關材料。同一展區最多可申請與兩家聯營/供貨單位共同參展。
第十條 聯營參展時,展位楣板上只列明參展企業名稱,同時由外貿中心制作包括聯營(供貨)單位信息的參展證明。參展企業不得以任何名義向聯營(供貨)單位收取超出正常展位費用的任何費用。
第十一條 品牌展區禁止企業申請聯營參展。
第二章 展位違規使用認定和查處
第十二條 違規轉讓或轉租(賣)展位認定標準:
(一)以非參展單位的名義對外簽約。
(二)在展位內派發非參展單位名稱的名片。
(三)以任何方式將展位轉讓、轉售、分包、分租。
(四)未報、虛報、假報展位負責人,或未按要求辦理展位負責人變更手續。
(五)參展企業未按廣交會規定擺放參展證明牌。
(六)經展位使用聯合檢查組確認的其他違規轉讓或轉租(賣)展位的行為。
第十三條 聯營參展中的以下情況視為違規轉讓或轉租(賣)展位:
(一)參展企業向聯營(供貨)單位收取超出正常展位費用的其他費用。
(二)在一個聯營展位內聯營兩家或兩家以上聯營(供貨)單位的。
(三)在展位內派發非參展單位或非備案聯營(供貨)單位名稱的名片。
(四)參展企業未在展位內擺放包括聯營(供貨)單位信息的參展證明。
(五)聯營參展超出流通型企業與非流通型企業聯營類型限制范圍。
第十四條 聯營(供貨)單位在參展中違規轉讓或轉租(賣)展位的,視同參展企業違規轉讓或轉租(賣)展位。
第十五條 對違規轉讓或轉租(賣)展位的參展企業,按以下辦法進行處罰:
(一)即日起封閉違規展位和違規參展企業在同一展區的其他展位,所有展品撤出展館。
(二)沒收相關參展證件。
(三)取消從當屆起連續十屆在違規轉讓或轉租(賣)展位所屬展區的參展資格,并記入違規名單。如果一企業在兩個及以上展區違規轉讓或轉租(買)展位,取消其從當屆起連續20屆的相關展區參展資格。
(四)處罰結果對外公布,并在《廣交會通訊》上通報。
第十六條 對違規參展企業負有組展責任的相關交易團,按以下辦法進行處罰:
(一)予以通報批評。
(二)從下屆廣交會起扣減違規參展企業所屬交易團等量展位數。
第三章 違規使用展位舉報獎勵
第十七條 廣交會設投訴舉報專線電話,鼓勵舉報違規轉讓或轉租(賣)展位行為。
第十八條 違規轉讓或轉租(賣)展位的購買方主動舉報,提供展位倒賣證據并經展位使用聯合檢查組查實認定的,有關展位由主動舉報方使用,重制展位楣板并辦理相關參展證件。
下屆廣交會,主動舉報的違規轉讓或轉租(賣)展位購買方可按管轄關系向所屬交易團申請展位。如符合參展資質標準,相關交易團應按舉報的同一展區同等數量展位安排參展,廣交會在違規使用展位所屬展區為其所屬交易團相應增加等量展位。
第十九條 舉報違規轉讓或轉租(賣)展位的第三方,經展位使用聯合檢查組查實認定且符合廣交會參展資質標準的,可按管轄關系于下屆廣交會向其所屬交易團申請展位。相關交易團應按舉報的同一展區同等數量展位安排其參展,廣交會在違規使用展位所屬展區為其所屬交易團相應增加等量展位。
第二十條 主動報告或主動查處本團違規轉讓或轉租(賣)展位行為的交易團,不予通報批評,不扣減其展位數量。
第二十一條 主動舉報其他交易團參展企業違規轉讓或轉租(賣)展位的交易團,經展位使用聯合檢查組查實認定的,自下屆廣交會起按查實的展位數增加其展位數量,由其按相關辦法安排本團合格企業參展。
第四章 違規使用展位處理
第二十二條 查處收回的展位從下屆廣交會起,按照以下辦法安排,安排結果至下一次重新分配各交易團展位總量前有效:
(一)商務部向各交易團公布。
(二)各交易團在3個工作日內向商務部提出展位使用申請;商務部按有關方法將收回展位安排給提出申請的相關交易團使用。
(三)相關交易團在5個工作日內將商務部切塊安排的展位分配給符合展位使用條件的申請企業,經相關商(協)會復核后安排參展。
第二十三條 查處收回展位符合第十八、十九、二十條情況的,按第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條規定安排。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商務部負責解釋。過去有關規定與本辦法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104屆廣交會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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