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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貿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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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物缺失,中國最大倉儲企業面臨千萬元索賠 |
作者:本站編輯錄入
出處:法律顧問網·涉外11chelsea.com
時間:2008/8/25 18:17:00 |
眼睛一眨,老母雞變鴨。 這個舞臺上魔術師逗觀眾一樂的游戲,讓中國物資儲運總公司(下稱中儲公司)這個全國最大的倉儲企業在現實中遇到了。 中儲公司三年前開展了一項新業務,介入一種全新的金融產品:動產質押業務。即借款人向銀行申請貸款時,提供相應的質押物作擔保。這個質押物就存放到中儲公司的倉庫中,倉庫監管質物。一旦借款人逾期不能償還貸款,銀行可變賣質押物償還貸款。 中儲公司除了對貨物負有保管責任以外,還要對銀行負有監管保證責任。自然中儲公司獲得的利潤要高于一般的倉儲業務。 然而,令人沒有想到的是,該公司沈陽東站倉庫(下稱東站倉庫)的第一單生意,就出了意外。存儲在倉庫的質押物偶然間被發現“調包”。清單上載明的“冰箱”、“空調”,竟變成了木頭框、草袋子、塑料薄膜泡沫等填充物。價值近千萬元。 千萬元質物缺失 8月23日,東站倉庫總經理李剛向記者談到這起案件,仍心有余悸。 2005年3月17日,質權人廣東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陽支行(下稱廣發行沈陽支行),與出質人沈陽泰鑫實業有限責任公司(下稱泰鑫公司)、沈陽欣達商貿有限公司(注:兩出質人為一套經營人馬,兩個牌子,與銀行的貸款合同以及質押監管協議基本相同,以下對兩公司合稱為泰鑫公司)分別簽訂了1500萬元、500萬元的《綜合授信額度合同》和質押物價值為1000萬元、3000萬元的《最高額動產質押合同》。同一天,東站倉庫、廣發行沈陽支行分別與欣達公司、泰鑫公司簽署《質物監管協議》(由銀行提供),約定東站倉庫為質押監管人,對上述兩公司提供的質押物進行監管。 而此前的2004年12月,為了開展這一新型業務,廣發行沈陽支行已把泰鑫公司引薦給了東站倉庫(當時廣發行規定,做質押業務必須到中儲等大公司),東站倉庫與泰鑫公司簽署了《倉儲合同》。 對監管過程當時三方約定:倉庫上兩把鎖,泰鑫公司和東站倉庫各安裝一把鎖,貨物入庫出庫必須三方人員同時到場,方可開鎖入出庫貨物。貨物質押期間泰鑫公司可以串貨,東站倉庫控制質押下限。 “誰也想不到,這起千萬元質物缺失大案的出現,竟緣自一起意外的查封。”東站倉庫總經理李剛向記者介紹: 2006年1月23日,因泰鑫公司拖欠上海浦東發展銀行沈陽分行逾期借款,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根據浦發銀行的申請,查封了泰鑫公司在東站倉庫的質押物3365件。因為這起意外的查封,才牽出了這起質押物缺失千萬元的大案。 3月22日一早,東站倉庫安全員王敬權巡視時發現,8號與24號庫夾道內出現了15條草袋子。而倉庫是全封閉式的,門鎖沒有被撬的痕跡。這一發現引起東站倉庫的警覺。 獲悉這一情況后,4月30日開始,廣發行沈陽支行、東站倉庫、泰鑫公司三家人員同時到場,對質押物進行盤點。31日上午發現有些質物的數量對不上。午休過后,參加盤點的泰鑫公司的3名保管員和四五名裝卸工不辭而別。由于倉庫的大門是泰鑫公司和東站倉庫各持一把鎖,缺少哪一方,所有的人都無法進庫。無奈,盤點工作只好中止。 2006年5月9日下午,在廣發行沈陽支行的催促下,泰鑫公司派出一個人開鎖,東站倉庫與廣發行西塔支行(與沈陽支行是上下級關系,當時負責具體業務,記者注)對質物開始了聯合盤點。 由于泰鑫公司的裝卸工未到,東站倉庫指定自己的裝卸工倒貨。裝卸工劉波在家電庫房搬運一個空調機時,感到貨物奇輕。李剛馬上打電話請西塔支行方化宇行長來到現場查驗。打開紙箱,讓方行長大吃一驚的是,里面裝的竟然是空殼樣機。而再打開一個紙箱一看,里面裝的不是空調,而是多個小型風扇,明顯與外包裝規定不符。 在隨后的盤點中,工作人員不斷發現,有以木頭、草袋子、塑料薄膜泡沫等填充物冒充空調的,甚至有一個紙箱子純粹是靠用木頭訂成的支架來支撐。 據工作人員現場統計,僅2005年2月1日入庫的價值4.8萬元的13臺LG空調全部是空殼;總價值14萬元的22臺LG空調僅一臺是真貨,其余均為空機殼…… 2006年6月29日,沈陽中院委托遼寧華誠信資產評估有限公司對泰鑫(欣達)公司存儲于東站倉庫中3000萬元的質押物進行盤點評估。 2006年9月21日,沈陽中院到東站倉庫查驗假貨。因為評估公司不可能對上千萬貨物一一開箱,他們就做了一個方案,按外包裝的重量過秤。特別輕的,與外包裝重量不符的,被視為假貨。并參照同年4月30日提供的質押物清單計算,泰鑫(欣達)公司缺失的質押物價值總計高達一千多萬元。 報案后貸款公司同意補貨 難道一千多萬元的質押物,真像舞臺上的老母雞,一進倉庫就成精了? 8月20日下午,東站倉庫原監管員趙麗華告訴記者,案件發生后,她的回憶是,“一點痕跡都沒有,做夢都想不到對方會造假”。 “這起質押監管業務是中儲公司2005年整個行業的第一單,結果就被人鉆了空子。”讓東站倉庫分管質押業務的張寧副總經理有些自責的是,對這起家電質押業務處理時,東站倉庫沿用了老的業務管理方式,“以為貨物進了庫房,是我們中儲的場地嘛,就什么都不用管了”。沒想到這不像做汽車、鋼材等“一目了然”的業務,家電產品因中轉環節不準開包,結果就出問題了。 2006年5月9日發現質物出現問題后,李剛的第一反應是“貨主詐騙”。第二天上午,東站倉庫為此書面致函廣發行沈陽支行和西塔支行,敦促銀行盡快報案。 5月11日,東站倉庫收到廣發行沈陽支行發來的律師函,“如質物發生毀損、滅失,廣發行有權要求貴司賠償”。 “占據中國儲運行業的半壁江山,有70多單幾十億監管額度質押業務,但從來沒有發生過這種情況”的中儲總公司對此十分重視。5月18日,中儲總公司姜超峰常務副總經理指示李剛:“如果不能讓倉庫免責,必須報案。” 鑒于泰鑫公司稱對假貨毫不知情,為盡快查明真相,東站倉庫在5月18日向沈陽市公安局經偵支隊書面報案。 5月24日,在聽說東站倉庫向公安局報案后,泰鑫公司總經理張亞杰來到了東站倉庫,表示“他們的責任他們負”,同意補貨或償還銀行的貸款。 2006年5月26日上午11點,在廣發行沈陽支行的協調下,東站倉庫與泰鑫公司就倉庫缺貨一事達成書面協議,約定無論造成質押物少于《質物監管協議》約定的質押物價值最低下限的原因是任何一種原因,東站倉庫不承擔責任。雙方同意對質押物的實際數量進行清點,泰鑫公司承認清點結果。如果數量低于質押物價值最低下限,泰鑫公司愿意自行向廣發行承擔責任,并可以根據廣發行的要求補充提供其他質押物或其他方式的擔保。雙方對質押物的實際數量進行清點后,雙方重新簽署庫存確認書。 因為協議都簽了,公安機關認為東站倉庫不是被害人,不符合合同詐騙案的要件,把材料退回了東站倉庫。 而在此期間,廣發行沈陽支行以借款糾紛為由,將泰鑫公司和欣達公司訴至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06年5月29日、6月15日,市中院分別判決泰鑫公司和欣達公司償還廣發行沈陽支行貸款本金834.6萬元、212.5萬元及相應利息。若無力執行,則以其質物折價或拍賣款項折抵。 至此,東站倉庫既有和泰鑫簽訂的《協議書》,銀行又贏得了和泰鑫(欣達)公司的官司,看來發生在東站倉庫內的上千萬元貨物缺失一案已塵埃落定,東站倉庫可高枕無憂了。 銀行起訴倉儲公司 然而,2007年3月17日,隨著廣發行沈陽支行的一紙訴狀,這種短暫的平靜就被打破了。 在這份訴狀中,廣發行沈陽支行請求沈陽中院,判令東站倉庫按照《質物監管協議》的約定,賠償其一千多萬元的巨額損失。 這一起訴表明,泰鑫公司不愿承擔任何責任。那么,泰鑫公司當初與東站倉庫簽訂上述《協議書》呢? “當時簽訂這個協議的目的是趕快處理質物,用來還清銀行貸款。”8月20日晚,泰鑫(欣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遼寧四洋律師事務所的孫長江律師向記者解釋,“當時是想把質物賣完后還銀行的貸款。可惜東站倉庫不讓賣,沒法兌現”。 對此,東站倉庫的委托代理人、遼寧盛恒律師事務所的丁敏杰律師的回答是:“在法院查封執行的情況下,泰鑫、欣達公司已經對這批質物失去了控制權,沒有法院、銀行的同意,單方賣不了貨。” 孫律師則堅持認為,“偶然查了幾箱,不能證明都是假貨。有的是舊機器,有的是雜物,放進箱子里面去了,只是個誤會”。 2007年6月19日,市中院開庭審理廣發行沈陽支行訴東站倉庫一案。在法庭答辯中,東站倉庫反映,“經到沈陽國稅局查尋,這兩個公司的增值稅發票都沒有進行抵扣。而正常業務,4000萬元商品的銷售,按17%的稅率,合計680萬元的增值稅是不可能不抵扣”。為此請求法院,“將此案移送公安機關偵查”。 2007年6月28日,沈陽中院下達民事裁定書,“準許原告廣發行沈陽支行撤回起訴”。 然而,不到一個月,7月26日,廣發行沈陽支行以保管合同糾紛為由,再次將東站倉庫訴至沈陽中院。 2008年1月15日,沈陽中院一審判決:東站倉庫“依據《質押監管協議》,恢復缺失的一千多萬元的質押物,如不能恢復,則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2008年1月24日,李剛向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上訴,“請求二審法院撤銷沈陽中院的一審判決,駁回被上訴人廣發行沈陽支行的訴訟請求。因本案涉嫌合同詐騙,應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8月18日,遼寧高級法院二審開庭。目前尚未有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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