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因聽從領導的安排,耽誤了給工友維修設備,結果被打成重傷。班不能上,又不按工傷享受補償,這讓錢師傅怎么也想不通,“我是在上班時間被打,而且也是因為聽領導的,才沒去給人家修理。為啥不算工傷?” 錢師傅不服勞動部門的認定,向法院提起訴訟。張店法院審理后,作出認定工傷的判決。
錢師傅是一家工廠機修車間的修理工。2007年3月,他接到另一車間李某送來的報修單,讓他修理故障設備。錢師傅向車間主任匯報,李某要求第二天就將故障設備修好,并將報修單交給車間主任。車間主任告訴錢師傅,你不用聽他指揮,你由我來安排工作任務。于是車間主任安排他修理其他設備,也沒有安排別人去修理李某的設備。第三天,李某找到錢師傅,問他為什么沒有修好設備。錢師傅解釋領導安排他先修別的設備,有什么問題可以去找車間主任交涉。可李某根本不聽錢師傅解釋,揮拳便打。為此,兩人廝打在一起,結果錢師傅被打成重傷。
單位對此沒有作出任何處理,不能上班的錢師傅,只好向勞動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勞動部門以所受傷害系由李某毆打所致,不符合應當屬于工傷的情形,且工作時間內打架違反了勞動法有關勞動者應該遵守勞動紀律的規定,因此所受傷害是違法行為所致,不予以工傷認定。
為此,錢師傅向法院提起訴訟。審理此案的法官告訴記者,錢師傅遭李某毆打是因按照車間主任的要求未給李某修理設備,這是由工作發生的傷害,也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之內遭受的傷害。其次,錢師傅與李某打架雖然違反了勞動紀律,但事端是由李某引起的,錢師傅是屬于自我防衛。按照《工傷保險條例》有關規定,因履行職責遭受人身傷害的,應屬于工傷,而錢師傅所受傷害是履行工作職責所致。第三,對《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的違法情形,不宜作寬泛的解釋。根據《勞動法》的有關規定,勞動者應當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如果因為勞動者未按勞動安全衛生所受傷害都以違反勞動法的這條規定為由,被排除在工傷范圍之外,明顯是不符合工傷保險所奉行的不追究勞動者過錯的原則的。綜上所述,法院判決,錢師傅所受傷害是工傷。
案例來源自:淄博時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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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據《工傷保險條例》http://www.64tz.com/news_xiangxi.asp?id=527 、《勞動法》http://www.64tz.com/news_xiangxi.asp?id=741 相關規定勞動者在工作過程中因履行職責導致人身傷害的應當屬于工傷,應當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2、從勞動者的角度而言,勞動爭議發生后可以通過調解解決,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仲裁部門申請仲裁,對仲裁結果不滿的,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從本案例可以看出,雖然勞動仲裁委員會裁決并非工傷,但是最終仍被法院認定工傷,保護了勞動者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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