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萊特億元股權激勵引發濫用股東權利第一訴 自2008年05月05日 投資者報
熊翠紅
高管離職引發連環訴訟案,雪萊特(11.06,-0.75,-6.35%,吧)(002076.SZ)與公司前董事兼副總經理李正輝已不是第一次較勁。
記者獲悉,關于雪萊特起訴李正輝濫用股東權利案,已被受理立案,并于5月13日正式開庭。該案由為今年4月1日生效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最新規定。雪萊特以此案由起訴,也成為該規定生效后全國首例案件。
4月28日,記者聯系到李正輝,他稱“早已離開公司”,當時的協議怎么簽定,有公司公告、工商登記可以說明一切。而雪萊特則稱“一切以公司公告為準”。
此前,李正輝起訴雪萊特公司股權糾紛與勞動合同爭議,后又突然撤訴。在短短半年的時間內,雙方因為股權贈與糾紛幾度交鋒,引起了輿論普遍關注。
2007年7月25日,李正輝向雪萊特提交辭職報告,擬辭去董事和副總經理職務,雪萊特董事會同意了他的辭職請求。9月29日,雪萊特董事長柴國生向廣東省高院提起訴訟,以李正輝未履行協議和承諾為由,要求返還公司股票5223886股、賠償經濟損失17812080.45元。
10月下旬,李正輝在南海法院起訴雪萊特董事會決議違法,要求撤銷決議恢復其股東權益。2008年3月10日,李正輝突然向法院就股權糾紛案申請撤訴,并被法院當日裁定準許撤銷起訴。
而雪萊特認為,公司大股東柴國生贈送了價值一億多元的股份給高管李正輝,李正輝未能完全履行在公司5年服務年限的約定提前要走人,理應返還之前贈與的股份及賠償經濟損失。而作為公司原董事、副總經理和公司股東,李正輝濫用《公司法》賦予的訴權對公司提起訴訟,在案件經法院兩次開庭并引起媒體廣泛關注后,又出爾反爾,隨意撤訴,系濫訴行為,給公司造成了包括股價波動、社會負面評價,要求法院判令李正輝賠償其經濟損失10萬元。
“陰陽”股權贈與合同
大股東柴國生曾在訴狀中稱,2002年12月,為激勵高管,柴國生自愿將名下占公司3.8%的股份無償贈送給時任公司副總經理的李正輝,雙方同時約定李正輝自2003年1月1日起至少要在公司服務滿5年,若中途退出則將收回這部分股權。當時這3.8%的股份在雪萊特上市及送股后,已增至522萬多股。
2004年7月,柴國生再次與李正輝簽訂股權贈與協議,將名下的占公司0.7%的股權(折合現股票96萬多股)贈與李正輝。但在兩份贈與協議中約定的服務年限均未到的情況下,李正輝卻于2007年8月25日向公司提出辭去公司董事及副總經理職務。
而李正輝則在答辯中表示,2002年12月雙方簽訂的股權贈與協議并未得到實際履行,當時劃歸自己名下的38萬股股權實際是自己出資106.4萬元現金從柴國生手中購買所得,同時以公司股權變更時在工商登記部門備案的一份股權轉讓協議為證。
但據知情人士介紹,柴國生將股份轉讓給李正輝時,的確前后簽了兩份協議。第一份協議是無償贈與,要求李正輝接受贈與后,必須在公司工作至少五年,但這個協議沒有在工商部門登記;第二份協議是用來在工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的,但這個協議內容是有償轉讓股份,沒有約定李要在公司工作年限。李正輝也向記者證實,“有償轉讓股份的協議,不可能要求5年工作年限。”
對此,柴國生指出,第一份贈與協議已從2003年1月1日起生效,李正輝正式享有股東權益,并參與了2003年全年分紅,2003年4月的工商登記只是一種補充辦理的手續而已。
根據柴國生委托其代理人在法庭上公開宣讀的一份聲明,李正輝舉證的他在2003年分兩次將106.4萬元現金作為購買已贈予他的股權一說不成立。理由是當時這份贈予股份是按38萬元價值計算的,李正輝不會在不到半年的時間內,以原價值2.8倍的現金來購買原本贈與自己的股份。
同時,雪萊特(11.03,-0.78,-6.60%,吧)公司從1997年起,也將股份無償贈予給了冼樹忠等十多位股東,所有人獲得股份方式均是無償贈予,雖然后來公司多次變更登記并產生現金資本注入,為了簡化登記手續,也是用公司資金辦理的個人登記,沒有要任何人掏過一分錢。
訴訟股價難界定
雪萊特是1992年成立、在深圳中小板上市的民營企業,它是中國最大的節能燈、HID氙氣燈、紫外殺菌燈生產企業之一。2006年10月,雪萊特正式在深交所掛牌上市。股價隨訴訟案一路走低。去年8月之前,雪萊特股價曾達到23.5元。而此次引起糾紛的股權按2007年8月份20元左右的股價計算,價值已過億元。此后,雪萊特股價雖有波動,但從未超越20元。在雪萊特股吧,沉悶的氣氛一直持續,甚至有人拿它與中石油(18.05,-0.30,-1.63%,吧)相提并論。
法學專家認為,雪萊特認為李正輝行為導致股價波動等損失,舉證有困難,因股票價格變動因素眾多,李正輝起訴公司與股價變動是否有直接聯系難以認定。但近期公司創始人與高管股權糾紛,說明企業在快速發展階段,組織結構的穩定性、管理文化等都無法跟上企業的發展。
目前,中國所有的法律,規定濫訴責任的,僅有《公司法》第二十二條。其他濫訴依據一般民法侵權理論作出判決的,賠償數額由法官酌定。對于濫訴的界定,目前沒有定義,賠償的范圍和標準,也無相關法律規定。以前也有股東起訴公司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不合法的,如2007年的“秋菊狀告S武石油(18.01,0.00,0.00%,吧)案”,在股東敗訴以后公司并沒有追究股東的濫訴行為。
而在雪萊特今年3月份的財務報告中,李正輝依然是前十大流通股東之一,持有流通受限股6186180股、持股比例為3.36%,位列第四。 河北商務律師在線www.64tz.com ,助您稱霸商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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