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河北省財政廳文件
冀勞社[2008]9號
-------------------------------------------------------------------------------- 河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河北省財政廳關于2008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
各設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省本級養老保險統籌單位: 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2008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勞社部發〔2007〕43號)和勞動保障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于河北省2008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有關問題的函》(勞社廳函〔2008〕8號),經省政府同意,現就2008年調整企業退休退職人員基本養老金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調整范圍和執行時間 企業2007年12月31日以前已經按規定退休退職的人員(不含執行冀勞社〔2001〕72號文件規定的離退休人員,下同),從2008年1月1日起增加基本養老金。 二、調整標準和辦法 (一)符合調整范圍的企業退休退職人員按以下標準和方法增加基本養老金: 1、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下同)每滿一年,月增加基本養老金2元。 2、在按繳費年限增加基本養老金的基礎上,退休人員每月再增加50元,退職人員每月再增加30元。 (二)符合以下條件的人員在按本條第(一)款調整的基礎上再適當增加基本養老金: 1、退休前取得高級職稱(含高級技師和1983年9月9日職改前取得的中級職稱),且退休前被聘任的,正高級職稱,每月再增加65元,副高級職稱每月再增加45元,其中2007年退休的正高級職稱增加120元,副高級職稱增加100元。 2、1953年12月31日以前參加工作的退休人員,繳費年限滿35年及以上的,每月再增加60元;繳費年限滿30年不滿35年的,每月再增加50元;繳費年限不滿30年的,每月再增加40元。退職人員按上述繳費年限分別增加35元、30元、25元。 3、1997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的人員,繳費年限滿35年及以上的,每月再增加50元;繳費年限滿30年不滿35年的,每月再增加40元;繳費年限不滿30年的,每月再增加30元。退職人員按上述繳費年限分別增加30元、25元、20元。 4、2003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人員每月再增加20元;退職人員每月再增加15元。 同時符合第1、2、3項條件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則,只享受其中一項照顧政策。 (三)截止到2007年12月31日年滿70周歲及以上,按第(一)、(二)款調整后,基本養老金達不到800元的退休人員和退職生活費達不到600元的退職人員,按以下標準和方法再適當增加基本養老金: 1、退休人員繳費年限滿20年及以上的,每月最高再增加50元;繳費年限不滿20年的每月最高再增加30元。增加后基本養老金不得超過800元。 2、退職人員繳費年限滿20年及以上的,每月最高再增加30元;繳費年限不滿20年的每月最高再增加20元。增加后退職生活費不得超過600元。 (四)1998年9月30日冀勞〔1998〕65號文件實施前,因工全殘職工退出工作崗位退休并納入養老保險基金支付養老金的人員,這次調整增加額達不到110元標準的,按110元增加。 (五) 原工商業者本次調整后,達不到當地企業退休人員平均養老金水平的,補足到當地企業退休人員平均養老金水平。 (六)企業退休軍轉干部本次調整后其基本養老金達不到當地企業退休人員平均養老金水平的,按照國家文件及我省有關規定精神補足到當地企業退休人員平均養老金水平。 三、資金來源 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由統籌基金支付;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按原渠道解決。各市要通過擴大養老保險覆蓋面、加強基金征繳、調整財政支出結構等措施,落實調待資金,繼續確保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不得發生新的拖欠。 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體現了黨和政府對廣大退休人員的親切關懷。各地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做好深入細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抓緊組織實施,按照國家和省總體部署,于春節之前將增加的基本養老金發到退休人員手中,2月25日以前將調待情況匯總并寫出書面報告報省勞動保障部門和財政部門。 附件:1.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個人審批表(表樣)(略) 2.2008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單位匯總表(表樣)(略) 3.2008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花名冊(表樣)(略) 4.2008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匯總過錄表(電子檔格式)(略)
二○○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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