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法委出臺嚴格規范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指導意見
據新華社電 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主要指保外就醫),對落實懲辦與寬大相結合的刑事政策,激勵罪犯改過自新,具有積極意義。但有的罪犯以權、花錢“贖身”,損害法律權威。針對這一問題,中央政法委近日出臺關于嚴格規范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切實防止司法腐敗的指導意見。
重點嚴控職務犯罪等三類罪犯
針對職務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詐騙犯罪、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等罪犯中,以權、花錢“贖身”問題相對突出,指導意見把從嚴規范罪犯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重點放在了職務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詐騙犯罪、組織(領導、參加、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這三類罪犯上。
指導意見明確,對三類罪犯必須從嚴把握法律規定的“確有悔改表現”、“立功表現”、“重大立功表現”的標準。指導意見規定對三類罪犯“確有悔改表現”的認定,不僅應當看所有罪犯減刑都必須具備的一般條件,而且增加了三類罪犯是否通過主動退贓、積極協助追繳境外贓款贓物、主動賠償損失等方式,積極消除犯罪行為所產生的社會影響等特殊條件。
指導意見還明確規定,對服刑期間利用個人影響力和社會關系等不正當手段企圖獲得減刑、假釋機會的,即使客觀具備減刑、假釋的條件,也不得認定其“確有悔改表現”。
三類罪犯實際執行刑期相對延長
指導意見依照刑法、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要求從嚴把握三類罪犯減刑的起始時間、間隔時間和幅度。比如,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由過去“執行二年以上方可減刑”提高到現在的“執行三年以上方可減刑”,而且增加規定“減為有期徒刑后,一次減刑不超過一年有期徒刑,兩次減刑之間應當間隔二年以上”。
專家分析指出,根據指導意見的規定進行測算,即使三類罪犯具備所有條件,實行“到點就減刑”(實踐中一般不可能這樣),無期徒刑罪犯經過幾次減刑以后實際執行的刑期將比按之前規定的延長4年,最低也不會少于17年;死刑緩期執行罪犯經過幾次減刑以后實際執行的刑期將比按之前規定的延長5年,最低也不會少于22年。
保外就醫嚴重疾病范圍條件從嚴
司法實踐中,三類罪犯中的一些人經常以患有高血壓、糖尿病、心臟病等疾病為由,違法違規辦理保外就醫。指導意見要求從嚴把握三類罪犯適用保外就醫的嚴重疾病范圍和條件。司法部監獄管理局巡視員李豫黔介紹,司法部正在根據指導意見,修訂《保外就醫嚴重疾病范圍》。指導意見還規定:“雖然患有疾病,但不積極配合刑罰執行機關安排的治療的,或者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一律不得保外就醫。”
原廳局級罪犯減假暫向中央報備
為了保證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能夠公平、公正實施,指導意見重點從三個方面嚴格了程序規定:
一是對擬提請減刑、假釋的,一律提前予以公示;擬提請暫予監外執行的,應當提前予以公示。減刑、假釋裁定書及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一律上網公開。二是對三類罪犯中因重大立功而提請減刑、假釋的案件,原縣處級以上職務犯罪罪犯的減刑、假釋案件,原判死刑緩期執行、無期徒刑的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詐騙犯罪的減刑、假釋案件,一律開庭審理。三是對原廳局級以上職務犯罪罪犯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由省級政法單位向相關中央政法單位逐案報請備案審查;對原縣處級職務犯罪罪犯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由地市級政法單位向相關省級政法單位逐案報請備案審查。
全過程納入檢察機關法律監督
“指導意見的規定,把刑罰變更執行全過程納入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范圍。”最高人民檢察院監所檢察廳副廳長王光輝介紹。
為了防止刑罰變更執行權被濫用,指導意見重點從兩個方面強化了責任追究:一是對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各個環節的承辦人、批準人等執法司法人員,實行“誰承辦誰負責、誰主管誰負責、誰簽字誰負責”的執法辦案質量終身負責制。二是對執法司法人員在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中違法違規的,依法依規嚴肅追究責任。
出具虛假病情診斷等也嚴肅追責
已判刑的貪官、富商往往通過關系網和金錢買通執法司法人員,從而逃避刑罰。指導意見堅持對司法腐敗“零容忍”,規定對執法司法人員在刑罰變更執行中違法違紀的,具有捏造事實、偽造材料、收受財物或者接受吃請的,一律清除出執法司法隊伍;對徇私舞弊、權錢交易、失職瀆職構成犯罪的,一律依法從重追究刑事責任,且原則上不適用緩刑或者免予刑事處罰。出具虛假病情診斷等證明材料等為逃避刑罰提供幫助的行為,也要嚴厲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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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海違法減刑案立案24人
省司法廳原黨委副書記王承魁涉嫌受賄
據新華社電 記者從最高人民檢察院獲悉,截至2014年1月,檢察機關對廣東健力寶集團原董事長張海違法減刑系列案共立案24人。其中,司法行政、監獄系統11人,看守所系統3人,法院系統1人,律師2人,社會人員7人。
刑期從15年減為10年
據了解,2005年3月24日,張海因涉嫌職務侵占罪、挪用資金罪被刑事拘留,2005年4月30日被逮捕,羈押于佛山市看守所。
2007年2月12日,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職務侵占罪、挪用資金罪判處張海有期徒刑15年。張海不服提出上訴。張海女朋友黃鷺及秘書康杰,通過律師找到佛山市看守所副所長羅建能、民警陳松柳,由他們將另外兩名犯罪嫌疑人的檢舉揭發材料分別提供給張海,其中一條作為立功表現的依據,被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在二審時采納。2008年9月12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判決,以職務侵占罪、挪用資金罪改判張海有期徒刑10年。
又通過行賄減刑兩次
2008年8月,黃鷺向廣東省監獄管理局時任獄政處處長郭子川行賄,請求郭子川在調監、減刑等方面對張海予以關照。2008年11月,張海被交付佛山監獄執行刑罰,2008年12月被調往番禺監獄。其間,廣州市紫潤投資發展有限公司董事長楊曉受黃鷺所托,賄賂請求廣東省司法廳原黨委副書記王承魁對張海予以關照。2009年11月,張海被調往武江監獄服刑。
2010年9月,武江監獄根據張海在佛山市看守所獲得的另一份假立功材料為其提請減刑,韶關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減刑2年。張海在武江監獄服刑期間,指使他人為其虛假申報實用新型專利。2010年7月,武江監獄據此為張海申報重大立功。2011年1月25日,張海因重大立功被韶關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減刑2年1個月28天,次日刑滿釋放。
截至今年1月,檢察機關對張海違法減刑系列案共立案24人。部分涉案人員,正在進一步偵查、審查起訴或審判過程中。還有6名違紀人員,已移送主管部門處理。
韶關市中級人民法院已于2013年10月依法撤銷了對張海的兩次減刑裁定,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也對張海的二審判決予以立案再審。目前張海、黃鷺已逃往境外,有關部門正在啟動追捕和引渡程序。
部分涉案人員
●廣東省司法廳原黨委副書記王承魁涉嫌受賄,已經偵查終結移送審查起訴。
●廣東省監獄管理局原副巡視員、獄政管理處處長郭子川,犯徇私舞弊減刑罪、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6年。
●廣東省韶關市中級法院審監庭原副庭長丁飛雄,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
●廣東省佛山市看守所原副所長羅建能,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
●張海的秘書康杰,犯行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1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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