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工商局統計,合同欺詐有逐年增多的趨勢。合同履約率已由20世紀90年代的70%下降到目前的50%,在沒有履行的合同中,相當一部分是利用合同進行詐騙,且在新的社會形勢下,合同詐騙也出現了一些新特點,由于此類案件增多,導致經濟領域出現嚴重的合同信譽危機,污染了社會風氣———
◆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勾當
行騙者為了便于實施詐騙的目的,專門持偽造的或他人的身份證件,到工商管理部門登記注冊成立公司,然后,以公司名義招聘員工、培訓員工,由員工進行詐騙,整個詐騙過程,真正的幕后策劃人始終不露面。因此,合同詐騙案件最終被追究刑事責任的通常都是公司的業務員或一般員工,而隱藏在合法公司后面的策劃人因為極少直接與受騙者接觸,從而得以逃避法律制裁。以合法公司名義行騙,可以減少行騙的風險,增加行騙手段的隱蔽性。更有甚者,公司連自己招聘的員工都騙,情節十分惡劣。如鐘某某、梁某某合同詐騙一案,正是通過依法成立的某市某某投資咨詢有限公司的名義行騙,而且為了“增加收入”,還在該市內成立多家分公司行騙,由于欺騙性大,連該公司的部分業務員甚至都上當受騙。
◆重操舊業者多屢騙不爽
行騙者多數是具有多次行騙劣跡的行家老手,通常一旦罪行被識破,便馬上聞風而逃。當他們認為風聲不緊的時候,就會重操舊業。因為他們對于行騙手段十分熟悉,所以在很短時間內他們便可以迅速成立詐騙組織,實施詐騙行為,而且,為逃避法律懲罰,他們會吸取教訓,得手后立即銷聲匿跡,給有關部門查辦造成困難。例如鄭某某合同詐騙一案,鄭某某及同案人王某某等人案發前在某某生態農莊工作,該農莊被查處后,鄭某某和王某某又到某市某貿易有限公司繼續進行詐騙活動,正是由于熟悉“業務”,使得該公司在短短1個月的時間內共騙取被害人人民幣20多萬元。
◆運用見證手法騙取信任
公證和律師見證的形式,在目前是較為流行的法律見證形式。正是由于這兩種形式社會效果好,也為老百姓所熟知,行騙者容易抓住這種心理,從而體現其合作項目和合同的真實性。受騙者此時更多的想法是,合作項目和合同都是受法律保護的,若對方違約,通過法律程序可以保障自己的權利。這也使得受騙者心里如吃了定心丸一樣,完全相信行騙者,從而被行騙者多次騙走財物,有時甚至連續被騙還毫無察覺。值得一提的是,這種方法,通常在受騙者尚且猶豫不決時,行騙者只要使用這種辦法,受騙者都會信以為真從而受騙上當的。如吳某、李某某合同詐騙案,兩被告人將與被害人簽訂的合同予以公證或律師見證,使被害人對合同內容的真實性深信不疑,從而得以騙取人民幣50多萬元的巨款。
◆冒用他人名義實施詐騙
犯罪分子身份證、單位證明等證件均為偽造,并非常善于偽裝,虛張聲勢甚至假借他人資產以顯示其實力,投其所好甚至對受害單位方主管人員進行行賄,以騙取其信任。例如郝某以某國際信托投資公司名義與某市城市信用社簽訂購買國債合同,所出具的證明文件及買賣國債結算憑證均為偽造。
◆偽造擔保票據非法獲取
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虛假產權證明作擔保實施合同詐騙。犯罪分子或利用高科技手段偽造此類票據,足以亂真,或以非法手段獲取,不易被察覺。例如楊某某詐騙案,其將剛辦理完的電匯匯票進行復印后立即撤回匯款,然后將復印件傳真給受害人以取得信任,詐騙貨物12萬余元。
◆利用虛假廣告實施詐騙
利用廣播、電視、報紙等媒體大肆宣傳,以技術轉讓、包收產品為幌子,以高額回報為誘餌,以收取技術轉讓費、預付款等實施詐騙,在回收時以質量不合格等為借口拒絕履行或直接攜款逃匿。
◆利用空車配貨專找漏洞
犯罪分子利用受害人防范意識不強、配貨市場管理機制不健全等漏洞,使用偽造的行駛證、駕駛證、身份證及車牌照,與受害人簽訂承運合同,將貨物拉走變賣。此類合同詐騙犯罪案件呈多發趨勢,偵破難度較大。瞅準熱門行業揀貴的騙近年來,騙子將目光集中在建筑材料、房屋租賃合同和貸款購車合同上,專揀貴的騙。另外,騙子們簽合同往往與偽造證件等犯罪聯系緊密。他們偽造虛構單位或實際存在單位的營業執照、公章,還有的在簽訂合同過程中,使用偽造的身份證、收入證明、財產證明、車輛登記證等。
◆假扮“大客戶”設下陷阱
對付那些經營較為正規或經驗老到的廠商,不法分子利用廠商對“熟客”經常提供先貨后款這一優惠政策的特點,假扮“大客戶”,以“試貨”“觀察市場反應”等借口,與廠商簽訂幾份數額較小的合同,并按照合同要求予以履行。待商家對不法分子有了足夠的信任后,他們突然大幅度增加要貨數量,并提出享受先貨后款或支付預付款的要求。鑒于之前雙方的交易均順利完成,許多廠商都會走進不法分子設下的陷阱,血本無歸。
◆河北商務律師在線提醒
合同詐騙犯罪案件中的被害人實際上只要稍加留心、略作調查就能避免被騙。
增強風險意識審查簽訂合同首先企業應增強風險意識,增強防騙能力。企業應拋棄急功近利的思想,不能因為競爭激烈就輕易與不了解的人訂立合同,要審查簽訂合同的主體是否合法,簽約人員是否合格。
通報詐騙手法推行合同公證其次,司法機關應及時向全社會通報合同詐騙犯罪的有關情況,比如犯罪手法、特點、規律及其發展趨勢,以及被害企業在工作、制度上出現的薄弱環節和問題等,并提出有效預防措施和司法建議。
此外,建立健全相關信息公開制度,提高有關行政管理信息的透明度,加強對合同的法律監督、推行合同的鑒證和公證制度,完善合同內容與合同效力。
◆預防合同詐騙的方法
針對合同詐騙出現的新特點,應注意從以下幾方面做好預防措施:
應以是否超過經營范圍為標準判斷項目的真實性。在與對方商談合作項目前,詳細了解對方的經營范圍。如果對方在合作項目中的行為,超出其工商登記核準的經營范圍,則對方的行為至少是違法的,應引起高度重視,必要時可向法律專業人士咨詢。切忌腦子一熱,一擲千金的行為。
認清合同公證和見證的內容。一般而言,公證和見證的內容,只是可以證明雙方在合同上的簽名是真實的。簽名的真實并不必然是合同本身內容的真實。因此,簽訂合同時應多留個心眼,不要輕易被合同外在形式所蒙蔽。
家們在交易過程中多幾個心眼,注意一些反常現象,例如幾次交易后突然增加交易量、交接貨物時拖延時間、對方人員提供情況相互不符、頻繁變換聯系方式等等。
最大限度避免出現人貨分離的情況。不法分子想騙取貨物,絕大多數情況下都想方設法讓送貨人與貨物分離,在拖住送貨人的同時,其同伙將貨物暫時藏匿。所以,供貨方在送貨時,如未收到足夠的貨款,應避免人貨分離,給不法分子以可趁之機。
充分利用政府職能部門及金融系統資源,及時核實用于抵押物品、票據的真實性。在交易過程中,如果碰到對方以房產、貨物、票據作為抵押的情況,應該盡快通過房產、銀行等部門核實用來抵押物品的真實性及是否重復抵押,降低受騙幾率。
對那些不熟悉的購貨人,盡量避免收取其開出的“遠期支票”。因為利用“空頭期票”實施詐騙是犯罪分子的慣用手法,他們往往利用支付貨款的“檔期”,轉移貨物后逃匿或者將貨物銷售一空后潛逃。
◆受騙原因
揭開了這層“騙術”的窗戶紙,看上去騙子的手法也并不高明。那么,到底是什么原因讓一紙合同成為掩蓋騙子長期詐騙的“屏障”呢?一位法官告訴筆者,究其原因主要有三個。
◆受害者自認倒霉不尋求法律幫助
首先,許多受害者法治觀念淡薄,在經濟活動中受騙后,不是積極尋求法律的幫助,而是自認倒霉,使得犯罪分子得以肆無忌憚、有恃無恐地多次行騙并屢屢得手,客觀上造成了更大的損失。
◆企業管理有漏洞罪犯有可乘之機
其次,目前市場中的許多中小企業都存在管理混亂的問題,給騙子造成了可乘之機,使得犯罪分子得以利用企業的漏洞,打著企業的旗號簽訂合同以詐騙他人財物。
◆缺乏防范意識心存僥幸心理
此外,一些企業缺乏防范意識也是原因之一。由于市場競爭激烈,許多企業迫于生存壓力而疏于防范,急于做成業務,對于可能發生的合同詐騙犯罪存在僥幸心理。然而越是這樣的企業越容易成為合同詐騙犯罪的被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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