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我國對外開放力度的不斷加大、國際影響力的日益提高以及融入全球經濟步伐的加快,銷往世界各地的產品越來越多,相關產品的認證需求越來越大,其中銷往歐盟各國的相關產品就涉及到CE認證的問題。為了讓廣大企業少走彎路,節約成本,盡快獲得有效證書,加快產品投放國際市場的步伐,現就我們多年來開展CE符合性認證工作的經驗和掌握的情況以及企業遇到的各種問題,綜合如下,以供相關企業參考。
1.誰確定CE證書的有效性?
大多數電子電器產品只要滿足LVD指令和EMC指令就可以加貼CE認證標志,而且,可以采用八種認證方式中的第一種,即:自我聲明方式。正因為如此,產生了各種各樣的CE認證機構和CE證書,如何確認該證書能否被歐洲接受?首先,應了解CE認證制度中常被企業忽略的根本原則:如果貼CE標志的產品不符合歐洲技術要求,要由企業或進口商承擔責任(即誰拿到市場上銷售,誰對產品負責),而不是由第三方機構(中介或測試認證機構)承擔責任。企業對自己在CE認證過程中應承擔的責任不了解,以為拿了CE證書就暢通無阻了,這種錯誤認識是一些不正規的第三方機構(中介或測試認證機構)濫發CE證書、誤導企業所造成的。
2.第三方機構(中介或測試認證機構)在CE認證中的主要責任是什么?
如果是自我聲明的CE認證模式,企業法人代表必須簽署一份自我聲明書,而自我聲明書必須附上技術資料(Technical Construction Files―TCF),包括測試報告,電路圖,關鍵件證書清單,產品功能介紹等。第三方機構(中介或測試認證機構)的主要責任是為企業進行測試,還可以協助企業完成技術資料(TCF),TCF要保存十年,而整理TCF則要求第三方機構(中介或測試認證機構)對產品性能、歐洲標準包括歐洲法規都要非常了解,對第三方機構(中介或測試認證機構)的技術能力要求很高。
3.有幾種類型的CE證書?
目前常見的CE證書有以下幾種:
Declaration of conformity / Declaration of compliance《符合性聲明書》
此證書屬于自我聲明書,不應由第三方機構(中介或測試認證機構)簽發,因此,可以用歐盟格式的企業《符合性聲明書》代替。
Certificate of compliance / Certificate of compliance《符合性證書》
此為第三方機構(中介或測試認證機構)頒發的符合性聲明,必須附有測試報告等技術資料TCF,同時,企業也要簽署《符合性聲明書》
EC Attestation of conformity 《歐盟標準符合性證明書》
此為歐盟公告機構(Notified Body簡寫為NB)頒發的證書,按照歐盟法規,只有NB才有資格頒發EC Type的CE聲明。
4.三種證書是否都有效?
如果不采用自我聲明方式,而是由歐盟公告機構(Notified Body簡寫為NB)測試和出具證書,則企業不需要簽發《自我聲明書》,由“指定機構”對產品符合性承擔責任,受法律保護。因此,對于歐盟公告機構(Notified Body簡寫為NB)頒發的CE證書,不存在判定有效性的問題。但是,對于第三方機構(中介或測試認證機構)頒發CE證書,就要由企業或者采購方確定CE證書有效性,依據是數據的準確性和完整性,歸根到底是第三方機構(中介或測試認證機構)的技術能力和信譽。通常,獲得歐洲實驗室認可機構或中國試驗室國家委員會(CNAL)按ISO/IEC17025認可的試驗室是最具有可信任度的,甚至是客戶要求的。
5.可否只就某個指令單獨出具CE證書?
產品只有完全滿足CE各相關指令,第三方機構(中介或測試認證機構)才可以頒發符合性證書。有些第三方機構(中介或測試認證機構)沒有EMC的測試能力,因此,只對LVD指令的符合性進行測試,然后頒發有CE標記的證書,這是錯誤的,因為這可能造成“產品符合CE要求”的誤導,這種情況下第三方機構(中介或測試認證機構)只能出具沒有CE標識的CE證書,并說明:“僅對LVD指令進行了符合性判斷,還要補充其他相關指令的符合性判斷”,或者只出具測試報告,作為企業進行自我聲明時的技術依據。企業可以在另外一個有EMC測試能力的試驗室再進行EMC測試,確認符合EN標準要求時,企業自己簽署《符合性聲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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