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籬笆不補 公證亂象難絕
大洋網-廣州日報
針對網曝浙江桐鄉市公證處領導年薪達80萬,以及公證協會曾花16萬元赴陽澄湖吃大閘蟹等問題,桐鄉有關方面昨日表示,經初步查明,公證處存在工資發放違規以及其他違反財經紀律的問題,公證處主任沈吉龍和市司法局分管副局長朱莉萍被停職檢查。
在洶洶輿論的曝光和批評下,桐鄉公證亂象的查處順理成章,甚至還可以想象到當地主官會以更加嚴厲的霹靂手段來“殺一儆百”,表明絕不護短、善待民意的態度。如此一城一池亂象治理之勝利,在民間監督日盛的今天,雖然屢見不鮮,但也恰恰暴露了“頭痛醫頭腳痛醫腳”式監督與治理的短板,因為只要漏洞依舊、短板猶在,制度性土壤上還會生出各種花樣百出的公證亂象來。
一言以蔽之,桐鄉公證的大吃大喝、天價工資,以及其他一些地方暴露出來的公證收費等亂象,都是制度模糊或空白造成的必然惡果。
公證機構最早作為政府機構,完全是政府組成部分;隨著市場經濟發展,公證的性質逐漸與政府職能不協調,于是到本世紀初開始進行公證改革,但對未來公證機構的性質,一直存在爭議,即使在2006年實行的第一部《公證法》里,也只是規定“公證機構是依法設立,不以營利為目的,依法獨立行使公證職能、承擔民事責任的證明機構”,其性質并沒有明確限定。此后各地進行的公證改革呈現五花八門之態,有的轉制成半行政半事業的單位,有的轉成自負盈虧的事業單位,還有的既有行政特色又有事業性質夾雜經營模式。由于法律對其性質規定模糊,具體操作執行起來難免魚龍混雜、各走其道,公證機構也就良莠不分,完全意義上的公益性質、非營利性質等,常常走樣。
再一個就是法律雖然對公證機構的地位、功能給予規定和保證,但沒有詳細的規定來保證這些法律本質的實現。比如你一方面規定它具有法定權力,另一方面又沒有嚴格詳細的監管約束,包括財政、監督、公開等等,硬權力和軟約束結合的必然結果就是:它會依靠壟斷地位走上牟利自肥之路。當下越來越多的公司、個人都需要公證這種法律服務,而稀缺的公證在監督乏力的情況下很容易坐地漲價、看人下單,一項業務幾種價目的事情也就不足為怪了。如此一來,一些膽大的公證機構豈能不肥得流油?一些約束不力的公證機構,豈能不大吃大喝、快活似神仙?
羊丟了固然可惜,但防止羊繼續丟的辦法不是開除幾個牧羊人或者逮幾匹狼,而是要建立堅固密實的柵欄,要建起立體式的保護體系,否則,摁下葫蘆還會浮起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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