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一庭,尊敬的法庭:
尊敬的合議庭諸位:
我受本案被告人陳平福之委托和甘肅榮慶律師事務所之指派,擔任涉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的被告人陳平福的辯護人。我們將忠實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刑訴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的辯護人的職責,依法維護陳平福的合法權益。接受委托后,我查閱、復制(拍照)了檢察院移送法院的證據材料,剛剛又參與了法庭調查和庭審質證活動,使我們進一步了解了本案的事實情況。在尊重事實和證據的基礎上,本人將以一名執業律師的法律良知和操守提出如下辯護意見:
(辯護人特別聲明:以下辯護意見只是根據本案事實,提出法律上的評價,不涉及政治上的評價,不代表辯護律師的政治主張。辯護律師的發言,無任何危害國家安全之目的、動機、故意,辯護律師在法庭上的發言,依法享有司法豁免權)
辯護人認為:甘肅省蘭州市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公訴機關”)蘭檢公訴一訴[2012]120號《起訴書》(以下簡稱《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平福犯有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完全不能成立。辯護人完全不能同意對陳平福的罪名指控,該指控缺乏犯罪的構成要件,陳平福是無罪的,應該立即解除強制措施,宣告無罪。
79年前,章士釗為陳獨秀危害民國案辯護詞中說,“以言論反對,或攻擊政府,無論何國,均不為罪”。如果說以言論攻擊機關和人物就是危及國家安全,“于邏輯無取,即于法理不當”。“政府不等于國家,民國的主權在民,復辟國體才是叛國,才是危害。否則,不論對于政府或政府中何人何黨,有何抨擊,都是正常的,只有半開化的國家才會以此"臨之于刑"。”79年過去了,這個辯護詞也可以用在陳平福身上。
今天,79年后的辯護人認為:政府不等于國家,執政黨不等于國家政權。以言論批評、甚至抨擊、反對執政黨、政府的行為不構成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
本案沒有任何證據能證明陳平福有試圖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行為。指控一個有嚴重的心臟病患者,一個年齡55歲,白發蒼蒼看起來近60歲的,恢復第一屆高考的大學本科生,一個下崗失業的文弱書生,試圖以言論來顛覆一個擁有幾百萬軍隊和警察,擁有尖端科技、武器的世界強國的國家政權,顯然是匪夷所思的。
第一部分【理論常識辯】
第一、國家政權決不會通過言論煽動,進而被顛覆;陳平福涉嫌的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罪名本身是值得商榷的。
國家政權,從母語來看,有國家和政權兩個并列詞構成。
1、【國家】 國家是什么?自國家出現后,便逐漸產生了關于國家的理論和學說。古今中外各個時期許多政治家、思想家都直接或間接地對國家問題作過論述,而且國家理論始終處于發展之中。我們的國家有五千多年的歷史,期間歷經多次改朝換代,江山易主,外國人都把我們所處的這個時空、地域稱為“中國”,英文名叫“china”。辯護人認為,國家是由一定領域(領土、領空、領海)、人民、主權組成。通過言論,如何煽動顛覆?這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務”。
2、【政權】政權是什么?政權在政府、政治和外交領域是指一個國家的政體的統治體制,政權是統治一個國家的權力。這個統治權是由國家機構代為行使,國家政權機構包括國家機關組織本身及擔任國家機關的政務官員和事務官員。這個統治權,在中國封建皇朝,權力屬于皇帝,所以稱之為家天下。所謂"普天之下,莫非皇土,率土之濱,莫非皇臣。"在中國民國時期,統治權屬于中國國民黨,所以稱為“黨國”。在當下,根據《憲法》,這個統治權力屬于人民,所以我們的國家全稱為“中華人民共和國”。
3、【國家政權】基于以上,國家和政權是分開的,合并起來,國家政權就是由一定領域(領土、領空、領海)、人民、軍隊、國家機構、主權組成的混合物。因此說要通過言論煽動顛覆國家政權這個混合物,無異是癡人做夢,絕無可能。
國家政權從政府、政治和外交領域是指一個國家的權力歸屬和行使。根據當下中國《憲法》之規定,中國是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國家政權機構代表人民行使政治權力,國家政權機構本身只是受托人,而不是他們本身就產生、擁有的這個政治權力。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四部憲法把公民權利和義務一章放在國家機構之前,就是這個道理,這叫憲法制定過程中的邏輯自我證成。國家政權屬于人民,人民是國家政權的所有者。人民建立起來行使公共智能的機構,只是公民權力的受托者。其關系猶如委托人和律師的關系。委托人,可以解聘委托律師。人民也可以隨時更換國家機構和執政者,這就是通過選票的方式。按照憲法之規定和外交部對外所稱,中國是民主國家,國家機構都是選舉產生。
孫中山先生恒言,天下為公,唯德與能。就辯護人淺陋的所學所知:無論中國共產黨的任何領袖,俱無共產黨永久執拿政權之表示。憲法中說:“中國各族人民將繼續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將長期存在和發展。”如何發展,我們不得而知。
因此,無論是意圖煽動顛覆人民對國家的主權,還是煽動顛覆國家機構,唯一的路徑就是違背人民的意愿,使用暴力征服人民,從而變成家天下或者其他形式的獨裁,將人民從主權者的地位變成被統治者。而通過發表一些所謂的“詆毀、污蔑”等言論,通過言論的方式煽動顛覆國家政權,這是絕不可能的。
4、【顛覆】"顛覆"即傾覆,掀翻,亦即采用強制性的手段如武力或暴力之類強行改變某施力對象時空位置之做法。這些都需要物理力量的,用文字是無法完成傾覆,掀翻的!邦嵏病焙髞硪隇椤皽缤觥薄I縿,指叢恿、鼓動人做壞事。面對擁有數百萬軍隊的國家政權,文字是無法完成傾覆,掀翻,乃至滅亡的。這是顯而易見的真理。
5、【結論】因此,不僅理論上無法顛覆國家政權,而且行為上也不能顛覆,更不能從言論上煽動顛覆國家政權。陳平福一介書生,被指控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以一人對13億人,以一介書生對抗數百萬雄兵的核國家政權,顯然是天方夜譚。公訴人可以說,本罪是行為犯,不論結果,那么,《憲法》35條規定的公民有言論自由的規定,情何以堪!這個問題,辯護人在后面會專門論述。
以上是辯護人對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罪名之觀點。
第二、中國《憲法》賦予了人民監督權和言論自由權
辯護人認為,以下真理不證自明——人人生而平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人在這個世上,一些權利是不可轉讓的,其中包括生存權、自由和追求幸福。為了保障這些權利,人民才組建國家政權(包括政府機構),治人者的正當權利,來自被治者的同意。人民建立國家政權,來行使公共智能,同時人民為了防止國家政權墮落為反人民的暴政,人民有監督、制約、選擇、罷免國家機關的各級官員的權利。首先,人民通過憲法規定,讓一些國家機構來監督另一些國家機構。其次,人民保留了用選票更換國家執政者的權利。再則,人民個體保留了諸多權利,如言論自由權,生存權,追求幸福權等,這是人民未讓渡給政府的權利,用來防止政府蒙騙民眾,用以表達自由意志等等。
故,我國憲法在35條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在41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于1998年10月5日在聯合國總部簽署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并多次宣布將實施該《公約》,雖然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沒有批準該《公約》,原因復雜。但是至少說明國務院這個國家機構是認同該國際公約的。該《公約》是聯合國在《世界人權宣言》的基礎上通過的一項公約。在該公約第十九條規定“一、人人有權持有主張,不受干涉;二、人人有自由發表意見的權利;此項權利包括尋求、接受和傳遞各種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論國界,也不論口頭的、書寫的、印刷的、采取藝術形式的、或通過他所選擇的任何其他媒介。 "
第三、社會主義制度內涵是一種發展中的內涵。本質上是一種經濟制度。
1、社會主義制度是不斷變動中的制度,從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成立以來,社會主義制度的概念一直在變化發展。 我國54憲法中的所有制,除公有制外,還有資本家所有制。我國的75憲法規定社會主義經濟制度是生產資料全民所有和集體所有。國家實行計劃經濟。82憲法規定了社會主義經濟基礎是公有制,消滅人剝削人的制度。2004年的憲法修正案,提出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并存。
從憲法對社會主義經濟制度定義的變遷就可以清晰地看出,社會主義制度是一個不斷變化的過程,昨天堅持認為是真理的社會主義定義,隨著歷史的發展就會被超越,否定。胡錦濤主席提出的“科學發展觀”就是對社會主義制度的進一步理論深化。我們曾經以社會主義計劃經濟為神圣不可侵犯,私有經濟曾經被認為是資本主義的尾巴,如今,實施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全國遍地是私營企業。以后,還會進一步發展創新。
2、社會主義制度內涵不包括中國共產黨領導,社會主義制度是一種經濟制度。
憲法序言中提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后,我國社會逐步實現了由新民主主義到社會主義的過渡。生產資料私有制的社會主義改造已經完成,人剝削人的制度已經消滅,社會主義制度已經確立。這說明,社會主義制度只是一種經濟制度,不包括政治。
憲法的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其中就包括了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和堅持社會主義制度,這就很明確說明,社會主義制度和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是兩件不同的事情。不能將社會主義制度與中國共產黨等同。反對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并不是反對社會主義制度,反對社會主義制度,并不是反對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辯護人認為:以上這些原則是基本的現代政治常識,也是基本的政治倫理,也是中國《憲法》邏輯上的自我證成。我對陳平福案的辯護意見,將在這樣的常識下展開。
第二部分【事實辯】
第一、陳平福在互聯網發表文章,目的不是為了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
1、和諧社會不應該搞文字獄。中國歷代暴主實施暴政,大興文字獄,黑暗時期,士或議政,輒遭竄殺;虮蛔侥茫赀B族人,身陷囹圄,飽受酷刑,嘗盡辛酸,如此,國無良士,內憂外患,豺狼虎豹,覬覦華族,烽煙四起,外敵入侵,同胞受難,民族蒙羞。這種慘痛的經歷,殷鑒不遠。“秦人不暇自哀而后人哀之,后人哀之而不鑒之,亦使后人而復哀后人也”。
外交部說中國是法治國家。憲法規定了“依法治國”,我們身處文明國家,法治國家,絕不能出現“因言獲罪”,若出現這樣的惡例,將是抹黑國家的人權形象。那樣,國家領導人出訪他國,在公共場合,會被詰問,會貽人口實,會給一些宣傳部門口中的“反華勢力”以話柄,拿該等案例說事,使國家領導人難堪。等等。
陳平福的言論絕不會顛覆國家政權,更不會推翻社會主義制度。陳平福發表文章目的是為了泄憤,是表達“對現狀不滿,發泄心中的不快”。關于這一點,有2011年3月11日,蘭州市公安局國寶支隊警員、蘭州市公安局皋蘭縣縣局國寶支隊警員詢問筆錄為證:
問:你發表的這些文章都是什么內容?
答:我發表的這些文章的內容一部分是我個人的想法,一部分是 我個人的經歷。我的想法和個人經歷都是要自由,要尊嚴,要人權。
問:你發表這些文章的目的是什么?
答:我發表文章目的就是表示對現狀不滿,發泄心中的不快。
問:你把你的這些文章為什么要在互聯網發表?
答:因為我沒有地方表達,無法表示我的不滿。
問:你對什么不滿?
答:我是對社會現狀的不滿,不是對某個人不滿。
2、國家政權是指人民對國家政權機構的控制,陳平福并無顛覆人民對國家機構的控制的主觀目的。如前所論及,國家和政權這樣的概念是分開的,即使國家作為修飾詞,修飾政權,即試圖顛覆的對象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政權,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機構。從所有陳平福的文章來看,陳平福明確表明不是要顛覆國家政權,陳平福從來沒有試圖顛覆上述國家機構,無論是全國人大,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地方各級人大和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因此,陳平福沒有這個主觀意圖,并沒有摧毀國家機構,重建新的國家機構之目的。
3、黨不是國家政權,政府只是國家政權的一部分,起訴書指控陳平福“散布攻擊黨和政府的言論”,法律上不是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社會主義制度。
無論在憲法還是全國人大的網站上,中國共產黨不是國家政權。攻擊一個政黨,哪怕是執政黨,也并不能推出就是反對政權。起訴書指控的理由,正好是鄧小平、江澤民、胡錦濤所批評的黨政不分思想。辯護人想問一句,到底是公訴機關對,還是鄧小平、江澤民、胡錦濤錯了?如果執政黨和政府就是國家政權,那么,請問設立國家機構又是為什么?如果中共中央總書記就是國家元首,那又何必要國家主席呢。 起訴書認為陳平!跋虿惶囟ǖ木W民散布攻擊黨和政府的言論”,就構成了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辯護人必須明確指出的是:這種反對共產黨就是反對國家政權的理論,就是黨政一體的理論,恰恰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人和國家領導人自己都要反對的。公訴機關無權就該罪名作出擴大解釋。公訴機關無權行使國家的立法解釋權和司法解釋權。
4、批評、抨擊執政黨和政府,并不是顛覆國家政權,更不是推翻社會主義制度。
根據陳平福文章及言論,其是批評政府工作人員的做派,他反對專制。事實上,中國共產黨專制了沒有?憲法講的是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公訴人認為中國共產黨沒有“專制”,陳平福反對的就是一個虛假的現象,有什么社會危害性?又如何能煽動顛覆國家政權?
(鄧小平說過:如果中國有朝一日變了顏色,變成一個超級大國,也在世界上稱霸,到處欺負人家,侵略人家,剝削人家,那么,世界人民就應當給中國戴上一頂霸權主義的帽子,就應當揭露它,反對它,并且同中國人民一道,打倒它。按照小平同志說的,陳平福也沒錯)。
請合議庭注意,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陳平福反對的是執政黨和政府的執政行為,其針對的是黨派的行為。我們不論其反對的是否是正確,但可以肯定其反對的不是國家政權機關本身。從邏輯上說,陳平福的言論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無關。
5、反對專制、實行民主等言論,陳平福不是發明人。中國共產黨的領袖、新華社社論多次提出,應該是不存在有任何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的目的。犯罪的本質是侵犯法益,因此,以犯罪行為是否對法益造成侵害即是否對客體造成侵害為根本判定標準,陳平福的言論并沒有侵犯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的法益,即對該該罪名的客體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造成侵害。因為公訴人至今沒有舉出一份有力的證據。
根據罪刑法定原則,起訴書指控陳平福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不成立,陳平福無此主觀目的,客觀上也沒有侵害該罪名之法益,按照犯罪構成,陳平福的行為不構成犯罪。
第二、陳平福的言論絕不會顛覆國家政權,更不會推翻社會主義制度,是在行使憲法規定的言論自由權和監督權。應正確區分言論自由與犯罪的界限。
近世文明國家,莫不爭言論自由。而所謂自由,大都指公的方面而言。與私而言,甲行使自由當以不侵乙之自由為限,若涉及詆毀、造謠、誹謗,公民可依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刑法之公民的人身權利篇章追究對方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對于公權力和公權力機關,則不然.一個黨派和政府,在一個國家執政和為人民服務,一任天下之公開評薦。所謂千秋功過,任評說。中國共產黨的領袖毛澤東有詩云:“惜秦皇漢武,略輸文采;唐宗宋祖,稍遜風騷。
代天驕,成吉思汗,只識彎弓射大雕!本褪窃邳c評人物和歷史。
起訴書指控陳平福的文章,可以分為幾類,一類是闡述自己對民主、自由的追求;一類是描述自己經歷,渴望生存下去,發泄對現實不滿之文章;第三類是對時事之評論,對事實之看法;其核心思想是,追求自由、民主、法治、憲政。
(一)陳平福撰寫的文章,屬于言論自由的范疇
辯護人認為:陳平福撰寫文章表達的只是一種比較尖刻、激烈的批評而已,應屬于言論自由的范疇,是公民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35條和41條享有的政治權利和自由,是依據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享有的民主權利 。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第十九條規定:“人人有權享有主張和發表意見的自由,此項權利包括有主張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過任何媒介和不論國界尋求、接受和傳遞信息和思想的自由”。中國的外交部長說中國的人權狀況被美國好五倍,由此說明,我們國家憲法是非常注重人權的,非常注重言論自由的,不應搞那些早已扔進歷史垃圾堆里的“因言獲罪”的行徑。
陳平福作為一個中國公民,對執政的中國共產黨和有關制度持有個人的觀點和看法是無可厚非的,即便陳平福所發表的針對中國共產黨及政府的批評性言論被證明是錯誤的,也仍然屬于公民的言論自由范疇,是在行使《憲法》所賦予的言論自由權。
(二)陳平福撰寫的文章并沒有對國家安全構成“現實而緊迫的威脅”,不應認定為犯罪。
目前,中國法律并沒有規定哪些言論不能說,是危害國家安全的。在國際上得到公認的《有關國家安全、表達及獲取信息的自由的約翰內斯堡原則》第六條規定:“只有當一個政府可以證明以下事實存在,言論才可能以危害國家安全受到懲罰:1、該言論是有意煽動即刻的暴力行動;2、該言論有可能會引起這樣的暴力行為;3、在該言論與暴力的可能性或出現之間有著直接而且即刻的聯系。”這一原則概括為“現實而緊迫的威脅”原則,即只有當言論對國家安全構成“現實而緊迫”的威脅時,才能構成犯罪。本案,陳平福撰寫的文章并沒有任何煽動即刻的暴力行為的言詞,客觀上也不可能引起這樣的暴力行為,對于國家安全顯然不構成現實而緊迫的威脅,故不應被認定為犯罪。
(三)陳平福撰寫的文章沒有“造謠、誹謗”的內容 。
1、“造謠”的詞典釋義是:“為了達到某種目的而捏造消息,迷惑群眾” ,“誹謗”的詞典釋義是:“無中生有,說人壞話,毀人名譽;誣蔑”(分別見《現代漢語詞典》1983年1月第2版第1443頁,第315頁);簡言之, “無中生有、虛構事實”是“造謠”、“誹謗”二詞共同要義;換句話說,“造謠”、“誹謗”涉及的是事實判斷、事實真偽的問題,但公訴方并沒有證據證明,陳平福文章闡述的事實是虛構的;《起訴書》所指控的陳平福“表達了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和科學發展觀對社會和人民沒有任何好處;共產黨執政只知道欺壓百姓,不讓百姓謀生;現行制度不夠民主,應該實行民主憲政等煽動性的觀點”。僅僅是公訴機關的觀點,這是一個“價值判斷”問題,而不是“事實判斷”問題。因為,陳平福所寫的文章中從來沒有那樣的字眼,是公訴機關強加給陳平福的。辯護人認為,起訴書混淆了“價值判斷”和“事實判斷”。
2、法律并沒有規定有個罪名叫“詆毀、污蔑國家政權罪”,起訴書任意擴大解釋,認定陳平福詆毀、污蔑國家政權與社會主義制度,進而認為陳平福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二款之規定,《起訴書》用“詆毀、污蔑”詞匯來指控被告人是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的;“詆毀、污蔑”與“造謠”和“誹謗”并非同一概念,它們之間具有完全不同的內涵和外延。國家的立法權在于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公訴機關絕對沒有立法這個權力。
3、即使陳平福發表的文章中有對中國共產黨、政府及工作人員有不敬的言論或者說誹謗性的言論,也不必然構成犯罪,現行刑法并沒有規定“誹謗黨和政府罪”,更沒有“誹謗政府工作人員罪”。
第三、陳平福撰寫、發表文章,從本質上講,是在捍衛人權,捍衛公民的生存權和自由。至于轉載他人的文章,公訴機關也用來指控,這完全是莫名其妙的。
《憲法》規定,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什么是人權?聯合國人權高專辦的解釋道:從我們出生那時起,政府即須幫助我們實現某些事物,因為我們是人。我們對政府的這些期望和要求就是人權,無論男人、女人、還是兒童,人皆有之。中國認為,生存權和發展權是首要的人權,也是享有其他人權的基礎;沒有生存權和發展權,其他一切人權均無從談起。
陳平福被指控的33篇文章中,除去轉載別人的文章,就是在不斷重復他要生存。在一個疾病纏身,沒有其它技能,文弱的讀書人來說,他唯一的生存技能是拉小提琴,或者教書。他在蘭州街頭拉小提琴,在街頭賣藝,靠技能生存,何錯之有?!辯護人不否認城市管理的必要性,可是城管的野蠻執法,社會評價極為低下,舉世皆知,他們以自己的行為自證了的。陳平福遭到城管野蠻的塞進囚車里,被拋棄在荒野。他一個公民,一個納稅人,憑啥接受這種野蠻的行徑。他一個讀書人,一個從事教書育人職業幾十年的公民,如何忍受這種羞辱!政府機關的工作人員,法律何曾授權他們如此野蠻執法?!他當然憤懣,他的委屈無法向公權力機關訴說,他只能寫成文章,從心理學上的角度,他是在泄解壓力!他的遭遇,誰去安慰了?他憋屈,他當然必須說出來,說出來,自然會好受些。他在本辯護人的辦公室對我說:“我覺得一個人活著,一輩子都不敢說真話,我覺得活著窩囊!”他就是想說他認為的真話。中國共產黨的領袖毛澤東曾經說:“讓人說話,天不會塌下來”。不讓他說話,不讓他打字,難道把他嘴堵上,把他手綁住嗎?
陳平福去云南打工,養活自己,卻被蘭州皋蘭縣的國寶跨省捉拿,遣送回家。他一個55歲的知識分子,一個有獨立人格的讀書人,一個清流,一個被買斷工齡,一個沒有收入的老人,讓他如何活下去?難道讓他去乞討?難道靠別人施舍?難道逼他像網絡上廣為流產的一個老人那樣,故意搶劫,然后坐牢,活下去?!生命是如此的可貴!活著是多么的美好!不讓他教書養活自己,他怎么活?——誰能告訴他!誰能告訴我!
第三部分【結辯】
豈有文章傾社稷,從來奸佞覆乾坤,千古傷心文字獄,羅織何曾銘法治。
人們不該忘記,文革在它最初策劃于密室的時候,就是從構筑文字獄開始的。歷史學家吳晗的一部《海瑞罷官》,就是點燃文革罪惡之火的導火線。那種從字里行間斷章取義、牽強附會、任意上綱、羅織罪名的卑劣手法,殺了多少國士!捕風,捉影,抱殘,守缺四式連環的招式,中國人并不陌生,想來,何其憤怒。∥母镌缫驯环穸,今年在兩會出席記者招待會上,中國政府行政首長溫家寶先生還在憂慮和擔心“文革”有重演之勢。
我們的國家絕不能再搞文革那一套。堅決要防止文革復辟!我們要阻擊這種苗頭!
“文革”斬斷了中華民族的傳統文化根脈,對我華族文明摧殘之甚,中外罕見,古今獨步!毀人不倦,誰與爭鋒!那些史料所呈現的殘酷,讓人肝膽欲裂,悲憤萬分。痛恨極了!從此以后,國士近乎絕跡,人人恐懼,噤若寒蟬,唯唯諾諾,但求自保。
多年以來,我們以生命親友為借口,以生計飯碗為托詞,以潔身自好為由頭,卑微甚至卑怯地回避著暴力。官員的貪腐行為加重了整個社會的不公,吞噬著普世皆準的正義,深化了民族內心的勢利與黑暗。我們的怯懦忍看,不敢挺身而出的譴責,就是一種對邪惡的默許甚至縱容。凡此種種圖景,“文革”功不可沒!
“金粉東南十王州,萬重恩怨屬名流。牢盆狎客操全算,團扇才人踞上游。避席畏聞文字獄,著書都為稻粱謀。田橫五百人安在?難道歸來盡列侯? ”難道,我華族,都需要這樣的蠅營狗茍之輩!
好在我華族文化內在氣質和自生力量,每到歷史的關頭,總會有人站出來,捍衛民族尊嚴,恢復民族元氣。
人類追求文明是相通的,人們的生活方式,在一定的自然條件,地理環境下是大同的。所以,法律,猶如自然科學一樣,是有規律的,是適合不同政體的。法律最能體現民主、自由的精髓。憲法規定“依法治國”,陳平福追求民主、自由有何不可?中國共產黨和政府從來就沒有拒絕過民主和自由,拒絕一黨“獨裁”,這種歷史文獻比比皆是。陳平福認為國家應該實行民主憲政,起訴書竟然認為是“煽動性觀點”,辯護人極為震驚!憲政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中國早就有了憲法,有了憲法,就會逐漸實行憲政,有了憲政才有法治,從政治倫理和邏輯上講,陳平福何錯之有?遑論犯罪!
辯護人認為:國家、社會必須走向理性包容,多元和解才是正途。必須找回我們的傳統文化中的善良、正直、誠實、勤奮的核心價值,必須找到民族內心的歸屬感,民眾的族群自豪感。國家在國際人權領域必須彰顯出高貴的國家氣質,在世界上廣受尊敬。這樣的一個國家,一定是一個民主、自由、實現憲政的國家,人人臉上洋溢著幸福的笑容,多么美好!陳平福位卑未敢忘憂國,深懷感恩之心,對待周遭的一切,他深愛著自己的祖國和人民,憂國憂民,忠于自己的內心信仰,認同自由、民主、憲政,是公民的典范。
尊敬的合議庭諸位法官:
“法無明文不為罪”,在法治國家,從來都是司法控制警察。至今為止,我國的立法機關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兩高),都沒有對“造謠誹謗或其他方式煽動顛覆國家政權”做出明確的界定;故此罪與公民的言論自由如何作出嚴謹的、科學的區分,至今沒有令人信服的標準,比如說,在何種情況下,發表何種言論就構成犯罪;因此導致在司法界對此罪的認定,帶有很強的主觀性、隨意性和模糊性,導致公民在發表言論時,無法對自己的言論是否構成犯罪有一個“合理預期”,這實質上是違反法治精神的。
基于以上論述,本案公訴人征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二款之規定,湛然無據,請審判長依刑法精神,諭知無罪,以保全讀書種子,尊重言論自由,恪守憲法之精神,省釋無辜之訟累。今陳老而多病,諒無他逞,自應憫其拳拳之心,徑行省釋。實為公德兩便。
謹辯!呈送
甘肅省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陳平福辯護人:甘肅榮慶律師事務所何輝新律師
于2012年9月4日當庭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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