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便利當事人申請再審,提高人民法院審查民事申請再審案件工作效率,現將申請再審的有關注意事項告知如下:
當事人不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可以依法向作出該法律文書人民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不停止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執行。
2、申請再審的當事人為申請再審人,其對方當事人為被申請人。
3、申請再審的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應當屬于法律和司法解釋允許申請再審的生效法律文書。
4、申請再審應當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列舉的事由提出。
5、申請再審人應當提交再審申請書一式兩份,并按照被申請人及原審其他當事人人數提交再審申請書副本。
6、再審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申請再審人、被申請人及原審其他當事人的基本情況。當事人是自然人的,應列明姓名、性別、出生日期、民族、職業(或工作單位及職務)、住所及有效聯系電話(包括固定電話或移動電話號碼);郵寄地址;當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列明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及有效聯系電話(包括固定電話或移動電話號碼)、郵寄地址;
(2)作出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名稱,判決、裁定、調解文書案號;
(3)具體的再審請求;
(4)申請再審所依據的法定情形(須列明所依據的民事訴訟法的具體條、款、項)及具體事實、理由;
(5)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明確表述;
(6)申請再審人的簽名或者蓋章,并寫明提交法院的日期。
7、申請再審人除應提交符合前條規定的再審申請書外,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請再審人是自然人的,應提交身份證明復印件;申請再審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提交營業執照復印件、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書。委托他人代為申請,委托代理人是律師的,應提交授權委托書、律師事務所函和律師執業證復印件;委托代理人是自然人的,應提交授權委托書和代理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2)申請再審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原件,或者經核對無誤的復印件;判決、裁定、調解書系二審裁判的,應同時提交一審裁判文書原件,或者經核對無誤的復印件;判決、裁定、調解書系再審裁判的,應同時提交一審、二審裁判文書原件,或者經核對無誤的復印件;
(3)在原審訴訟過程中提交的主要證據復印件;
(4)支持申請再審所依據的法定情形和再審請求的證據材料。
提交以上(1)至(4)材料均為一式一份。
8、申請再審人提交再審申請書等材料應使用A4型紙,同時應當附與書面材料內容一致的、可編輯的一審、二審、再審裁判文書和再審申請書的電子版文檔(以2003版word格式刻錄成光盤)。并填寫最高人民法院民事申請再審訴訟材料收取清單和送達地址確認書。
9、申請再審人提交的再審申請書等材料不符合上述要求,或者有人身攻擊等內容,可能引起矛盾激化的,應當補充或改正。
此外,申請再審人還需提供被申請人和其他各方當事人的法律文書送達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二庭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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