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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貿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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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債危機陰影下對希臘的出口風險分析 |
出處:法律顧問網·涉外11chelsea.com
時間:2012/1/4 17:10:28 |
歐債危機陰影下對希臘的出口風險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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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9年11月以來,以希臘公共債務危機為導火線引發的歐洲主權債務危機給全球經濟復蘇蒙上了一層陰影。2010年以來,中國信保也不斷收到對希臘買方出口項下的報損案件。本文通過案例分析,提醒廣大出口商要注意對希臘的出口風險。
案例介紹
國內出口企業X向希臘買方出運一批箱包,金額逾4萬美元。雙方約定支付條件為10%前T/T,剩余90%D/A45天。X公司在出貨前收到10%預付款,貨物出運后交單托收,但買方突然告知因原本與其關系很好的銀行經理離職,要求X公司更改寄單銀行。在X公司正準備著手改寄單據時,買方又提出單據流轉耗時過長,再次要求X公司先行放單,并書面承諾在收貨后15天內付清余款。因為貨物到港已久,存在被海關拍賣風險,X公司無奈將提單釋放給了買方。
中國信保的海外追償渠道介入后,通過多種方式與該買家取得聯系。調查發現,買方已拖欠中國供應商多筆貨款,且名下無資產。通過買方的手機號碼聯系其核實債權,其提出不同的理由推脫債務,之后關閉了手機,躲避后續調查。
案件評析
回顧上述案件,買方通過迂回手段從出口企業手中騙取貨物,又逃避付款責任。他們采用的方法雖然不盡相同,但卻有相通的共性可循。在此將其特點歸納如下。
1、待貨物出運后,以種種理由拖延付款
買方會按照合同約定及時支付小額預付款,此舉能促使出口企業放松警惕,及時安排貨物出運。而貨物一旦出運,買方便能占據主動地位。此后,買方便會提出影響付款的種種“困難”,要求出口企業先行放單,并在收到貨物后惡意拒付貨款。
2、成功拖延時間,騙取貨物
按照希臘海關的相關規定,根據商品不同,進口貨物可以存放在海關的時間為40-90天。超過規定的存放時間而貨物未被提走的,海關有權視為無人認領而予拍賣。
在以上案件中,貨物運抵目的港并開始在港口堆存,勢必產生滯港費用,并逐步逼近海關拍賣的期限。出口企業于是陷入無法處理貨物、面臨全額損失的極度被動狀態。在此情形下,買房可能會爽快地作出付款承諾,最后騙取出口企業放單。
3、提貨后逃避追討,甚至“人間蒸發”
買方成功騙取貨物后,就會“人間蒸發”。相似案情包括:(1)買方公司名稱中包含公司所有人、負責人的人名中的單詞,有些甚至直接以人名命名;(2)買方負責人同時以多個所謂貿易名對外進行貿易;(3)買方固定電話無法使用,主要使用手機溝通,也不在注冊地點辦公。
案件啟示
1、提高警惕,識別風險信號
在整個貿易操作中,出口企業應在合同簽訂、貨物生產、裝船出運、交單托收各個環節嚴格把關。在貨物出運之后,建議出口商應積極自主地跟蹤貨物狀態,當出現貨物到港買方仍無付款行動、單據仍在手中的情況,應綜合分析具體原因,及時做好處理貨物的心理準備和行動準備。
2、注重資信調查,及時委托專業追償機構
面對廣闊而復雜多變的國際貿易環境,出口商既要關注國內原材料及生產成本狀態,又要了解目標出口國各異的海關政策、貿易法規、市場行情,可謂挑戰巨大。出口商在進行國際貿易的過程中,應事先通過專業渠道了解買方的資信狀況。同時,也要注意了解買方指定的代收銀行的信譽。當發生風險時,應及時尋求專業追償機構的幫助以減少損失。 (何家林)
《江門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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