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在民事訴訟中鑒定結論正逐步成為法院處理相關專業類訴訟的重要證據。但從現狀來看,法院對外委托司法鑒定工作中卻存在一些問題和不足,這些問題制約了司法鑒定功能的發揮,影響到民事訴訟程序的順利進行。為此,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于近日召開了研討會,探索解決相關問題的途徑。
地位重要諸多不足
類型廣泛的民事訴訟案件中,當事人申請對專門性問題進行司法鑒定的情況越來越普遍。
朝陽法院作為全國收、結案最多的基層法院,因案件審理需要,近年來辦理了大量對外委托司法鑒定案件,鑒定事項涉及法醫、物證、聲像資料、工程造價、建設工程質量、資產評估、審計、產品質量、噪音、親子關系、文物真偽及價格等各方面;案件類型涵蓋生命權、健康權糾紛,婚姻家庭糾紛,物權、債權、知識產權糾紛,勞動人事糾紛等各類型民事案件,以及申請宣告公民為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特別程序案件和各類型執行案件。
據朝陽法院民一庭法官趙艷群介紹,2009年6月至2010年6月20日,朝陽法院審判事務管理辦公室累計收受各類鑒定案件1073件,占同時期該院民事收案量的2.31%。加上法官自行承辦的部分鑒定事項,該院每100件民事案件中約有2.5件需要進行鑒定。鑒定結論正逐步成為法院處理相關專業類訴訟案件中一類不可或缺的證據形式。
但是,“與其重要地位不相適應的是,目前在法院對外委托司法鑒定工作中仍存在一些問題和不足,嚴重制約了司法鑒定功能的發揮,影響到民事訴訟程序的順利進行,也引發了當事人對司法鑒定和法院裁判權威性的質疑。”朝陽法院民一庭副庭長俞里江說。
健全法規加強監管
在一起建設合同糾紛案中,鑒定機構對涉案公章真實性進行鑒定時,先是決定按照合同標的額以一定比例收取鑒定費1.5萬元,當事人提出異議后,又決定按件收取一枚公章3000元。
2009年11月,國家發改委和司法部聯合制定的《司法鑒定收費管理辦法》開始實施,該辦法首次在國家規章層面對司法鑒定機構收費行為進行了統一規制。
但由于該辦法只針對司法實務中有關法醫、物證和聲像資料類的鑒定事項規定了相關計費標準,并未涵蓋其他廣義鑒定事項的收費,因此仍不能解決部分司法鑒定機構亂收費和收費不公平的突出問題。
除鑒定費的收取較為混亂外,司法鑒定機構還存在著無端拒絕接受委托、超范圍承接業務、不遵守法定程序、鑒定期限過長、鑒定人不依法出庭作證等諸多問題。
據介紹,在立法層面,我國法律并未對鑒定機構和鑒定人施以民事賠償方面的具體規定,僅有的行政責任設計也僅局限于限制鑒定機構、鑒定人入冊和限制其執業等有限責任。“不能不說,現有規定缺乏對鑒定機構和鑒定人的有力規制、相關監督工作不到位、鑒定機構和鑒定人法律責任設計不合理和不明確是這些問題產生的一個重要原因。”俞里江說。
記者了解到,按照2005年施行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由司法行政機關納入登記管理范圍的司法鑒定事項,只包含法醫類、物證類和聲像資料類三大類鑒定。因此,三大類鑒定事項的入冊許可和管理有依據,但三大類以外的還沒有,北京市司法鑒定業協會副會長何頌躍希望盡快將更多的鑒定機構納入名冊,統一管理。
朝陽法院民一庭也建議應盡快出臺配套規范,將除法醫、物證、聲像資料類之外的其他司法鑒定事項盡可能明確地納入司法行政機關登記管理的范疇。
而對司法鑒定人在執業過程中存在因故意作出虛假結論,或者存在因違反鑒定程序、操作規程等嚴重過失導致鑒定明顯錯誤,給委托人、第三人造成人身和財產損害的,是否有必要在立法層面建立司法鑒定人民事賠償制度?理論界和實務界對此的看法不盡相同。
法大法庭科學技術鑒定研究所副所長劉建偉的觀點是,應當以侵權責任為中心,同時以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的競合來界定鑒定機構的賠償責任:當事人直接委托鑒定機構,與鑒定機構簽訂合同的,造成損害應追究違約責任;如果是法院指定鑒定機構,賠償時應按侵權責任處理。對賠償范圍應采取限額賠償與實際損失相結合的原則。
劉建偉還提出,盡快建立司法鑒定人責任保險制度,以分擔司法鑒定人的責任風險。
清華大學教授王亞新則反對建立損害賠償制度,不過他同時表示“也反對絕對的不賠償,只能就個案解決個案問題”。
王亞新認為,對真正造成重大后果,造成錯案、給當事人造成重大損失的,可以就個案提起損害賠償,行政部門同時對鑒定機構進行行政處罰。
資源整合行業統籌
在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中,業主對開發商交付的房屋質量提出異議,可能產生四個鑒定:對工程質量是否合格的鑒定;對工程質量不合格的房屋維修方案的鑒定;對維修方案所需價格的鑒定;對工程質量問題導致房屋價格貶損的鑒定。
目前并沒有一家綜合性的鑒定機構可以同時承接上述四項鑒定,因此法院不得不在前一個鑒定事項終結后再委托下一個鑒定。
幾個鑒定下來,案件審理周期可能會延長,當事人的訴訟成本也會相應“被”增加。
趙艷群說,造成上述問題的主要原因是鑒定機構分工過細、缺乏行業統籌,這是體制設計和行業準入方面存在的一個問題。
行業準入方面還有一個問題是,部分鑒定事項所涉的注冊登記的鑒定機構過少或不明確,無法適應實踐需要。
據了解,關于公民行為能力鑒定,目前北京市只有四家左右機構被收錄名冊內。“這種資源稀缺的狀況遠遠不能滿足北京市三級法院、十六家區縣法院及社會上各種訴訟外的鑒定需求,造成鑒定業務堆積、期限過長,遭到當事人的抵觸。”俞里江說。
朝陽法院民一庭建議推進鑒定機構之間的資源整合,擴大鑒定機構名冊收錄范圍。
“司法行政機構通過設立綜合性的鑒定機構,或者設立不同鑒定機構之間的整合機制,促進各專業性鑒定機構之間在人才、設備等方面的資源共享,就可以確保大型工程等綜合性的司法鑒定事項通過一次委托即可完成,以節約成本,縮短時間。”趙艷群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