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國際貨運代理協會標準交易條件 China International Freight Forwarders (中文) 中國國際貨運代理協會編 人民交通出版社 序 言 中國國際貨運代理協會委托法律工作委員會主任楊運濤同志起草了《中國國際貨運代理協會標準交易條件》。該稿經過業內資深人士和法律專家評審,向協會全體會員廣泛征求意見,歷時一年多,反復修改,現已經定稿,并由TF CLUB香港公司黃良先生蔚譯成英文。 《中國國際貨運代理協會標準交易條件》的問世,是我國國際貨運代理行業的一件大事,具有重大意義。 第一,我國針對貨運代理行業的立法,目前尚停留在行政法規的立法層次上,僅反映了政府部門對貨運代理行業的行政管理要求,規范貨運代理經營者民事權利義務的專門法律至今沒有出臺,再加上貨運代理業務自身的紛繁復雜特點以及部分貨運代理公司日常經營活動的不規范性,使得貨運代理的法律地位愈加模糊不清、眾說紛紜。具體體現在日常業務實踐中,貨運代理業務經營者與客戶之間的合同約定不規范、法律關系 不清晰,往往容易引起糾紛;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審判人員對貨運代理法律糾紛的性質存在著各種各樣的認定,法律適用和判決結果可謂“千姿百態”。作為格式合同范本的《中國國際貨運代理協會標準交易條件》(以下簡稱(標準交易條件))的出臺,貨運代理公司可在今后的業務實踐中通過合同約定的方式采納或部分采納該《標準交易條件》,使其業務行為逐步規范化,使貨運代理與相關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進一步明確,從而最大限度地保護貨運代理自身的合法權益。《標準交易條件》的推廣使用,以當事人合同約定、行業自律的形式彌補了我國貨運代理行業相關立法欠缺的不足.并為今后出臺貨運代理行業專門立法奠定了基礎。 第二,與國際同行業接軌,迎接入世挑戰。根據我國政府在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時所作出的承諾,我國的貨運代理行業在三年內將全面開放。因此,我國貨運代理業務實踐不僅要加快自身規范的步伐,同時更要考慮與國際同行接軌。在《標準交易條件》的起草過程中,我們不僅嚴格遵從了我國各相關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的規定,同時也充分借鑒了FIATA和各主要國家的貨運代理標準交易條件的精華,使《標準交易條件》最大限度地與國際慣例接軌。 第三,為國際貨運代理責任保險的開展奠定了基礎。貨運代理責任保險長期以來難以開展,其中一個最重要的原因,就是貨運代理的責任與風險不明確。《標準交易條件》的出臺,凡選擇使用《標準交易條件》的貨運代理公司今后在投保貨運代理責任保險時,保險公司在承接貨運代理責任保險業務時就會比較容易明確保險責任范圍,進而促進我國貨運代理責任保險的開展。 第四,行業協會的“準立法”與當事人的契約自由。《標準交易條件》不同于法律法規,它是本協會向會員推薦的“行規”,是協會自律的重要手段之一,對貨運代理業務實踐具有指導意義。《標準交易條件》在特定的條件下將產生法律效力。效力來自于當事人的選擇,即當貨運代理合同各當事人通過合同約定選擇或部分選擇適用該交易條件,《標準交易條件》或其部分條款就對合同各當事方有相應約束力。因此,廣大會員可根據各公司業務的具體情況有選擇的適用《標準交易條件》的全部條款或部分爭款。 本協會在此向各會員單位鄭重推薦《中國國際貨運代理協會標準交易條件》,望各會員單位在業務實踐中廣泛采用。在使用過程中若遇到什么問題,請隨時與協會秘書處聯系 中國國際貨運代理協會 2002年7月15日
中國國際貨運代理協會標準交易條件 1.定義 在本交易條件中,除非另有明確所指,以下文字及詞語應具有以下含義: 公司指某貨運代理公司,中國國際貨運代理協會會員,遵守本交易條件開展貨運代理服務。 客戶指與公司簽訂合同,接受公司提供的服務,依據合同享有權利并承擔義務的法人或自然人,或與該合同有利害關系的法人或自然人,包括但不限于貨物的所有人、托運人、發貨人、收貨人或其代理人。 指示指記載客戶明確要求的書面陳述,包括托運人書面指示及/或公司運輸單證(包括公司提單)首頁中所闡明的要求。 貨主指根據本交易條件達成的任何業務中,貨物(包括任何集裝箱或其他設備,但公司或承運人提供的除外)的所有人,以及現時或將來可能對有關貨物享有權益的任何人,包括托運人指示及/或公司運輸單證(包括公司提單)頁面中所列名的收貨人。 貨物包括活動物和由托運人提供的用于集裝貨物的集裝箱、貨盤或類似的裝運器具。 危險貨物指依據國際公約或國內法律確定為危險品的貨物,以及那些可能變為有危險的、易燃的、放射性的、有毒的或有破壞力的貨物。 2.適用范圍 2.1公司所承接的所有業務,均可根據本交易條件進行。本交易條件將成為公司與客戶交易協議中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經雙方書面協議,可對本標準交易條款進行變更或放棄。當雙方協議或公司簽發的表明公司為承運人的各種運輸單證、包括但不只限于空運單、海運單及多式聯運提單等單證中的內容有與本交易條件規定沖突的,應以協議或單證的規定為準。 2.2公司對公司免費提供的所有意見、資料或服務,均不承擔任何責任。 2.3公司未行使或遲延行使公司的權利,均不可視為放棄有關權利,而公司單項或局部行使任何有關權利,并不排除進一步或以其他方式行使有關權利,或行使公司享有的任何其他權利。本交易條件中規定的公司權利,并不排除公司依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2.4本交易條件的各項規定具有可分割性。任何一項或多項交易條件的無效、違法或不可執行,均不影響本交易條件其他規定的有效性、合法性和可強制執行性。 3.客戶和公司的合約地位 3.1與公司訂立任何交易或業務的客戶,特此向公司明確保證:其作為貨主或貨主的代理人,完全接受或代表貨主完全接受本交易條件。當客戶為貨主的代理人時,客戶與貨主對公司承擔連帶責任,即公司有權對貨主和客戶共同或分別行使公司權利。 3.2公司提供的服務均是以代理人的身份進行的,但下列情況除外,公司為當事人: (1)公司自身或其雇員對貨物進行實際運輸、搬運或儲存,并且貨物處于公司的實際掌管或控制之下;或 (2)在貨物運輸前,貨主書面要求公司提供承擔全程或部分運輸任務的承運人相關資料(名稱、費率等),公司在收到該書面要求后28天內沒有提供;或 (3)公司以書面形式明確表示同意作為當事人;或 (4)法院判決或仲裁庭裁定公司為當事人。 3.3在不影響前款規定的情形下: (1)公司按照固定費率對任何性質的服務收取費用,其本身并不決定或證明公司是代理人或當事人; (2)公司提供自有的或租用的設備,其本身并不決定或證明公司在運輸、處理或儲存貨物過程中是當事人或代理人; (3)如公司取得的提單或其他的單證能證明運輸合同是由公司以外的其他人與貨主或客戶訂立的,則公司為代理人; (4)公司提供報關、稅收、許可證、領事文件、原產地證明、檢驗、公證或其他類似服務時,公司為代理人并非當事人。 4.客戶義務 4.1客戶保證,對其與公司簽定的協議以及公司為其簽發的各種單證內容,在簽定時或接受時已經采取各種充分、有效的方式對相關內容有了充分了解。 4.2客戶保證其對公司的指示是合法、有效和可行的。 4.3客戶保證其對公司有關貨物的說明是充分、準確的。 4.4客戶保證貨物的包裝和標識符合運輸要求。客戶應完成公司針對貨物性質和運輸線路的特殊情況而在接受貨物時對包裝和標識提出的特殊要求。 4.5除非雙方有特別的書面約定,客戶應當保證交運貨物不屬于法律、法規、國際公約等具有約束力的文件中所規定的危險品,也不屬于其他可能造成危險的貨物。在雙方事前沒有特別書面約定的情況下,因上述具有危險性的貨物給公司造成的一切支出、損失、損害(不論其產生方式)、罰款、索賠,客戶應負賠償責任。公司或者其他控制貨物的人可以不經通知客戶有權認定貨物是否為具有危險性的貨物,并有權決定銷毀或者以其他方式處置該貨物,由此產生的風險和支出由客戶承擔。 4.6在公司將貨物交付給收貨人之前,除非客戶退還公司已簽發的全套運輸單證及承諾負責賠償由于要求修改運輸合同而給公司造成的一切損失,客戶不可以要求公司中止運輸、返還貨物、變更到達地或將貨物交付給其他收貨人或解除合同。 5.公司的權利和義務 (一)一般性規定 5.1除非另有相反書面約定,公司有權就下列事項自己或代表客戶簽訂合同,無須通知客戶: (1)選擇貨物運輸的承運人、方式和路線; (2)選擇貨物是否裝集裝箱、是否裝載在甲板上: (3)進行貨物儲存、裝卸、拆包、轉運或其他方式處理貨物; (4)根據客戶指示或公司認為必須作出的其他安排。 5.2盡管某種作為或不作為背離或偏離客戶的指示,當公司認為該種作為或不作為符合客戶的利益,公司有權選擇進行,但不因此而給公司增加額外的責任。公司在任何時候都應遵守政府有關部門的指示或命令,公司對貨物的責任終止于其按照前述指示或命令進行交付或對貨物進行其他方式處理之時。 5.3公司依客戶授權行事。公司無須將公司行事的詳情通知客戶,除非客戶明確書面要求。 5.4無論何時,如果公司認為其履行義務受到或可能受到妨礙、風險、遲延或不利等,而且公司無法以合理的方式避免,則公司可以向客戶發出書面通知,終止履行義務。公司可以在其認為安全方便的任何地方,將貨物的全部或部分交給客戶掌管,至此,公司對貨物的責任終止。客戶應當根據要求,支付公司為貨物運輸、交付、儲存到上述地點的額外支出和相關費用。 5.5如客戶沒有在公司通知的時間和地點接收貨物,公司有權將貨物的全部或部分儲存起來,全部風險和費用由客戶承擔,至此,公司對貨物的責任終止。 5.6在下列情況下,公司有權利(但沒有義務)銷售或處置全部或部分貨物,一切風險和費用由客戶承擔: (1)公司單方面認為全部貨物無法按照指示交付時,提前2l天向客戶發出書面通知;或 (2)貨物已經腐爛變質,或即將腐爛變質;或已經造成或將要造成他人或財產損失; 5.7除非事先明確以書面形式約定貨物離抵日期,公司對貨物離抵日期不負責任。 (--)公司作為代理人時的特殊約定 5.8當公司作為代理人時,公司有權代表客戶以客戶的名義或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該合同直接約束客戶與第三人。 5.9除非公司在履行代理職責時由于本身疏忽造成客戶損失,否則公司不須承擔賠償責任。 5.10公司作為代理人時,對第三人的行為和疏忽所造成的損失不承擔責任,包括但不限于承運人、倉庫保管員、港口裝卸公司、鐵路局、卡車公司等等,除非公司在選擇、指示及監督第三人時未恪盡職守。 (三)公司作為當事人時的特殊約定 5.11公司在使用自己的運輸工具進行運輸或在簽訂協議和以承運人身份簽發運輸單證時,應承擔當事人責任。在公司作為多式聯運經營人時,責任期間自接收貨物時起,至交付貨物時止。公司責任的判定,應依據“網狀責任制”原則,具體適用調整該運輸區段運輸方式的法律法規。如果客戶接受了公司以外的其他人簽發的運輸單證,并且在合理的時間里沒有主張公司承擔當事人責任,則公司不再承擔當事人責任。 5.12公司作為當事人,將對其所雇傭的第三人在完成運輸合同或其他服務時的行為和疏忽承擔責任,如同該行為是其自己作出的一樣。 5.13 前款有關公司作為當事人的特別約定,并不排除公司依照法律和本交易條件享有免責條款及限制責任條款的權利。 6.集裝箱運輸的特殊規定 6.1如果集裝箱不是由公司裝箱或封箱,公司對于下列箱內貨物損失情況不承擔任何責任: (1)裝箱或封箱的方式; (2)貨物不適合集裝箱運輸,除非公司明示要求貨物以集裝箱運輸; (3)集裝箱不適貨或有其他缺陷,除非集裝箱是由公司或代表公司的人提供的。即使集裝箱是由公司提供的、但客戶沒有對貨物的特殊性子以說明而導致的集裝箱不適貨,公司也不承擔責任。 6.2客戶應保證公司不因6.1情況遭受損失。如有損失,應予以賠償。 6.3如客戶要求公司提供集裝箱,除非有相反的明示要求,公司沒有義務提供特殊類型或特殊質量的集裝箱。 7.有關責任保證 7.1在公司按照客戶指示行事時,如因客戶違反義務、或客戶提供的資料或其指示不準確、不詳盡或模糊不清、或客戶與貨主的疏忽而產生的一切損失(包括但不限于任何機構所征收任何性質的所有稅款、罰款及開支),客戶必須保證公司免受追索并向公司作出賠償,直到公司免受損失。 7.2公司向客戶發出的任何意見和資料,只對客戶負責。如任何其他人依賴此文件而給公司造成的一切索賠、責任,客戶有義務保證公司免受追索并賠償因此而給公司造成的損失。 7.3客戶承諾,根據法律和本交易條件對公司適用的任何除外責任、責任限制等規定,同樣適用于公司的雇員、代理人、分代理人等。 7.4對于超越本交易條件規定的公司所需承擔責任的一切索賠、費用,客戶應向公司作出賠償并使得公司免受損失。 7.5針對公司作出的任何有關共同海損性質的索賠,客戶應向公司作出賠償以使公司免受損失,并提供因此索賠公司所要求的擔保。 7.6在公司同意接受危險品運輸后,公司單方面認為該危險品對其他貨物、財產、生命或健康構成危險時,或者由于某些法律規定的限制,載運或卸下該貨物可能導致其自身或其他財產或他人被扣留時,公司可以不經通知將貨物銷毀或以其他方式處理,一切費用由客戶或貨主承擔,公司不負任何責任。 7.7由客戶、貨主及其雇員、代理人、代表人直接或間接造成的運輸開始前、運輸過程中或運輸完成后的損失、污染、玷污、延誤或滯期,或公司或他人的財產(包括但不限于集裝箱)、船舶的損失,客戶均應負責賠償。 8.費用 8.1公司有權選擇以價值或重量或體積來計算收費。公司可應客戶的要求提供有關運費計算方法的詳細情況。 8.2客戶應按期以現金或其他約定的方式向公司及時、足額支付各種公司收費,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減或延付。 8.3當公司按指示向客戶以外的第三人收取費用時,如果收取遇到困難,客戶應立即無條件支付該筆費用。 8.4公司有權對拖欠款項按照每天萬分之四收取利息,自應付之日起,到實際支付款項時止。 8.5公司報價一經客戶接受即生效。如遇外匯、運費、保險等國家政策和市場費率發生重大變化,公司可與客戶協商修改報價或收費。 8.6客戶未付清公司的費收情況下,公司或其代理人有權對收到的貨物和單證行使留置權。如客戶在得到貨物或單證留置通知28天內仍不付款,或當貨物為易腐爛物品時,公司向客戶發出書面通知后合理時間內仍不付款,公司有權對貨物和單證進行處置,以補償欠費和處置費用。 9.公司免責條款 除非另有規定,公司對下列原因造成的任何損失不承擔任何責任。 9.1客戶或其代理的行為或疏忽; 9.2遵循客戶的指示; 9.3貨物包裝或標識不良; 9.4客戶或其代表對貨物所進行的搬運、裝卸、積載; 9.5貨物固有的缺陷; 9.6罷工、動亂、禁運等; 9.7公司通過謹慎處理不可以避免的其他原因。 10.責任限制 10.1 除法律法規和本交易條件另有規定外,在任何情況下,無論是由于過失或過錯或其他原因,公司的賠償責任如下并以較低者為準: (1)貨物滅失、損壞、錯運、錯交或因此產生索賠的貨物的價值;或 (2)貨物滅失、損壞、錯運、錯交或因此產生索賠的貨物,以其毛重量每千克2個特別提款權(SDR)計算(注:SDR之定義如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所示,1個SDR之價值應以雙方達成和解協議之時或法院判決之時的兌換率計算)。 10.2 因貨物延遲引起的索賠,如根據本交易條件無法免責,則賠償限額為公司對延遲貨物所收取的運費。 10.3貨物價值指貨物在公司開始掌管時的價值加保險費(如果已付)和運費的總和。賠付時應減去因貨物滅失或損壞而少付或免付的有關費用。 10.4公司接收貨物時客戶有價值聲明或雙方另有明確約定的,可向公司索賠更高的賠償,但應不超過貨物聲明價值或約定價值。 11.通知 11.1對于貨物的滅失或損壞,被指定的收貨人應于接受貨物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并列明此種損失的基本情況,否則此種交付是表明貨物在良好狀態下運送、表面完好的初步證據。如果損失不明顯,也應于貨物交付給指定的收貨人的次日起連續7日內書面通知公司,如未提交書面通知,此種交付同樣具有初步證據的效力,即說明運輸貨物的完好。 11.2其他非貨物滅失或損壞的索賠應自客戶知道或應當知道產生損失之日起連續14天內提出,否則,將被視為客戶對權利的放棄。除非客戶能證明在規定的時間內無法提出并在阻礙消失后立即提出了索賠。 12.保險 除非公司接受了客戶的明確指示,公司不會安排投保。所有經公司安排的保險,均須受承保的保險公司或承保人的保險單所載的免責條款和通常的限制。公司并無任何責任為每項運輸安排獨立投保。倘若有關承保人基于任何原因對其責任產生爭議,則投保人只可向承保人作出追償,而公司對此概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即使有關保險單的保費與公司收取的保費或客戶付給公司的保費并不相同。在公司同意安排保險的情況下,公司純粹以客戶代理人身份努力安排有關投保,但公司并不保證或承諾任何有關保險將被有關保險公司或承保人接受。 13.時效 除非另有明確的書面約定或客戶已經向公司按本交易條件第14條提起訴訟,否則公司在貨物交付、或應當交付,或因未交付而收貨人有權視為貨物已滅失之日起9 個月,免除所有責任。 14.法律適用和爭議解決 14.1本交易條件的解釋和因公司服務或與公司服務有關的任何索賠和爭議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并由中國法院排他管轄。 14.2凡因本交易條件產生的或與本交易條件相關的任何爭議以及因公司提供貨運代理服務而產生的任何爭議,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并提交北京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按照該委員會的現行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各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 (注:公司與客戶簽訂協議時應任選14.1或14.2其中之一,不可同時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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