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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貿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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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審理FOB貿易項下運費糾紛案件的解答 |
作者:石家莊國際貿易律師編輯
出處:法律顧問網·涉外11chelsea.com
時間:2011/5/11 18:05:00 |
關于審理FOB貿易項下運費糾紛案件的解答 簡介:一、FOB貿易項下海上貨物運輸運費支付和收取的方式 運費是承運人完成貨物運輸所享有的報酬。當涉案國際買賣合同采用FOB貿易術語(包含由交貨托運人訂艙的變形FOB貿易)時,支付和收取運費有兩種方式,即“運 ... 一、FOB貿易項下海上貨物運輸運費支付和收取的方式 運費是承運人完成貨物運輸所享有的報酬。當涉案國際買賣合同采用FOB貿易術語(包含由交貨托運人訂艙的變形FOB貿易)時,支付和收取運費有兩種方式,即“運費預付”(advance freight,或freight prepaid等)和“運費到付”(freight to collect,或freight at destination等)。 “運費預付”是指在簽發提單之前(也有約定運費在提單簽發之后的若干銀行日內支付),承運人已收到運費。 “運費到付”是指在貨物運抵目的港后,承運人才有權收取運費。采用“運費到付”,必須在運輸單證上注明。 二、海上運輸途中發生貨物滅失后,運費的支付和收取 “運費預付”下,如貨物滅失系因不可抗力或承運人可以免責的其他原因所致,承運人應將運費返還給托運人。如貨物滅失系因托運人的過失所致,承運人有權向托運人要求其所遭受的運費損失,除另有約定外,該項運費損失應當按照預付運費扣除由于貨物滅失而不再發生的運輸成本計算。承運人應將運費扣除上述損失后的余額返還給托運人。 “運費到付”下,貨物在海上運輸途中發生滅失的,承運人無權請求到付運費。如貨物滅失系因托運人的過失所致,且造成承運人其他損失的,承運人可以另行起訴。 上述貨物滅失僅指貨物全損,包括推定全損。 三、海上運輸途中發生貨物部分滅失后,運費的支付和收取 貨物在海上運輸途中發生部分滅失的,承運人有權請求未滅失部分的相應運費。除另有約定外,該運費占總運費的比例,按未滅失部分的運輸成本占總運輸成本的比例計算。 “運費預付”下,如貨物部分滅失系因不可抗力或承運人可以免責的其他原因所致,承運人應當將滅失部分的相應運費返還給托運人。如貨物部分滅失系因托運人的過失所致,承運人有權向托運人要求其所遭受的運費損失,除另有約定外,該項運費損失按照滅失部分的相應運費扣除由于貨物部分滅失而不再發生的運輸成本計算。 “運費到付”下,貨物在海上運輸途中發生部分滅失的,承運人無權請求滅失部分的到付運費。如貨物滅失系因托運人的過失所致,且造成承運人其他損失的,承運人可以另行起訴。 四、海上運輸途中發生貨物損壞后,海運費的支付和收取 貨物在海上運輸途中發生損壞的,承運人的運費請求權不受影響。 五、貨物運抵目的港后,到付運費的支付和收取 交貨托運人訂艙并采用“運費到付”時,交貨托運人和承運人之間成立海上貨物運輸合同關系,雙方約定由收貨人支付運費并載明于提單的,屬于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情形。收貨人在目的港提取貨物前負有支付運費的行為,表明其認可有關到付運費的提單記載。 收貨人訂艙并采用“運費到付”時,收貨人和承運人之間成立海上貨物運輸合同關系,此時收貨人具有托運人的身份,雙方約定運費由收貨人支付并載明于提單的,收貨人在目的港提取貨物前負有支付運費的義務,乃基于運輸合同關系。 六、目的港無人提貨或收貨人拒絕提貨時,到付運費的支付和收取 交貨托運人訂艙時,交貨托運人和承運人約定由收貨人支付運費并載明于提單的,屬于運輸合同雙方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情形。當目的港無人提貨,或者收貨人拒絕提貨時,應視為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收貨人未支付運費的,交貨托運人應當履行支付義務,承運人向交貨托運人主張運費的請求應予以支持。 七、約定到付運費,在目的港無人提貨或收貨人拒絕提貨時,承運人指向交貨托運人的運費請求權的產生時間 當貨物運抵目的港后:經過合理期限,能夠確定目的港無人提貨的,或者為減輕損失須合法處置貨物的,承運人可以要求交貨托運人支付運費。 收貨人明確拒絕提貨和支付運費的,承運人可以立即要求交貨托運人支付運費,另有約定的除外。 八、承運人主張運費,是否必須先行對貨物行使留置權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應當向承運人支付的運費沒有付清,又沒有提供適當擔保的,承運人可以在合理的期限內留置其貨物,但并無法律規定承運人向托運人主張運費權利前必須先行行使貨物留置權。 九、托運人以回運貨物作為支付到付運費條件的問題 在貨物運低目的港尚未交付前,托運人要求將貨物運回原裝貨港的,應當與承運人簽訂一個新的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即回運合同。鑒于回運合同是獨立于出運合同的新的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托運人以回運貨物作為支付到付運費條件的,不予支持。 十、本解答中,交貨托運人僅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四十二條第(三)款第2項規定的“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義或者委托他人為本人將貨物交給與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有關的承運人的人。”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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