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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利珍、陳浩、陳學清、朱秀英、陳金蓮等與王永周、江先華海事海商糾紛案
出處:法律顧問網·涉外11chelsea.com     時間:2011/4/11 12:48:00

浙 江 省 高 級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調 解 書
(2010)浙海終字第33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應利珍。
    上訴人(原審原告):陳浩。
    法定代理人:應利珍。
    上訴人(原審原告):陳學清。
    上訴人(原審原告):朱秀英。
    上訴人(原審原告):陳金蓮。
    上訴人(原審原告):鄭佳雪。
    法定代理人:陳金蓮。
    上訴人(原審原告):鄭根方。
    上訴人(原審原告):李東妹。
    上訴人(原審原告):金蘭芳。
    上訴人(原審原告):金貢衛。
    上訴人(原審原告):金愛紅。
    上訴人(原審原告):毛菊香。
    上述十二位上訴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黃振興,北京市遼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王永周。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江先華。
    上述二被上訴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衛東,浙江建策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述二被上訴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阮仁超,浙江建策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案由:海事海商糾紛
    上訴人應利珍、陳浩、陳學清、朱秀英、陳金蓮、鄭佳雪、鄭根方、李東妹、金蘭芳、金貢衛、金愛紅、毛菊香與被上訴人王永周、江先華海事海商糾紛一案,不服寧波海事法院(2009)甬海法臺事初字第3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原判,依法改判由王永周、江先華賠償經濟損失45萬元。
    “浙嶺漁5310”船(以下簡稱5130船)登記為陳永海所有。應利珍、陳浩、陳學清、朱秀英系陳永海的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陳學清、朱秀英又是陳永都的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鄭根方、李東妹、陳金蓮、鄭佳雪系鄭米勇的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金蘭芳、金貢衛、金愛紅、毛菊香系金學云的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江先華、王永周系“浙嶺漁5176”船(以下簡稱5176船)船東。2004年8月11日中午,陳永都、李昌偉、鄭米勇、金學云、王慶壽、嚴有國、劉勝泉、金飛軍、金禮聯、王鵬等十人隨船老大陳永海一起駕駛5310船出海捕蟹。次日0210時,臺州市海上搜救中心值班室接到在岸上的江先華電話報告5176船遇險。0220時搜救中心聯系到5310船了解情況,5310船反饋正趕往遇險船,當時兩船距離2海里。搜救中心告其因臺風期間,從岸基上派船困難,請5310船盡力把人員救上。0238時,5176船報告水泵已經開始排水,主機故障解除,情況比原先要好。0247時,5310船報告已經到達5176船的附近,東北風,風浪很大。0413時兩船報告狀況較好,準備去釣浜,預計1小時后可到。0700時左右,5310船報告失去動力遇險,一人(陳永都)落水,螺旋槳受損。隨即相關部門組織施救。0930時,“浙嶺漁20997”船出海救助,1110時,因風大“浙嶺漁20997”船無果回港。1203時,“東海救197”輪從樂清灣出發趕往事故現場實施救助,1425時該輪因自身安全問題決定返航。1430時,5310船沉沒。后經搜救,劉勝泉、金飛軍、金禮聯、王鵬遇救生還,鄭米勇、金學云、王慶壽、嚴有國四人死亡,陳永海、陳永都、李昌偉三人失蹤。應家屬申請,臨海市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28日、6月10日、12日,判決宣告李昌偉、陳永都、陳永海死亡。
    2005年6月5日,應利珍、郭素貞、陳學清、陳金蓮、金蘭芳、陳仙英、嚴美娟等七人分別作為上述七位遇難者的親屬,向臨海市民政局提出申請,要求對七位遇難者申報烈士。臨海市民政局經組織調查,認為該七位遇難者不符合申報烈士的條件,并于2006年3月26日將上述決定告知了遇難者家屬。應利珍等不服,于2006年11月1日向椒江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2006)椒行初字第29號]和行政賠償訴訟,要求臨海市人民政府、臨海市民政局向上級主管部門申報陳永海、陳永都、李昌偉為革命烈士;要求溫嶺市人民政府、臺州市人民政府賠償經濟損失3711087元。椒江區人民法院對上述二案先后裁定駁回起訴和判決駁回訴訟請求。該二案經臺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均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判決)。
    上述行政訴訟與行政賠償訴訟案件二審終審后,遇難者家屬仍不服,不斷向各級人民政府上訪。經臺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組織庭后調解,應利珍、郭素貞、陳學清、鄭根方、金蘭芳、陳仙英、嚴美娟等七人作為七名遇難者家屬的代表,于2008年9月1日與臨海市人民政府達成調解協議,由臨海市人民政府追認陳永海等七名遇難者行為為“見義勇為”行為,考慮到其家庭實際困難,一次性補助七戶遇難者家屬共計250萬元;七戶遇難者家屬保證不再為此事上訪、訴訟,不再向政府提任何要求,也不再到各級政府無理糾纏。同年10月15日,上述七人代表遇難者家屬從臨海市人民政府領取了“困難補助費”共250萬元。
    2009年2月23日,七位遇難者的法定繼承人應利珍、陳浩、陳學清、朱秀英、郭素貞、李欣霖、郭世富、蔡桂妹、鄭根方、李東妹、陳金蓮、鄭佳雪、金蘭芳、金貢衛、金愛紅、毛菊香、陳仙英、王連琴、王金龍、王寶其、嚴美娟、嚴建兵、李梅香(以下簡稱應利珍等23人)向原審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王永周、江先華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撫慰金共計1231902元并賠償5310船沉沒的財產損失45萬元,該案經一審判決后,應利珍等23人向本院提起上訴,為本院(2010)浙海終字第32號案。因人身損害訴訟與財產損害賠償訴訟屬不同的法律關系,不宜同案處理,經原審法院釋明,應利珍、陳浩、陳學清、朱秀英、陳金蓮、鄭佳雪、鄭根方、李東妹、金蘭芳、金貢衛、金愛紅、毛菊香在該案中撤回關于船舶財產損失的訴訟請求,并于2009年11月24日重新向原審法院提起本案一審訴訟,請求判令王永周、江先華賠償經濟損失45萬元。
    本案及(2010)浙海終字第32號案在審理過程中,經本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對兩案自愿達成如下協議:
    一、王永周、江先華對5310船在2004年8月11日“云娜”臺風中對5176船的救助行為予以肯定和感謝。
    二、鑒于當地政府對5310船死難者家屬已給予充分的獎勵和補助,王永周、江先華愿意補償死難者家屬共計36000元(以死難者七人計,平均分攤于各死難者繼承人)。雙方今后對所涉兩案不再有任何爭議。
    三、本案一審案件受理費8050元,減半收取4025元,(2010)浙海終字第32號案一審案件受理費15890元,共計19915元,均由王永周、江先華承擔。本案及(2010)浙海終字第32號案的二審案件受理費均免予收取。
    四、上述補償款36000元,兩案一審訴訟費19915元均已由兩被上訴人王永周、江先華當場向上訴人應利珍等23人和應利珍等12人履行完畢。
    五、調解協議經雙方簽字后即生效。
    上述協議,符合有關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確認。
審 判 長 苗 青
代理審判員 陸 瑋
代理審判員 孔繁鴻
二○一○年四月九日
書 記 員 章 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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