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司改辦負責人就《關于庭審活動錄音錄像的若干規定》答記者問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發布了《關于庭審活動錄音錄像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人為此回答了記者的問題。
記者:《規定》是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次對庭審活動錄音錄像發布的規范性文件,請您介紹一下該《規定》的目的和背景。
答:庭審記錄是人民法院法庭活動的記載,具有訴訟證據的性質,是人民法院對案件做出裁判的重要基礎,其重要性不言而喻。當前我國法庭記錄主要采取兩種方式:傳統筆錄和電腦錄入。為加強審判管理,發揮科學技術在訴訟活動中的作用,充分保護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促進司法公正,最高人民法院決定制定本《規定》,對庭審活動進行錄音錄像,以期完善庭審記錄方式,規范法官庭審行為。
記者:那您可以談談出臺《規定》是為了解決哪些具體問題嗎?
答:出臺《規定》主要是為了解決以下三個方面的問題:
第一,當訴訟參與人對筆錄有異議時缺乏有說服力的核對依據。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對自己的陳述記錄有遺漏或者差錯的,有權申請補正,但是由于缺乏有說服力的核對依據,容易導致書記員與當事人形成爭執。這也可能成為當事人對案件提起上訴或者申訴的理由。
第二,對法官庭審活動缺乏有效的監督。近年來,有媒體報道法官在法庭上行為不檢,但是由于這不屬于法庭記錄的內容,致使人民法院查處時又找不到相應的證據,既對涉事法官無從處罰,又對媒體難以進行有力的回應。
第三,對認定擾亂庭審秩序行為缺乏充分的證據。近年來,當事人在法庭上的過激行為時有所現,沖擊法庭、辱罵法官、毀損證據等破壞庭審秩序的行為有所增多,法官人身安全受到威脅,但是對這些行為人進行處罰的卻相對較少,其中一個原因就是缺乏認定破壞庭審秩序行為的證據,雖然有時法庭筆錄上會有所反映,但是往往過于簡單,記錄不夠完整、具體,難以作為進行處罰的依據。
現代電子音像技術已經非常成熟,越來越多的行業將電子音像作為記錄的主要手段或者輔助性工具。我們希望通過對庭審進行錄音錄像,運用現代科技解決上述問題,這也是人民法院一項重要的司法改革項目。
記者:訴訟法規定“法庭筆錄”是庭審活動的法定記錄方式,目前法律還沒有規定“庭審錄音錄像”的法律地位,請問《規定》對庭審錄音錄像是如何定位的?
答:是的,我國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都規定了法庭筆錄為庭審活動的記錄方式,行政訴訟法沒有規定這方面的內容,從合法性來講,錄音錄像不是法定的庭審記錄方式。本著依法改革的精神,在訴訟法有關規定沒有修改的情況下,錄音錄像不能取代法庭筆錄,但是,它可以作為書記員補正筆錄或不予補正的依據,避免當事人與書記員對筆錄是否需要補正產生不必要的爭執,以增強法庭筆錄的證明力,也有利于提高書記員及訴訟參與人對法庭筆錄簽字重要性的認識。由于庭審錄音錄像還具有法庭筆錄之外的其他功能,因此,本《規定》中的庭審錄音錄像應當定位為人民法院審判管理性措施、提高法庭記錄質量的輔助性手段。《規定》既對傳統法庭記錄存在的問題提出了改革性的解決方案,又沒有突破現行法律規定。
記者:《規定》要求對第一審普通程序和第二審程序案件的庭審活動進行錄音錄像,對于簡易程序及其他程序案件,根據需要對庭審活動錄音或者錄像,是出于什么考慮?
答:對第一審普通程序和第二審程序案件的庭審活動進行錄音錄像,是因為這些案件相對重大復雜,審理程序本身要求規范,有必要用錄音錄像將法庭審理活動的詳細情況記錄下來。考慮到簡易程序案件解決矛盾糾紛的實際需要,避免錄音錄像加重當事人的心理負擔,以及人民法院迅速審結案件的實際情況,故對于簡易程序案件、不具備錄音錄像條件的巡回審判不要求一律錄音錄像,但是應當根據需要來決定是否對庭審活動錄音或者錄像。也正是基于這樣的考慮,我們才規定人民法庭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在部分審判法庭安裝錄音或者錄像設備,在基層人民法院以及以上所有法院,我們要求在審判法庭都安裝錄音或者錄像設備。
記者:《規定》對庭審錄音錄像提出了哪些具體要求?
答:庭審錄音錄像必須具有真實性、完整性。《規定》要求庭審錄音錄像應當由書記員或者其他人員自案件開庭時開始錄制并告知訴訟參與人,至閉庭時結束。除休庭和不宜錄音錄像的調解活動外,錄音錄像不得間斷。人民法院應當采取疊加同步錄制時間或者其他措施保證庭審錄音錄像的真實性、完整性。書記員應當將庭審錄音錄像的起始、結束時間及有無間斷等情況記入法庭筆錄,以使法庭筆錄和庭審錄音錄像互相印證。
記者:庭審錄音錄像和庭審公開是什么關系?為什么還規定了未經人民法院許可,任何人不得復制、拍錄、傳播庭審錄音錄像?
答:庭審錄音錄像是法庭記錄的輔助性手段,同時也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司法公開。庭審錄音錄像具有案件材料的性質,《規定》要求以光盤等方式存入案件卷宗,和其他案件材料一樣,未經人民法院許可,任何人不得復制、拍錄、傳播庭審錄音錄像。《規定》要求,具備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等在人民法院查閱條件的,應當將其存入案件卷宗的正卷,允許當事人等查閱。由于錄音錄像自身易傳播的特點,如果不具備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等在人民法院查閱的條件,人民法院可以將其存入副卷,以避免被不法復制、拍錄、傳播。除了作為案卷材料所發揮的作用以外,該《規定》還規定人民法院院長、庭長或者紀檢監察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調閱庭審錄音錄像,發揮對庭審活動進行監督管理的作用。當然,調閱不公開審理案件的庭審錄音錄像,應當遵守有關保密規定。
記者:有了庭審錄音錄像,法庭記錄方式更加完善,庭審活動應該更加規范,肯定會減少一些不必要的爭執,也有利于樹立人民法院公開透明、敢于接受監督的形象。
答:這正是我們制定該《規定》所期望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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