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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貿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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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境外投資開辦企業的流程 |
作者:石家莊國際貿易律師編輯
出處:法律顧問網·涉外11chelsea.com
時間:2011/3/26 22:22:00 |
境外投資流程-在境外投資開辦企業的流程 |
Date:2011-2-24 |
根據現行相關法律規定,我國境內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境內投資者”)如到境外投資開辦非金融類企業(機構),須遵守以下規定,履行以下手續:
一、申請到境外投資的境內投資主體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 (二)資信良好,無違法行為記錄; (三)具備相應的人才、資金和技術,有一定的研發、生產和經營、管理能力。
二、經區、縣商務局向北京市商務局提出申請,并報送以下申請材料:
(一)申請書(內容包括境內外投資主體介紹、境外開辦企業(或機構)的名稱、企業注冊資本、投資金額、經營范圍、經營期限、組織形式、股權結構等); (二)注冊地的區、縣商務主管部門或者所屬局(總公司)的意見; (三)境外企業章程及相關協議和章程,境外機構(辦事處、代表處)工作條例及主要負責人簡歷; (四)境內投資主體營業執照影印件以及法律法規要求的相關資格或資質證明; (五)董事會決議; (六)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需報送的其它材料。
三、境內投資主體到境外開辦企業如需從境內匯出外匯,在向上海市商務局提出以上申請的同時,須向外匯管理部門提交以下材料,進行外匯資金來源審查: 1、填寫《境外投資外匯資金來源審查申請表》; 2、境外投資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3、經工商管理部門年審合格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4、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上年度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 5、外匯資金來源證明,包括:使用自有外匯資金的,應提供有關外匯賬戶的開戶批準文件和最近一期的余額對賬單;使用國內商業外匯貸款的,應提供投資主體與貸款行簽訂的貸款意向書、貸款行的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和營業執照;使用援外合資合作基金外匯貸款、外貿發展基金外匯貸款等國內政策性外匯貸款的,應提供有關主管部門批準使用該項政策性資金的批準文件; 6、視情況要求的其他材料。
四、提交以下文件進行境外投資外匯登記: 1、批準文件; 2、外匯資金來源的審查意見; 3、投資項目的合同或者其他可證明境內投資者應當匯出外匯資金數額的文件。
五、上海市商務局對核準的境外企業(或機構)代發商務部統一印制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投資批準證書》。
六、外企業或機構的中方主要負責人抵達后,應當立即持批準證書復印件向我駐外使(領)館經商處報到登記。
七、經核準的境外企業和機構在當地注冊后15日內,將注冊文件復印件報送上海市商務局。
八、境外投資企業在當地注冊和開戶后,應在三十天之內將當地注冊證明及企業開戶銀行、銀行帳號等有關材料,由其境內投資者報送外匯管理部門備案。
九、境內投資主體須按規定報送經核準的境外企業的統計報表和年度報告,參加境外企業的綜合績效評價和年檢工作。
十、境內投資者來源于境外投資的利潤或者其他外匯收益,必須在當地會計年度終了后6個月內調回境內,按照國家規定辦理結匯或者留存現匯。未經外匯管理部門批準,不得擅自挪作他用或者存放境外。境內投資者從境外投資企業分得的利潤或者其他外匯收益,自該境外投資企業設立之日起5年內全額留成,5年后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計算留成。
十一、境外投資企業的年度會計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計算書,在當地會計年度終了后6個月內,由其境內投資者向外匯管理部門報送。
十二、境外投資企業依照所在國(地區)法律停業或者解散后,其境內投資者應當將其應得的外匯資產調回境內,不得擅自挪作他用或者存放境外。
十三、境內投資者以外匯資金進行境外投資所分得的利潤或者其它外匯收益,必須按期調回并辦理結匯手續。結匯后的外匯額度,自該企業在當地注冊之日起,五年之內全部留給境內投資者;五年后,20%上繳國家,80%留給境內投資者;未經外匯管理部門批準,不得擅自挪作他用或者存放境外。
來源:中國律師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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