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口退稅期滯后。由于 出口退稅 期的不斷變化, 出口退稅 款遲遲不能到位,對出口企業尤其是對以出口為主的外貿企業來說,退稅款被長期拖欠,企業資金無法正常運轉,有的甚至只能靠銀行借貸來維持,導致銀行出口退稅逾期,已經嚴重影響到銀行的資產質量。二、法律地位問題。從法律上講,出口退稅不是有效的擔保,也就不具備抗拒第三方的功能。企業一旦破產或涉嫌偷騙稅,這筆貸款就無法償還。企業取得貸款后,如與第三方發生經濟糾紛并訴諸法律時,該企業的出口退稅賬戶可能被法院凍結,造成貸款無法償還,使得銀行的不良貸款率上升。
三、出口退稅托管貸款期限短。出口退稅托管貸款是企業憑有效的欠退稅單據作為抵押,向商業銀行申請貸款,但按照國家 規定 ,質押貸款最長期限是一年,雖然托管貸款是以稅收作為擔保,但由于目前退稅款償還越來越慢,從半年延長為一年,甚至超過一年。
四、利息償還問題。利息部分由各地財政貼息80%,余下的20%由企業自付,但很少有地方財政能夠拿出錢來為出口企業貼息。因此,銀行擔心貸款發放后會因利息問題而引發糾紛,從而增加不良貸款的比率。
五、退稅證明出具問題。由于出口退稅托管貸款需要提供有關部門的退稅證明,而這項證明的出具有的是外經貿部門,有的是稅務部門,有的是地方政府,標準很不統一,交易程序的復雜性使得銀行對發放該項貸款態度謹慎。
為降低銀行經營風險,保持出口退稅托管貸款的可持續性,特提出以下幾點改進建議。
一、國家應加快退稅速度。出口退稅款的滯后已經嚴重影響到銀行的貸款質量,只要政府能按時還款,銀行的風險就會相應降低。另外,出口退稅的實際額度下達后,要及時撥給企業,讓企業對退稅款的調度使用有合理的預期,減輕企業的流動資金壓力。
二、出口退稅證券化。所謂證券化,就是政府對債權企業定向發行債券,企業可以拿這些債券去銀行質押以獲取資金,由于是政府發債,銀行的風險相對減校另外,對出口退稅證券化,可以 規定 一個償還期限,這樣,政府就可以有較充足的時間來償還這些款項,既解決了企業的資金周轉問題,又化解了銀行的風險。
三、 規范出口退稅托管貸款業務的操作。企業在申請該項貸款時,各相關部門應減少一些不必要的環節。同時,銀稅之間要建立溝通機制,稅務機關定期將欠、漏稅企業名單向銀行通報,銀行在對這些企業發放貸款時慎重操作。而最高法院也應出臺司法解釋,使出口退稅賬戶托管貸款能有對抗第三者的法律效力。
四、 規范銀行的貸款機制,規避信用風險。可采取封閉式的做法防范風險,即把出口退稅托管貸款與該企業的新增業務聯系起來,當出口退稅托管貸款演變成不良貸款時,可由銀行在其其他業務貨款中扣除,從而將風險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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