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平:莫讓強奸案受害人遭到“二次傷害”
來源:東方早報
不久前和公益律師郭建梅女士聊天,我問及宋山木案的進展,因為她是此案受害方的代理人。她說宋山木強奸證據確鑿,法官不可能判決無罪。幾天后,一審判決出來了,宋山木以強奸罪獲刑4年,對受害人羅云(化名)的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為4205.87元。宋山木當庭表示要上訴。1月4日,宋山木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坐牢當然是對犯罪者的懲罰,還受害者以公道,但是這個賠償數目,看上去像是一個笑話。它離打官司的基本花費相差甚遠,遑論精神補償。既然精確到小數點后兩位數,想必有一套煞有介事的計算程式,但是越是如此,越顯出法律的荒唐。既然強奸罪名成立,又為什么要讓受害人賠錢打官司?
受害人認為判決和賠償都輕了。但她仍然感到欣慰,“起碼來說,法律給了我一個公正的結果”。這個公正的結果是指什么呢?從道理上說,是強奸者對她造成傷害之后,受到了法律應有的懲罰。但奇怪的是,這并非她的重點,在接受采訪時她說,這個判決“證明我說的話是真的,我是清白的”。一個強奸受害人要討什么清白?她是怎樣失去清白的?
從報案開始,羅云就承受著性交易的指責。不僅性交易本身意味著道德墮落——當然是指女方,男方也會被公眾認為不道德,但是程度要輕得多,一般用不上“墮落”二字——而且交易之后翻悔告狀,還面臨著誠信危機。
并不完全像羅云想象的那樣,這個判決出來之后,她的“清白”就悉數奉還了。仍然有人認為這是一場性交易,甚至有媒體以“性交易之辯”作為報道重點。還有人聲稱,這個判決是媒體“綁架”受害人,輿論操弄的結果。
法官不被信任,并不讓人感到奇怪。但是,這不是此案中輿論的重點。這類事情,無論真相如何,很多人也寧愿譴責女人墮落。山木公司那么多女人,總裁為什么偏偏就選中你們幾個(向媒體投訴宋山木性侵害者至少有三名女性)?一定是你們在某些方面太不檢點了,不是衣服穿得太少,就是眼神不夠莊重。就算總裁色迷心竅,你們就不能拼死反抗?
另外一些人可能沒有這么淺薄。他們非常“理性”地看到,曖昧關系或者赤裸裸的性交易,在那樣的公司相當普遍。就我親眼所見親耳所聞,像山木培訓這類私人公司中,傍老板和事實性交易的確很多。但是如果能再“理性”一點,就會看到這多半是被逼迫的結果。在這樣的公司,老板騷擾職員太容易,有些完全是明火執仗,既不會受到輿論譴責,也不會受到法律懲罰。不少女性受侵害之后,默默離開,生怕有人知道,何談報案與索賠?其中不少人還一直受到施害者的威脅,更不敢說出去。離開已經是非常果決的選擇了,因為換工作并不是那么容易的事,出了狼窩誰能保證不進虎口?因此,比較“劃算”的選擇是逆來順受。
既然強奸案的民事賠償這么低,愿意冒著輿論的壓力控告老板的人,的確是鳳毛麟角。因此郭建梅律師說她很佩服羅云,“她很勇敢地站出來了,說自己不怕丟人,不怕威脅,為了讓別的女孩子不再受到傷害,她寧愿犧牲自己,一告到底。”說不怕可能是給自己鼓勁,因為郭律師同時透露說,“要知道每次開庭她都抖得不行。”
郭律師據此認為:“其實不管任何人受到傷害,不管你面對的是多么強大的一方,只要你能勇敢地站出來,堅定意志,依法維權,你就可能獲得自己的權益和尊嚴。”單就一審判決而言,這個樂觀的判斷是成立的。但事實上,羅云所受的傷害并沒有結束,甚至才剛剛開始。羅云說:“其實從案發到現在,我的整個生活狀態一直都是很焦慮的”,“因為這件事,我老是要換新的地方,每一次換地方我都需要時間去適應。”
為什么呢?因為“現在這件案子判出來了,我害怕我的信息公布出去,我們公司的人知道,我不知道到時我是否能夠承受周圍這些(人)給我的壓力。(再度哽咽)我也不知道到時我父母會遭受什么樣的壓力,這些我都想不出來”。
這讓我想到河北省欒川縣剛剛發生的一起悲劇:15歲的少女王甜甜,多次被一名鄰居男子強奸及威脅,不敢告訴別人,變得沉默寡言,并用刀子多次自殘。事情偶然暴露之后,強奸者被判刑6年,王甜甜則在宣判作出的兩天后喝農藥自殺,因為她承受不了人們的閑言碎語。
在這些閑言碎語中,被害人成為話題的主角,失去清白的卻是她們。如果一個人并無過錯,他/她就無所謂失去清白;因此,當一個被強奸的女人要去討回“清白”時,就注定這“清白”無法討回。輿論逼迫她去討“清白”,無異于再一次施害。
(作者系資深媒體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