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大洋網-廣州日報 2010年12月07日
【提要】李某與妻子張某因為家庭瑣事而爭吵鬧離婚并分房居住。2009年4月8日,李某與張某在家中再次發生爭吵。李某強行與張某發生性關系。法院在審理此案時認為,在正常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任何一方都有與另一方同居的義務,性生活是夫妻共同生活的組成部分,在這種情形下對強行與妻子發生性關系的丈夫以強奸罪判處刑罰,與事實及法律相違背,也不符合我國的倫理風俗,丈夫不應成為強奸罪的主體。
老公“夾硬嚟”被判無罪
佛山首例“婚內強奸案”近日一審宣判
法院專家:只有在兩種夫妻關系“有名無實”的情況下,“婚內強奸”才算成立
心理專家:家庭“性暴力”不容忽視,向性暴力說不,需要夫妻雙方的理解與包容
本報訊 (記者劉藝明)夫妻雙方已經長期分居,在一次爭吵中,丈夫不理妻子的反抗,強行與她發生了性行為。丈夫的做法是否構成強奸,應否受到法律的制裁?記者昨日了解到,順德區法院近日審結了佛山首例婚內強奸案,被指控強奸妻子的李某,最終被法院一審宣判無罪。
丈夫強行與妻發生性關系
李某與妻子張某于2005年9月5日登記結婚,還生下了一個女兒。不過,到了2009年初,他們就因為家庭瑣事問題而爭吵鬧離婚。3月份,雙方在共同生活的商品房中分房居住。
2009年4月8日21時許,李某與張某在家中再次發生爭吵。爭吵推搡過程中,李某將張某按倒在主人房內的床上,聲稱要和張某發生性關系,遭到張某拒絕。但是李某強行與張某發生了性關系。
由于該主人房的窗簾只拉了一半,張某反抗叫喊的聲音引起鄰居李某注意并報警,警方當晚將兩人帶走做筆錄。
妻子突然決意離婚
第二天上午,張某到當地派出所向辦案民警解釋兩人始終一場夫妻,她不想李某為此事坐牢,想撤銷案件,希望公安機關不要追究李某責任。
但是,到了4月21日,張某的態度發生了戲劇性的轉變,她又再次找到辦案民警遞交了一份《申請書》,要求警方立案追究李某刑事責任。
同一天,張某向順德區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與李某離婚,該民事案件經法院依法審理之后認為雙方感情尚未破裂,于同年10月20日判決駁回張某的全部訴訟請求,雙方均沒有提出上訴。
判決:
丈夫不應成強奸主體
法院指出,在正常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任何一方都有與另一方同居的義務,性生活是夫妻共同生活的組成部分,在這種情形下對強行與妻子發生性關系的丈夫以強奸罪判處刑罰,與事實及法律相違背,也不符合我國的倫理風俗,丈夫不應成為強奸罪的主體。
具體到此案中,被告人李某與妻子張某雖然在“鬧離婚”,但雙方當時沒有向法院起訴或到民政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案發后,張某才以與被告人李某的感情破裂為由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據此,順德區法院一審認為,依據法律規定不能認定被告人李某構成強奸罪。
婚內強奸案先例
王衛明案被稱為婚內強奸案“始作俑者”。被告人王衛明與被害人錢某于1993年結婚,婚后他們夫妻之間逐漸產生矛盾,感情破裂。1997年10月8日,上海市青浦縣人民法院應王衛明離婚訴訟要求判決準予離婚,但判決書尚未送達當事人。
在這期間,王衛明至錢某處拿東西,強行與錢某發生性關系。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法院一審判決準予離婚后,雙方已不具備正常的夫妻關系,在此情況下,被告人王衛明違背婦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強行與錢某發生性關系,其行為已構成強奸罪。法院一審判處被告人王衛明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
連線法官
何時丈夫才算“強奸”?
本案的主審法官指出,只有在婚姻狀況處于非正常的情況下,如分居、提起離婚訴訟等期間,可視為雙方已不具備法律保護的夫妻關系,夫妻間的權利和義務基本結束,夫妻關系已處于不確定的狀態。此時,丈夫違背妻子的意愿強行與妻子發生性關系,與強奸其他婦女的社會危害性無本質上區別,以強奸罪處罰才符合法理和情理。
心理專家:相互尊重 向性暴力說不
“性暴力已經是不容忽視的一個社會問題!狈鹕近S手絹心理咨詢中心的國家心理咨詢師鄧贊朋說,他們今年已經接到了兩個類似的求助電話,都是女性反映遭受丈夫的性暴力。
對于“性暴力”甚至是“婚內強奸”,鄧贊朋分析說,這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男性自身的占有欲很強,往往要在兩性關系中取得主動權,因而往往會違背婦女意愿而與對方發生性關系。在此案中,李某本身就與妻子不和,長期分居,這更激化了他自身的這種占有欲。
“向性暴力說不,這就需要夫妻雙方的相互尊重、理解與包容!编囐澟笞詈蟊硎尽
專家訪談:性行為既是權利也是義務
中國刑法學會理事、華南理工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徐松林教授指出,按我國刑法理論,“婚內強奸”行為一般不宜以“強奸罪”論處。這是因為,首先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性生活是夫妻生活的重要內容,性行為既是配偶間的一種權利,也是一種義務;其次,夫妻生活中,即使確有一方不愿意,但這只是夫妻間的性道德問題,只應受道德譴責。
不過,徐松林同時表示,符合一定條件時,“婚內強奸”也應當以“強奸罪”追責。已經領取結婚證,但雙方并未開始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活已經結束,因而,此時夫妻生活有名無實。在此期間如果一方違反對方意志、使用暴力強行與對方發生性關系,雖然也屬法律上的“婚內強奸”,但與普通“強奸”并無本質區別。
對話當事人
懷疑老婆有外遇,事后已經很后悔
問:現在你和妻子張某的婚姻關系如何?
李某:我們沒有離婚,我不想和張某離婚,因為離婚對我們雙方,對我們的父母,特別是對我們的女兒都很不好,我不想3歲的女兒沒有媽媽。
問:為什么要強行與妻子發生性關系?
李某:當時我和張某雖然分房睡,但還是生活在一起。我發現她那幾天晚上都沒有回來,就懷疑她在外面有男人。當晚她到我居住的房間拿衣服準備洗澡,我們因為熱水器的問題發生爭吵,我出于氣憤就強行和她發生了性關系,事后我也很后悔。
問:現在你的妻子張某堅持要追究你的刑事責任,你怎么看?
李某:我認為我和張某之間還是有感情的。她當時第二天就到公安機關申請撤銷案件,不追究我的責任。我知道這件事情傷害了張某,她告我的目的只是要和我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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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奸罪的界定:
強奸罪是指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違背婦女的意志,強行與其發生性交的行為。它具有如下特征:侵犯的客體是婦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權利;客觀上行為必須具有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使婦女不能抗拒,不敢抗拒的手段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婦女發生性交的行為;主觀上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強行奸淫的目的。這里的婦女并沒有把妻子排除在外,而是否違背婦女意志是關鍵所在。很明顯,婚內強奸符合這個條件。立法機關也未將丈夫排除在犯罪主體之外,也未將丈夫列為特殊的強奸犯主體,即所謂的“婚內強奸主體”。
妻子不僅有性的權利,也有拒絕性的權利
根據《婚姻法》第十三條規定: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既然這樣,那么夫妻雙方享有平等的權利和義務,則性權利就不能為丈夫單方所享有,而妻子也不能僅承擔性義務。妻子不僅有過性生活的權利,也有拒絕過性生活的權利。性生活應當是夫妻之間自然默契的靈與肉的交流。認可丈夫有性侵犯的權利,否認妻子有性拒絕的權利,是對夫妻平等的極端藐視,也是嚴重違反性生活應當自愿,互娛這一社會主義性道德的基本要求的,更是對權利、義務對等性的曲解。以丈夫的性權利來抵消妻子的性權利(而使妻子只承擔性義務)是極端錯誤的。
轉自公益律師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