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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貿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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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資企業再投資的稅收政策 |
出處:法律顧問網·涉外11chelsea.com
時間:2010/11/17 11:1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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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資企業再投資的稅收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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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將從企業取得的利潤直接再投資于該企業,增加注冊資本,或者作為資本投資開辦其他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不少于5年的,經投資者申請,稅務機關批準,可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所得稅的40%稅款。外國投資者直接再投資舉辦、擴建先進技術企業或產品出口企業,可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所得稅的全部稅款。上述經營期是指: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將從企業取得的利潤直接再投資于本企業或已開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營業)的其他外商投資企業的,應從再投資資金實際投入之日起計算;再投資開辦新的外商投資企業的,應從新辦企業開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營業)之日起計算。外國投資者在申請再投資退稅時,應提供能夠確認其用于再投資利潤所屬年度的證明,凡不能提供證明的,稅務機關可就外國投資者再投資前的企業帳面應付股利、或未分配利潤中屬于外國投資者應取得的部分,從最早年度依次往以后年度推算再投資利潤的所屬年度,并據以計算應退還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稅法實施細則規定,凡有下列情形者應當繳回已退稅款的60%:外國投資者再投資舉辦或擴建產品出口企業,自開始生產、經營之日起三年內,或在再投資資金投入后三年內,該企業均沒有達到產品出口企業標準的;外國投資者再投資舉辦或擴建先進技術企業,在企業開始生產、經營或資金投入后三年內,經考核不合格被撤銷先進技術企業稱號的。 外國投資者異地再投資,原納稅地稅務機關在根據稅法實施細則規定辦理退稅時,應同時向接受再投資企業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寄送《外國投資者異地再投資已退稅通知書》。凡經接受再投資企業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審查認定,外國投資者屬于稅法第十條所說再投資后經營期不滿五年撤出的,或者屬于細則第八十一條第三款所述情況的,外國投資者應向接受再投資企業所在地稅務機關辦理繳回或部分繳回已退稅款手續。 稅法及實施細則有關再投資退稅的優惠規定,只適用于外國投資者。中國境內的外商投資企業作為投資人投資于其他企業,不屬于外國投資者。按照有關規定,僅對由外國投資者持有100%股份、而且專門從事投資業務的外商投資企業,可適用外國投資者適用稅法及其實施細則有關再投資退稅的優惠規定。除此以外,其他外商投資企業均不應享受稅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的有關再投資退稅的優惠待遇。 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從企業分得的利潤在中國境內再投資,在未繳足其應繳資本的情況下,應首先彌補其未繳足的資本部分,對超出應彌補的部分,方可按照有關規定享受再投資退稅的優惠。 外國投資者將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清算所得用于再投資,不得享受再投資退稅的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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