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完整的出口合同要對交易各環節、各要件做出明確的規定。對出口商而言,合同既是對買家應該履行義務的一種明確規定,又是賣方對自己必須履行的義務的一種界定。同時一份合同的措辭得當可以減少不少的潛在風險,增加交易中的安全性。
合同中的商品質量條款
商品作為進出口合同的物質基礎,對其品質的約定是整個合同中最重要的內容。合同中品質的表達方法有憑說明和憑樣品表示兩種,兩種方式的陳述都要求既準確又保持必要的靈活性。在目前“買方市場”下,賣方有意違約的比例不大。就商品質量而言,現在很多賣方違約是因為他在合同中品質條款的措辭不嚴謹而造成的。例如,中國A公司同美國B公司簽訂合同,出口一批童裝。洽談中,B看過A提供的樣品,同意以此作為交貨的品質標準。而出口合同的品質說明中只簡單寫明了規格、質料、顏色。貨到美國后買家提出“顏色不正、縫制工藝粗糙”,要求退貨和賠償。A公司辯解貨物是憑樣品成交,樣品經美國B公司確認過。B指出合同中并沒有寫明“憑樣品成交”字樣,也沒有寫明樣品編號;況且,A公司沒有封存樣品作為證物。A公司解釋紡織品按常識會存在色差問題。B公司回應合同中品質說明中沒有注明所交貨物會有色差。A意識到即使提交仲裁機構,自己也無法提交有力證據,所以,只好在價格上答應美國公司做出的降價要求,才使爭議得以解決。
因此,對于根據買方來樣成交或因制造技術上確有困難不能做到與樣品一致的商品,賣方應該在合同中保留類似的描述:“交貨與樣品近似”;“品質與樣品大致相同”;“品質接近樣品”,等等。有的商品的品質必須寫明一個機動幅度,即允許賣方所交貨物的品質指標有一定幅度的差異,像鴨絨,含絨量為90%,允許+/-1%,服裝類產品應該標明"允許有色差。對于憑樣品成交的合同,在合同的品質條款中,除列明商品的名稱、商標/牌號、規格、型號等必要項目外,還要明確是憑賣方和買方的樣品、樣品的編號、寄送樣品的日期及有關寄送樣品的函電,不能簡單地只作一般描述。案例中A公司如果在合同中列明了這些內容,就不至于在B公司提出質量問題時有理說不清了。
合同中的商品檢驗條款
在合同的商檢條款中,商檢機構和檢驗期限的科學合理的約定不但是對買方行使復檢權的保證,而且也是一種限制;再者,復檢權及其行使期限是賣方對自己商品品質實行有效保護的有效途徑。
目前,不少出口公司的固定格式合同上規定以貨物出運時中國商檢局出具的商檢證作為商品數量、包裝和品質的最終依據。事實上,這個條款的不對等性剝奪了買方重新檢驗的權利。按照國際慣例,買方收到貨物后,并不等于買方接受貨物,買方仍有一個合理的機會有權對貨物進行檢驗。但在合同中,賣方應該對買方的復檢權在文字上作一個限制。如規定貨物到岸后多少天內對方有重新檢驗的權利,但必須是由“雙方同意的”權威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證書。“雙方同意的”這幾個字非常重要,因為國外的很多公證機構是民間性質,而且不具備權威性,國際貿易中如果有惡意商人在質量、數量等問題上挑刺的話,就可以串通公證機構來坑害賣主。
合同中的裝運條款
裝運條款中,在訂立出口合同時不能確定在何處裝運或各處可供裝運的數量時,就可以多規定幾個裝運港,或干脆只規定"中國主要港口(CMP-Chinese Main Ports)"。但目的港規定必須明確具體,既要選用有班輪停靠的基本港,又一般不能使用"歐洲主要港口"這樣籠統的字句,因為國際上對此并無統一解釋,并且不同港口的裝卸條件、費用有天壤之別。如出口到沒有直達船或雖有直達船而航次很少的港口,合同中應規定“允許轉船”字樣。
合同中的違約條款
在簽定合同時,除了具體的實質性業務條款的嚴格把關外,還應該注意同時商定違約條款。可能你已經備好貨,但買家遲遲沒有開出信用證,或者本來由買方指派的船公司遲遲沒有安排裝運,造成碼頭堆存費用,或者買家根本不要貨了。所以,在出口合同中要明確規定買家開立信用證的時間,或在FOB成交的情況下買家派船應抵達合同規定的裝運港的時間,同時還要商定如果買家違約的情況下,買家應承擔何種違約責任、負責哪些損失,當不能履約是由買家造成時,出口商就可以向買家提出相應的索賠。
此外,一般的涉外經濟合同大體上包括商務條款(包括技術條款)和法律條款兩個部分,而這兩個部分又是相互配合不可分割的。所以,在使用時,應注意保持合同的完整性,不應為了在某些條款(如價格條款)上的討價還價而放棄或忽略其它重要的條款(如解決爭議條款),如不可抗力條款、仲裁條款等,往往是不可或缺的。
合同的最后審查
在一份合同已經擬就,要簽字生效的時候,有必要再進行一次仔細的審查,作最后的把關。細讀一遍合同,看文字上有無錯漏:小數點有沒有標錯、數量上有沒有將“個”寫成“打”、標價的貨幣有沒有寫錯、有沒有將“桶”寫成“紙箱”,英語描述是否準確,等等。然后是看看各條款之間是否互相矛盾,如數量上標明了短裝,金額上有沒有做出相應的表示。
除了審查這一關外,對出口合同的管理工作也非常重要。首先合同的編號和檔案管理,現在許多出口企業都已使用計算機進行管理,但與此同時,仍有必要將與每一個合同有關的單據、資料和往來函電的正本或沒有正本時的復印件(副本)保存在一個專門的檔案袋里,便于日后查用。因為這些交易過程中收發的信件、傳真或電子郵件等文件有可能構成對合同的補充或修改,成為日后處理雙方爭議或糾紛時的書面依據。
最后,出口商在訂立重大或內容復雜的合同時,應主動向法律專家、會計師、資深的出口業務能手等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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