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我國對外貿易的迅速發展,出現的經濟糾紛也有所增加。其中國際貿易拖欠,即在對外貿易中應收款不能及時安全收回,大量外匯滯留損失在外,成為困擾我國眾多外貿企業的一大難題,并外貿企業的持續發展帶來嚴重影響。筆者根據幾年來進出口工作實踐,就業務中國際貿易拖欠的原因作一粗淺分析。
1.不重視對外商資信調查。 資信調查是我國外貿公司對外成交不應缺少的一個環節,外商資信狀況直接關系到外貿公司能否嚴格履行合同,安全收匯、收貨。有些外貿公司在進出口貿易中,對外商既不做資信調查,又輕率采用對出口方具有極大風險的付款方式(D/A、D/P),給國外一些不法商人欺詐行騙造成可乘之機。如某外貿公司與一外國公司簽定出口黑白電視機合同,作為第一筆貿易,該公司僅憑買方自己提供的資信報告,不經查實就采用承兌交單方式成交(D/A60),交貨后外方拒付貨款。經追索,發現買方公司早已賣給其他公司,根本無法追回貨款。 在對外貿易中,即使多年合作的老客戶資信情況和經營狀況也并非一成不變。當老客戶付款出現異常時,如果缺乏警覺,不及時進行資信調查,了解其目前營運狀況,便會喪失避免風險的機會。
2.單證質量差造成收匯風險。 雖然規定了以信用證方式結匯,并且按時保質出貨,但出貨之后,交議付行的單據沒有做到單單相符、單證相符,使信用證推動了應有的保護作用。這時即便買方同意付款,卻白白支付了昂貴的國際通訊費用和不符點扣款,且收匯時間大大推遲,尤其對數額較小的合同,七扣八折下來會出現虧損。
3.信用證規定的陷井條款所造成的風險。 某些信用證規定,客檢合格證是議付的主要單據之一。買方會抓住賣方急于出貨的心理,故意挑剔,但同時提出種種付款的可能,誘使企業出貨。一旦放貨給了買方,買方極可能故意驗貨不符,拖延付款,甚至錢、貨兩空。信用證規定運輸單據出具后7個工作日內在國外到期等等。這類條款議付行及受益人都無法保證做到,必須認真審證。一旦出現陷井條款,應及時通知修改,千萬勿貪一時省事,給日后埋下風險隱患。
4.使用D/P、D/A遠期付款方式或寄售方式造成的風險。 延期付款方式是一種遠期商業付款方式,如出口方接受了這種方式就等于給進口商融資優惠,雖然開證人自愿支付延期的利息,表面上僅需出口商墊款、放款,實質上是客戶等待貨物到港后查驗到貨的數量。如市場變化銷路不暢,進口商可申請銀行拒付。有些公司放貨給國外做生意的同學、朋友。以為是關系客戶,不存在收不了匯的問題。一旦出現市場銷售不暢,或客戶問題,不但錢收不回,貨也可能收不回。
5.貨物質量有問題,履約不嚴肅。 出口中不按時交貨,貨物品質、數量、規格與合同不符,導致外方索賠現象時有發生。某外貿公司向美國出口玩具,貨到后,買方拒不付款,在追索中,美方指出貨物質量有嚴重問題,與樣品不符,只能賤買支付運費。雖然合同中規定以中國商檢證明為準,但我公司出口時并沒有經過商檢,由于拿不出商檢證明,致使貨款難以追回。
6.合同條款有紕漏,業務操作不規范。 有些合同貨物品質規格不具體,違約責任不明確,支付條款不對等,出現爭議難以解決。在信用證條件下的交易中,由于不嚴格審證,操作不慎,出現單證不符,遭對方拒付貨款的不乏其例。其公司出口石蠟給孟加拉國公司,由該省駐香港公司開立信用證,由于單證有不符點,而我方公司僅憑香港公司口頭承諾接受不符點就發貨,后買方公司以單證不符為由拒絕付款贖單,而船公司竟擅自拍賣貨物,充抵運費。
7.沒有一套完整的業務管理制度。 出口工作涉及方方面面,且兩頭在外,易出現問題。如果企業沒有完整的業務管理辦法, 一旦出現官司,會造成有理打不贏的局面,尤其對那些只注重電話聯系的企業。其次,由于每年企業的客源在擴大,為了企業在貿易中有的放矢,必然要對每一個客戶建立業務檔案,包括資信度、貿易量等等,逐年進行篩選,降低業務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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