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權轉讓 |
|
|
股份改制及股份制改造的基礎性工作 |
出處:法律顧問網·涉外11chelsea.com
時間:2010/11/8 12:05:00 |
從原來的國有及非國有廠、礦、以及《公司法》正式實施前設立的“公司”等,轉變成按照《公司法》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過程稱為企業股份制改造過程.
股份制改造需要先對擬改造企業進行資產評估及產權界定。資產評估是由專門的資產評估機構和人員來完成的,它為下一步的產權界定提供了基本的價格依據。這里包括兩種可能出現的情況:一是對整體改造的老企業的資產評估及產權界定,二是對擬新建股份制企業各方所投資產的評估及產權界定。前者是針對老企業的整體資產,后者是針對各方擬投的單項資產。資產評估中應該重點注意的問題有兩個:1、評估對象如果是國有企業或國有資產時將有一定的審批和確認過程,對評估機構也有一定的資格要求。2、重點選擇好對土地的處置方法。最后在資產評估的基礎上完成產權界定,其應遵循的原則是“誰投資、誰擁有產權”。一般來說,只要資產評估進行的合理、準確,產權界定就容易進行,但有些國有資產的產權界定由于其它因素較多相對復雜。 第二,資產評估和產權界定完成后,依據《公司法》規定建立合理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其基本結構圖形如下:股東大會(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它具有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其報酬事項、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其報酬事項等重大事項決定權。依照現行《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由2-50人組成(國有獨資公司除外),“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大會至少有5人以上為發起人(國有企業改建為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可少于5人但應采取募集方式設立)但不設上限。若股份制改造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有以后發行股票上市的打算,則應按現行證監會有關規定發起人控制在10人以內。股東大會(股東會)是由股東組成的。股東所占公司股份的多少取決于進行評估和驗資后其所投資產的數量,因為我們國家實行的是法定資本制度,所以實收股本總額即為注冊資本。這里需要注意的是,改制設立為股份有限公司時最底注冊資本為1000萬元人民幣,并且還需國務院授權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在公司擬成立時,制定公司章程是非常重要的一項內容。其中“有限責任公司”公司章程由全體股東共同制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由發起人制訂,但必須由創立大會通過。公司章程是公司的法律約束性文件,其內容涉及到公司的方方面面,所以制定時一定要慎重全面。 董事會是公司的執行機構,它直接對股東大會(股東會)負責。其成員是由股東或發起人推舉,由股東會或創立大會選舉產生,其中董事長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全體董事會成員選舉產生。“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成員為3-13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成員為5-19人,一般都為奇數。董事會在公司的法人治理結構中具有相當重要的作用,它具有執行股東大會(股東會)決議、制訂各項重大方案、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聘任或解聘公司總經理等多項職能,可以說公司經營業績的好壞董事會應負有主要的責任。監事會是公司的監督機構,股東大會(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西方所倡導的三權分立的原則。公司監事會成員按《公司法》規定一般不得少于三人,其中應有適當比例的職工代表在內。應當注意的是,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監事會全體成員共同選舉一名監事長作為召集人。監事會主要擁有以下監督職權:檢查公司財務;對董事、監事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股東會)等。法人治理結構中最下面的一層是總經理,他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總經理可以根據公司實際情況擬訂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然后報請董事會批準,設置完善公司內部的各職能部門后,公司的管理組織形式基本形成。在建立法人治理結構過程中,我們應當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突出擬改制企業主業內容,避免同業競爭。作為主要發起人或股東應盡量將其與擬改制企業主業一致的資產剝離,并投入到擬改制企業當中。這樣做的目的主要是給改制企業創造一個公平競爭的環境,避免以后股東與股東、股東與改制企業之間的經濟利益沖突。 為了保證建立一個獨立自主的法人實體,應盡量避免關聯交易。在改制過程中除了一些無法避免的問題如:土地、廠房租賃費用等之外,改制企業不要與主要股東發生其它利益關系,尤其不要在產品銷售、存貨處理等問題上發生交易關系。 如果擬改造企業有進一步成為上市公司的打算,則在進行股份制改造過程中,應當聘請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或券商作為顧問進行指導,它們會按照《證券法》和最新的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制定改制方案,加快上市步伐。第三, 股份制企業應當依據《公司法》、公司章程規定逐漸完善各項內容,確保其規范化運做。改造成為股份制企業并不是股份制改造的最終目的,企業的股東、董事、監事、總經理及其相關機構應該明確各自職權及義務,最終形成有協調、有配合、有監督的有機組織體。一般情況股份制企業規范化運做過程中經常遇到以下幾個問題: 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職能分不清,對公司具體經營管理上的事物進行直接干預,而不是通過規定途徑解決。 監事會在行使檢查公司財務職權時,由于本身財務水平較低以至于無從下手。這個問題可通過以下方法來解決:在公司章程中明確規定監事會行使檢查公司財務權時可聘用會計師事務所進行,所需費用由公司承擔。董事會對外投資權限沒有適當規定。這個問題也可以在章程中加以明確。
(聲明:本站所使用圖片及文章如無注明本站原創均為網上轉載而來,本站刊載內容以共享和研究為目的,如對刊載內容有異議,請聯系本站站長。本站文章標有原創文章字樣或者署名本站律師姓名者,轉載時請務必注明出處和作者,否則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
上一篇:裝360停運用戶QQ行為涉嫌壟斷
下一篇:股權轉讓協議
|
|
在線咨詢 |
|
聯系我們 |
電話:13930139603 13651281807
QQ號:373036737
郵箱:373036737@qq.com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