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產必須經過人民法院的審理和裁定才能確認,不經人民法院審理,公司自身不能進入破產程序。
1.破產申請
根據我國《企業破產法》規定,公司破產必須有申請,申請人可以是公司自己,也可以是其他債權人公司自己申請時,主要是認為公司已經資不抵債,無法再繼續經營。債權人申請時,主要是認為債務公司不能償還到期債務,已出現資不抵債。盡管法律有如此規定,但在我國,絕大多數是公司自己申請破產,幾乎很少有債權人申請破產。
2.法院裁定受理
公司或者債權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后,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的,需要指定破產管理人。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需要在人民法院報上公告案件受理情況,告知公司債權人在指定期間內向管理人申報債權,同時通知第次債權人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根據法律規定,債權申報期間最短為30天,最長為90天。
對于公司賬目中記載的已知債權人,人民法院以書面的方式通知其中報債權,通知可以郵寄、轉讓等方式送達,告知已知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時間、方式,以及在申報債權時需要攜帶的材料。
3.指定破產管理人
公司進入破產程序后,原有的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總經理,監事等人員不再行使原有職權,公司需要交給破產管理人管理。
破產管理人可以由律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評估機構,以及清算事務所擔任。但是,并不是上述所有的中介機構都可以擔任破產管理人,只有在當地高級人民法院破產管理人名冊中備案的中介機構才能擔任破產管理人。因此,在公司破產立案后,由受理破產案件的法院,在破產管理人名冊中指定破產管理人,并由破產管理人接管破產公司,處理破產事務。破產管理人對外代表公司,這里需要指出的是,破產公司涉訴時,仍然以公司作為訴訟當事人參與訴訟,破產管理人只作為代表人參加訴訟,破產管理人的負責人具體簽署相關的法律文件,如授權委托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等。
4.破產管理人接管破產企業
破產管理人的主要職責是管理破產企業,負責破產企業的清算、重整或者和解。破產企業的日常事務都由破產管理人決定。
破產管理人對破產企業的接管是全面的接管,包括接管破產企業的營業執照洛種公章、賬簿、合同、流動資金、勞動人事檔案等資料;接管破產企業的財產,對破產企業的財產行使處分權;決定破產企業是否繼續經營,尚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是否繼續履行;委托拍賣機構對破產財產進行拍賣,擬定分配方案,對破產財產進行分配等重大事項。
5.審計、評估
破產企業管理人由非審計、評估機構擔任的,需要委托審計、評估機構對企業財務進行審計,對企業資產進行評估,以確定企業的資產負債率和企業的財產價值,為下一步的財產處置提供依據。
6.接受債權申報
公司的債權人自公告之日起,或者自接到債權申報通知書之日起即可向破產管理人申報債權。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破產案件后,應在人民法院報上公告,管理人根據債權人的申報制作債權登記表,記錄債權人的申報情況,包括債權人名稱、債權數額、債權形成時間及形成原因等。
7.召開債權人會議
由于公司破產清算,可能使債權得不到清償,或者得到清償的比例極小。因此,法律規定債權人會議是破產程序中的最高權力機構。依法申報債權的債權人為債權人會議的成員,有權參加債權人會議,行使表決權。
債權人會議的法定職權有以下幾項:
(l)核查債權,確認債權人申報的債權是否真實有效;
(2)申請人民法院更換破產管理人,審查破產管理人的費用和報酬;
(3)監督破產管理人;
(4)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
(5)通過重整計劃;
(6)通過和解協議;
(7)通過破產財產的管理方案;
(8)通過破產財產的變價方案;
(9)通過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
( 10)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由債權人會議行使的其他職權,
債權人會議的決議,由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過半數通過,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1/2以上。但是,破產企業的重整方案及和解方案,需要由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過半數通過,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2/3以上。債權人會議一般由債權人會議主席主持,債權人會議主席往往由最大的債權人擔任。
8.變價破產財產和分配
變價破產財產是破產程序中的核心環節,只有破產財產變價后,才能實現破產成本的支付以及對公司債權的清償。破產管理人制作財產變價方案,提交債權人會議討論通過,根據債權人會議作出的決議變價破產財產根據《企業破產法》第112條第1款的規定,變價出售破產財產應當通過拍賣進行;但債權人會議另有決議的除外。由破產管理人委托拍賣機構進行拍賣國有企業破產的,也可以通過產權交易中心掛牌拍賣對于價值量較小的破產財產,通過債權人會議表決通過,可以采用協議轉讓的方式變價。
破產財產變價后,由破產管理人制作分配方案,根據法律規定的清償順序進行分配。分配方案同樣需要經過債權人會議討論通過后執行。破產財產按照以下順序進行分配:
(1)有擔保的債權;
(2)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
(3)欠福的職工工資、醫療、養老、工傷等社會保險,以及根據法律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等;
(4)公司所欠稅款;
(5)普通債權
9.破產程序終結
財產分配完成后,破產管理人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終結,法院收到申請后,可“裁定終結破產程序,未得到清償的債權不再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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