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經營權法定權利的主要內容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利的內容非常廣泛。在現行《農村土地承包法》施行之前,承 包方到底享有哪些權利,法律的規定不盡相同。土地承包經營權利,散見于《中華人民 共和國土地法》、《民法通則》等法律法規及地方性法規之中,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的 運行主要依靠中央文件等政策性規定來調整。由于缺乏統一、具體的法律規定,實踐中 發包方常利用自己的優勢地位,在簽訂承包合同時,給承包方規定過多的義務,而忽視 承包方權利或者任意侵犯承包方權利。2003年3月1日起施行的《農村土地承包法》, 對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內容做出了較詳細的規定。土地承包方享有的基本權利主要有以下 幾個方面: 1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權利 應當說,該項權利是承包方最基本、最重要的權利。其主要內容包括以下方面:(1) 依法對承包地享有使用的權利。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設立的目的,就在于讓承包人在集 體的土地上進行耕作、養殖或者畜牧。承包人在不改變土地用途的前提下,有權對其承 包的土地進行合理且有效的使用,并有權獲取土地的收益。至于從事農業生產的方式、 種類等均由承包人自行決定,其他任何第三人都無權進行干涉。(2)依法獲取承包地收 益的權利。獲取收益主要是指從承包地上種植的農作物以及養殖畜牧中獲得的利益,例 如,果樹產生的果實,糧田里產出的糧食。無論是從土地利用效率的角度,還是從生存 保障的角度,承包方對承包地享有的收益權都是農村集體土地家庭承包制度的重要內 容。(3)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處置產品的權利。自主組織生產經營是指農戶可以在法律 規定的范圍內決定如何在土地上進行生產經營,如選擇種植的時間、品種等;自主處置 產品權是指農戶可以自由決定農產品是否賣,如何賣,賣給誰等。發包方和相關的行政 管理部門可以對農戶的生產提供指導性的建議或者提供各種生產、技術、信息等方面的 服務,但應當尊重承包方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 活動,不得違背農民意愿,強制農戶種植某種作物。(4)依法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的權利。對土地承包經營權依法進行流轉是承包方對承包地權利的一個重要體現,這有 利于農村經濟結構的調整,也有利于維護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的長期穩定。根據法律和政 策的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權利,主要體現在承包方有權依法自主決定土地承包 經營權是否流轉和流轉的方式,例如承包方可以自主決定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 或者其他方式進行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收益歸承包方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 得擅自截留、扣繳。國家保護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償地進行土地經營權流轉。任何組 織或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 以單方面解除承包合同,或者假借少數服從多數強迫承包方放棄或者變更土地承包經營 權而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不得以劃分“口糧田”和“責任田”等為由收回承包地 搞招標承包,不得將承包地收回抵頂欠款等。為了依法限制承包方不當行使土地流轉的 權利,《農村土地承包法》對土地的流轉作了限制性規定:如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 權的流轉必須“依法”進行,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和土地的農業用途;流轉的期 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受讓方須有農業經營能力等。 2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占用時依法獲得相應補償的權利 承包方對承包的土地在承包期內享有占用、使用、收益等權利,但這些權利的行使 受到法律的限制。我國憲法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 地實行征收。也就是說,在一定條件下,農戶承包的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被依法征收。 征收是國家為了保證社會公共事業或者公益事業的發展,體現全社會的長遠利益,將集 體所有的土地轉化為國有。為了保護承包方的合法權益,不得濫用土地征收權,必須依 照法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對土地的征收一般要符合以下條件:(1)征地必須是一種政 府行為,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無征收土地的權利。(2)征地必須依法取得批準。根據 我國《土地管理法》第45條的規定,征收基本農田或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35公 頃的以及征收其他土地超過70公頃的,應當由國務院批準。征收其他土地的,由省、 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報國務院備案。征收農用地的,應當依照《土地管理 法》第44條的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3)征地行為必須向社會公開,接受社 會的監督。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征地方案必須公告和公開。(4)征收土地必須 是為了社會公共利益。非公共利益目的,不得動用征收權。在我國,征收土地一般用于 能源、交通、水利、軍事設施等社會公用項目的建設。(5)土地被征收一方有權獲得相 應的補償。占用是指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準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 集體所有的土地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準使用農民集體所有 土地的行為。根據《土地管理法》第59條、61條的規定,鄉鎮企業、鄉(鎮)村公共 設施、公益事業、農村村民住宅等鄉(鎮)村建設,應當按照村莊和集鎮規劃,合理布 局,綜合開發,配套建設;建設用地,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43 年度計劃,并依照規定辦理審批手續。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 土地的,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 請,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批準權限,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 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規定辦理審批手續。根據《土地管理法》等相關規定,承包地被 依法征收、占用的,承包方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補償。征地補償應當按照被征收土地的 原用途確定補償標準和補償數額。原來的土地是耕地的按耕地的標準補償,原來是林地 的按林地標準補償,原來是草地的按草地的標準補償。對于補償范圍,《土地管理法》 規定,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應當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 補償費。土地補償費是給予土地所有者和承包人因投入而造成損失的補償,應當歸土地 所有者和承包人所有;安置補助費是用于被征地的承包人的生活安置的;地上附著物和 青苗的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青苗的所有者(即承包人)所有。根據《土地管理法》的 規定,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6至10倍。征收 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 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 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4到6倍。但是, 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15倍。征 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助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 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 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如果依照前面的規定支付補償費,尚不能使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 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 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國務院根 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 的標準。土地被征收、占用的承包方有權獲得征收、占用土地的補償費。任何組織和個 人不得非法截流、占用、濫用承包方應得的補償費。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的相關規 定,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征收、占用土地或貪污、挪用土地征收費用,構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等責任。 3其他權利 除了上述權利外,《農村土地承包法》的其他條款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也對承包 方的權利做了規定。例如,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林地 承包的承包人死亡的,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
員對流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享有優先權。發包方違反承包合同,給承包方造成損 失的,承包方有權要求發包方承擔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發包方或者其他組織和個人, 非法干涉承包方生產經營權等侵害承包方合法權益的,承包方有權要求侵權人承擔停止 侵害、返還原物、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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