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發空頭支票的責任
空頭支票,是指支票持有人請求付款時,出票人在付款人處實有的存款不足以支付票據金額的支票。票據法規定支票出票人所簽發的支票金額不得超過其在付款人處實有的存款金額,即不得簽發空頭支票,這就要求出票人自出票日起至支付完畢止,保證其在付款人處的存款賬戶中有足以支付支票金額的資金。對簽發空頭支票騙取財物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如果簽發空頭支票騙取財物的行為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票據法規定要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央行制定空頭支票行政處罰制度
在支票使用過程中存在一些單位和個人簽發空頭支票的現象,不僅損害了持票人的合法利益,影響了支票的使用和流通,而且影響結算資金匯路暢通以及經濟、金融秩序。為保護持票人的合法利益,維護經濟金融秩序,促進票據業務健康發展,人民銀行日前發布了《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對簽發空頭支票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規定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對簽發空頭支票的違規行為實施行政處罰。《通知》明確了以下規定:
一是規定對空頭支票違規行為實施行政處罰。《通知》明確實施空頭支票行政處罰的主體為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處罰依據和標準為《票據管理實施辦法》第三十一條“簽發空頭支票或者簽發與其預留的簽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騙取財物為目的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處以票面金額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罰款”的規定;《通知》明確空頭支票的罰款,由出票人在規定期限內到指定的罰款代收機構主動繳納,逾期不繳納的,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可采取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要求銀行停止其簽發支票、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等措施。
二是建立了空頭支票違規行為的“黑名單”制度。為了加大對空頭支票監管的力度,人民銀行分支行建立簽發空頭支票“黑名單”制度,并將有關違規信息定期向同一票據交換區域內的銀行進行通報。
三是明確監督管理的職責。人民銀行總行負責空頭支票處罰制度的制定和監督執行;人民銀行分支行負責本轄區內空頭支票行政處罰的組織實施;出票人開戶銀行負責報告簽發空頭支票違規行為、代為送達有關法律文書等;罰款代收機構負責罰款的收繳。
四是強化了違規責任。《通知》根據事權劃分,規定了罰款代收機構、出票人開戶銀行和空頭支票的出票人三方的違規責任。罰款代收機構對空頭支票罰款收入占壓、挪用的,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按照《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情節嚴重的,追究其高級管理人員及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出票人開戶銀行不報、漏報或遲報出票人簽發空頭支票行為的,由人民銀行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情節嚴重的,追究其高級管理人員及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對于屢次簽發空頭支票的出票人,銀行有權停止為其辦理支票或全部支付結算業務。
《通知》從促進非現金支付工具健康發展的視角,明確了簽發空頭支票行為的行政處罰制度,其發布實施有利于保證經濟交易雙方的契約得以認真履行,維護市場經濟有序運行,促進非現金支付體系安全高效運轉。
支票是傳統支付工具中使用最廣泛和便利的非現金支付工具,在同一城市范圍內的商品交易、勞務供應、清償債務等款項支付,均可以使用支票,目前支票的使用量占同城結算總筆數的70%左右。由于支票的以下特點,使得其在面對新興支付工具的挑戰時仍保持著極為重要的地位:一是支票不受交易時間、地點和對象的限制,且具有很強的流通性,可以在更廣泛的交易主體之間使用。除可用于商戶與消費者之間的交易外,還可用于單位與個人之間、個人與個人之間的支付。二是支票的使用成本相對較低,無須專用的機具和受理設施。三是支票支付金額無上限的限制。支票既可支付零售項目,也適用于大額買賣。只要賬戶上有足夠的款項支付,支票支付通常沒有使用金額的限制。四是支票支付具有一定的私密性。使用支票進行結算,收款人無須將自己的銀行賬號等告訴付款人。
為進一步推動支票業務發展,滿足不同層次的支付需求,人民銀行將在以下方面進一步做好相關工作:一是擴大支票的使用主體,大力推廣個體工商戶和個人使用支票,促進支票業務的均衡發展。總體上看,目前我國支票使用主要以單位為主,除少數大中城市有一定量的個人支票在使用外,其他地區個人支票使用較少,個人支票的社會認知度較低,還未成為居民的日常支付工具。隨著個人征信系統的完善和居民消費觀念的轉變,個人支票業務發展前景廣闊。特別是在個人繳納公用事業費等各種費用時,其優勢更能得到有效發揮。二是建立跨行政區域的票據交換中心,促進區域經濟的發展。目前,人民銀行已經確立了鼓勵和發展區域性票據交換的總體思路,將打破支票在同城使用的限制,推動建立以中心城市為依托、輻射周邊的跨行政區域的票據交換中心,使支票在更大范圍內流通,有力促進區域經濟的發展。三是積極研究影像交換技術等在票據交換領域的運用,實現票據截留。采用票據影像交換和實現票據截留,可以縮短清算時間,提高結算效率,實現高效便捷的支付服務。四是建立和完善支票的管理制度,有效防范支票支付風險。
空頭支票行政處罰操作流程
《票據管理實施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簽發空頭支票或者簽發與其預留的簽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騙取財物為目的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處以票面金額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罰款”法。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依據上述規定對空頭支票的出票人予以處罰法。
《空頭支票行政處罰操作流程》
一、調查取證
(一)銀行發現出票人有簽發空頭支票行為的,應立即填制《空頭支票報告書》(以下簡稱《報告書》),將支票和其他足以證明出票人違規簽發空頭支票的資料復印并簽章后作《報告書》附件,于當日至遲次日(節假日順延)報送當地人民銀行分支行支付結算管理部門(以下簡稱人民銀行)法。
(二)人民銀行收到《報告書》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進行核實,并作出是否進行行政處罰的決定法。
1、簽發空頭支票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應作出行政處罰法。行政處罰決定由主管行長授權支付結算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后,應編制《中國人民銀行行政處罰意見告知書》(以下簡稱《告知書》),并連同擬處罰決定一并通知舉報行法。
2、簽發空頭支票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應提出糾正意見,將材料退回舉報行法。
二、告知
銀行應在收到人民銀行作出的擬處罰決定和《告知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填寫《告知書》中出票人名稱、違規事實等有關內容,并送達出票人法。送達情況應在當日至遲次日(節假日順延)報告人民銀行法。
三、決定
(一)人民銀行在銀行送達《告知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未收到出票人陳述或申辯的書面材料的,或在對當事人提出的陳述或申辯意見復核后不予采納的,應編制《中國人民銀行行政處罰決定書》(以下簡稱《決定書》),并通知銀行法。
對于擬進行重大行政處罰決定的,出票人在收到《告知書》3日內,要求聽證的,人民銀行應組織聽證法。
(二)銀行在收到《決定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填寫《決定書》中出票人名稱、違規事實、罰款金額等內容,送達出票人,并填制《送達回證》法。送達情況應在當日至遲次日(節假日順延)報告人民銀行法。
四、罰款繳納
罰款代收機構應根據《決定書》決定的罰款金額收取罰款法。對逾期繳納罰款的出票人,人民銀行可按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或填寫《中國人民銀行強制執行申請書》,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
罰款代收機構應將所收罰款就地全額繳入中央國庫,預算科目為“4350其他罰沒收入”法。
代收機構應于每季終了后3日內,將上季代收并繳入中央國庫的各項罰款匯總,填制《空頭支票罰款收入匯總表》,分送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機構和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中國人民銀行分支行法。
人民銀行分支行應按月與委托的代收機構就罰款收入的代收情況進行對賬,對未到指定代收機構繳納罰款的,應責成被處罰單位和個人繳納并加處罰款法。
五、手續費的支付
(一)代收手續費法。財政部門向收取空頭支票罰款的代收機構支付代收手續費法。財政專員辦于每年終了后的20個工作日內,按上年金融機構代收空頭支票罰款實際繳入中央國庫總額的0.5%,開具收入退還書,就地從中央國庫退付給代收機構法。
(二)協助執行手續費法。協助執行手續費是指向發現并舉報空頭支票違規行為、協助人民銀行辦理行政處罰工作的出票人開戶銀行支付的費用法。人民銀行分支行向舉報空頭支票行為的銀行按每案罰款的10%支付協助執行手續費,協助執行手續費每筆最高不超過 10萬元法。人民銀行分支行于每年終了后的 20個工作日內,將上年應支付的協助執行手續費核付給舉報行法。
六、資料管理
有關空頭支票處罰的資料按會計檔案管理要求進行專項裝訂,保管期限五年法。
中國人民銀行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參照《空頭支票行政處罰操作流程》,制定本轄區的處罰操作流程法。
慎防空頭支票詐騙
防范措施:
1、結合對客戶的了解和交易記錄看客戶誠信。誠信是當今商貿領域存在的最大問題之一,不少詐騙分子通過一系列的偽裝,給人一種守合同、講信用的表象,常用的伎倆是在進行小額交易時,基本都很講信用,都以現金履行,通過數次的小額交易,變成“老客戶”騙取信任后,以支票的形式,而且數額通常較大,如果出現此類情況,應特別小心。
2、堅決不收遠期支票。票據法第九十一條規定:“支票限于見票即付,不得另行記載付款日期。另行記載付款日期的,該記載無效。”所以說,遠期支票本身是違法的,要堅決拒收遠期支票。
3、及時舉報。一旦發現收到的支票到銀行無法兌現,屬于“空頭”支票時,要及時向人民銀行辦公室、法律中心舉報,便于銀行及時進行處罰。
4、實時貼現,防打時間差。詐騙分子一般在開支票時都做好貨主查詢的準備,出票人賬戶上都有足夠的余額,但當持票人去貼現時,卻發現余額不足的現象。癥結就是詐騙分子在打“時間差”,通常把交易提貨的時間設在將近下班時,特別是下午4點至5點鐘,或者是星期五的下午,詐騙分子在銀行下班前將出票賬戶上的資金轉走,使開出的支票無法貼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