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修隊受雇工人在房屋裝修中受傷致殘,業主是否要承擔相應責任?記者日前從四川省檢察院獲悉,經遂寧市檢察院提出抗訴,遂寧市船山區法院再審,判決雇主蔣某賠償受害裝修工人8.2萬元,作為業主的詹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008年3月,詹某要對自己在遂寧市城區的一套住房進行室內裝修,經人介紹將木工部分承包給蔣某,雙方商定,由詹某提供裝修材料,蔣某負責組織設備和人員進行木工部分的裝修。
同年3月14日,蔣某雇傭唐某等人參與詹某住房裝修的木工部分。3月15日,唐某在使用圓盤電鋸的過程中,在未關閉電源的情況下,用手清理電鋸上的鋸末,不慎被鋸傷右手。經治療,唐某傷勢好轉,但右手落下疤痕,食、中、環、小指遠側關節均無屈功能,有關部門鑒定為七級傷殘。
事發后,蔣某和詹某分別付給唐某1000元和1400元,而唐某為治病總共花費12萬余元。為此,唐某于2008年12月2日向遂寧市船山區法院提起訴訟,將蔣某和業主詹某一并告上法庭。
船山區法院經審理認為,蔣某與唐某是雇傭關系,唐某受傷,蔣某作為雇主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對于唐某提出詹某應承擔連帶責任的訴求,因家庭木工裝修不是國家有特別資質要求的行業,不予支持。法院最終判決,蔣某賠償唐某10.77萬余元,駁回唐某對詹某的訴訟請求。蔣某不服一審判決,于2009年7月向遂寧市檢察院提出申訴。
遂寧市檢察院認為,根據我國《家庭居室裝修管理試行辦法》規定,除自行裝飾裝修外,居民對于居室裝修工程應選擇并委托具有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的施工單位,或者具有個體裝飾特別資質要求的個人進行。本案中,業主詹某將自家居室裝修的木工活部分承包給了無任何資質或個體裝飾從業上崗證的蔣某,應當與蔣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同時,唐某在施工中存在嚴重違規操作,應對自己受傷負相應的責任。遂寧市檢察院向遂寧市法院依法提出抗訴。
遂寧市中級法院裁定船山區法院對此案再審。日前,船山區法院再審判決撤銷一審民事判決,由蔣某賠償唐某人民幣8.2萬元,業主詹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檢察官說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或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當下,不少業主由于缺乏房屋裝修的相關法律知識,把裝修以合同或口頭約定承包給沒有相應資質和安全生產條件的裝修隊,也就是常說的裝修“游擊隊”,一旦出了質量和安全責任事故,業主也要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因此,在裝修過程中,業主應盡量選擇具有裝修資質的正規公司,并完善合同等相關手續,只有這樣,在裝修過程中出現質量和安全事故時,才能有效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規避風險,減少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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