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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總署、財政部關于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利用外資工作的指示》的通知 |
出處:法律顧問網·涉外11chelsea.com
時間:2010/9/17 9:26:00 |
海關總署、財政部關于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利用外資工作的指示》的通知 【分 類】 海關管理 【時 效 性】 有效 【頒布時間】 1983年11月02日 【實施時間】 1983年11月02日 【發布部門】 海關總署 財政部
為了利用外資,引進先進技術,加快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出了《關于加強利用外資工作的指示》(中發〔1983〕32號),經與國家經委、對外經濟貿易部研究,現將指示中有關海關工作和征免工商統一稅的規定及貫徹意見通知如下:
一、《指示》中規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按合同規定以投資(含貸款投資)進口的機器設備、零部件及其他必要物資和用追加投資進口國內不能保證供應的機器設備,一律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的工商統一稅。”據此,凡經主管部門批準的,在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訂明的企業總投資(含貸款投資)額度內,進口的機器設備、零部件及其他必要物資,和在追加投資額度內進口的機器設備,都憑有關批準文件和進口物資清單,予以免征進口關稅和工商統一稅。
二、《指示》中規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生產的出口產品,除了國家經委和對外經濟貿易部列出應限制出口的商品以外,都免征工商統一稅和關稅。”目前,國家計委和對外經濟貿易部列入出口許可證管理的商品中屬于應征出口稅的商品計有:大米、大豆、食糖、當歸、枸杞、黃芪、松香、鎢礦砂、煤、桐油、兔毛、生鐵、錫錠和錫扁坯、錳鐵、鉻鐵、硅鐵、鉬鐵、珍珠等十八種。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出口本企業生產的產品,除上述十八種應照章征收出口關稅外,對出口其他應稅產品,都免征出口關稅;工商統一稅的征免稅范圍,財政部會同國家經委、經貿部研定后另行通知。
三、《指示》中規定:“利用外國政府中低利貸款進口的設備、材料,一律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的工商稅。”對此,各關應驗憑使用上述款項的單位交驗的主管審批機關的審批文件和貸款協議予以免稅。
四、《指示》中規定:“我國企業利用中國銀行的外匯資金引進國內不能供應的設備和材料,在進口關稅和工商統一稅等經濟政策上應視同利用外資,享受同等優惠待遇。”上述外匯資金應限于經主管部門審批核撥的外匯貸款。除對于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中方在合同中確定的投資額度內,向中國銀行貸款作為其投入合營企業的資本所購進的設備、材料,比照對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優惠規定予以免稅外;對我國企業使用中國銀行外匯貸款建造旅游旅館,比照外貿部(79)貿關稅字第579號《關于吸收僑資、外資建設旅游旅館進口物資征免稅問題的通知》中的規定,予以減免稅;對我國企業使用中國銀行外匯貸款購進設備,并以該設備生產的產品出口所收入的外匯或加工國外來料所得的工繳費償還貸款的,符合補償貿易和來料加工條件,可比照國務院批準的《開展對外加工裝配和中小型補償貿易辦法》的規定,對貸款額度內進口的設備予以免稅;對我國中小型企業使用中國銀行外匯貸款為技術改造購進所需的技術和機器設備,按照財政部、海關總署(83)財稅字第30號《關于從國外引進技術改造項目的技術、設備減免關稅和工商(統一)稅問題的通知》中的規定,予以減稅或免稅。上述需予減免稅的項目,有關企業應持憑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分別按有關規定辦理手續。如使用中行貸款,提前用自有外匯還清,借以逃漏國家稅款的,則應按章補稅。
五、上述一、三、四各條中所說的其他必要物資和“材料”,系指建廠、建場和安裝、改造設備必要的物料。至于進口生產使用的原材料,如其加工產品復出口,應按進料加工的規定辦理免稅手續;如加工產品內銷(包括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向國內單位出售屬于國家需要進口的產品),應照章征收關稅和工商(統一)稅。
六、《指示》中規定:“對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征收的工商統一稅,凡是稅率高于國內企業工商稅稅率的,都可以按國內企業工商稅稅率征收。”對此,仍按財政部(83)財稅字第88號文件的規定執行。
七、《指示》中規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出口產品、進口物資,按國家規定需要領取進出口許可證的,與國營貿易進出口公司同等對待。”
八、《指示》中指出:“我國實行對外開放政策,擴大國際經濟技術交流,不可避免地會帶來資本主義的腐朽思想和作風,甚至會有某些別有用心的人,搞詐騙、行賄、走私、滲透以至間諜活動,損害我國的利益。對此,我們必須提高警惕,進行堅決的抵制和斗爭。”各地海關和稅務部門對利用外資項目進出口的貨物,在放寬政策的同時,要切實加強管理工作,防止利用這個渠道,搞非法進出口,偷漏國家稅收。對有走私違法行為的,要依法嚴肅處理。
九、本通知有關減免稅的規定適用于一九八三年十一月十一日以后進出口的貨物。海關總署、財政部、對外經濟貿易部(83)署稅字第377號文的規定如與本通知有抵觸的,應按本通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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