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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外資金管理試行辦法 |
出處:法律顧問網·涉外11chelsea.com
時間:2010/9/17 9:24:00 |
預算外資金管理試行辦法 【分 類】 財政管理 【時 效 性】 有效 【頒布時間】 1983年02月28日 【實施時間】 1983年01月01日 【發布部門】 財政部
預算外資金管理試行辦法 (一九八三年二月二十八日財政部頒發)
第一條 為了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搞好財政信貸資金綜合平衡,提高經濟效益,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相關地方法規:1篇1處 預算外資金是指根據國家財政制度、財務制度規定,不納入國家預算,由各地方、各部門、各企業事業單位自收自支的財政資金。預算外資金包括:(一) 地方財政部門管理的各項附加收入和集中的各項資金。(二) 事業和行政單位管理的不納入預算的資金。(三) 國營企業及其主管部門管理的各種專項資金。(四) 地方和中央主管部門所屬的不納入預算的企業收入。 具體項目如附表(略)。 第三條 對未經國務院、財政部批準、由各地自行設立的預算外資金項目,要進行一次清理整頓。凡是應納入預算的企業利潤、事業收入等都要納入預算,不得留在預算外自收自支;亂行攤派的收入,要取締;不符合規定的收費要糾正。經過清理整頓后,確需保留的項目,要按規定向財政部補報批準手續。 第四條 今后各地必須增設的預算外資金項目,一律報經國務院或授權單位批準。各地方、各部門、各單位均無權增設預算外資金項目。預算外資金的收費標準、留成比例、開支范圍和標準,必須按現行的財政、財務制度規定執行。 第五條 在現行政策不變的前提下,預算外資金的使用,除國務院另有規定者外,仍由各地方、各部門、各單位自行安排。原則上,不得以任何名義抽調預算外資金。 第六條 各項預算外資金,一般都有指定用途,要切實保證規定用途的資金需要。未經批準,不得用于基本建設投資,不得用于增加人員機構和提高工資、福利開支標準,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條 用預算外資金安排基本建設的,要嚴格控制,要按基本建設程序報批。財政部門要認真審查資金來源是否正當。經批準納入計劃的基本建設,資金要存入建設銀行,并按規定進行監督撥款。 第八條 各地方、各部門、各單位應建立健全預算外資金的預決算和財務會計核算等管理制度。 縣、市各主管部門應將預算外資金收支計劃和決算作為單位預算、決算和企業財務計劃、決算的組成部分,單獨編制,報送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并由其匯總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同時報送上級財政部門。 省、市、自治區財政部門對省級各部門和各縣、市的預算外資金收支計劃和決算,要進行審核,并匯編省、市、自治區預算外資金收支計劃和決算,作為地方預算、決算的附件,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同時報送財政部備案。 國務院各主管部對所屬單位的預算外資金收支計劃和決算,應作為部門預算和企業財務收支計劃和決算的附件,匯編報送財政部。 財政部將全國的預算外資金收支計劃和決算匯編后,報送國務院審核。 各項預算外資金,要單獨設帳核算,做好記帳、核算、報帳工作。省、市、自治區和國務院各主管部門應在每年七月份向財政部報送上半年預算外資金執行情況。 第九條 各級財政部門要通過對預算外資金收支計劃的審核,協助主管部門幫助單位把資金安排使用好。要控制基本建設,引導預算外資金用于企業的技術改造和國家急需的建設項目, 提高資金效果。 要經常掌握預算外資金收支計劃執行情況,發現問題,及時反映。 要深入單位檢查收入是否正當, 支出是否合理,對弄虛作假,隱瞞不報或轉移資金的,要嚴肅處理。情節嚴重的,以違反財經紀律論處。 第十條 預算外資金收支計劃是綜合財政信貸計劃的組成部分。各級預算外資金收支計劃,應納入各級綜合財政信貸計劃,進行綜合平衡。 第十一條 管好、用好預算外資金是財政部門的一項重要任務。各級財政部門應設立機構,配備必要的人員,負責匯編預算外資金收支計劃和決算、加強制度建設以及政策調查研究工作,逐步把預算外資金管理起來。 第十二條 本辦法從一九八三年一月一日起試行。具體實施辦法,由省、市、自治區擬定,報財政部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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