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我國政策性農業保險的法律監管 【摘要】政策性農業保險監管的根本目標在于促進作為國家支農政策工具的農業保險實現其政策目標。因此,我國未來的農業保險法應該明確規定在農業部內建立相對高度獨立、具有充分職權的農業風險管理局,并由它來監管農業保險。通過建立和實施科學的農業保險監管規則,從而實現政策性農業保險監管的內在目標——農業保險的可靠性、合理、公平和安全及外在目標——國家用公共財政支持農業和農村的發展。
【關鍵詞】政策性農業保險 監管目標 法律監管 農業風險管理局
Legal Control of China‘s Policy-Oriented Insurance in Agriculture
政策性農業保險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農村和農業發展戰略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一個國家農業現代化的重要標志。對農業保險的法律監管更是其中的重要一環,但在我國未來的農業保險法中如何建構監管法律制度,還有一些理論和實際問題需要進一步探討。這些問題的明確和清晰將有利于科學的農業保險監管法律制度的建立。
一、我國農業保險的性質及其政策性農業保險監管的必要性
。ㄒ唬┺r業保險的性質
農業保險的性質事關我國未來農業保險法對農業保險的定位和我國農業保險監管法律制度的建構。
關于農業保險的性質,有學者從信息不對稱條件下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的角度從理論上進行了論證,有學者從農業保險具有商品性和非商品性的二重性以及農業保險主體面。臨的博弈困境的角度加以分析,由此得出農業保險經營的市場失靈并需要政府大量補貼的結論。[1]
筆者認為農業保險應當屬于準公共物品。在市場經濟體系中,人們需要的物品可以分為四類:第一類是私人物品(private goods),第二類是公共物品(public goods),第三類是自然壟斷物品,第四類是共有資源。私人物品是既有排他性又有競爭性的物品,公共物品是既無排他性又無競爭性的物品,自然壟斷物品是有排他性但無競爭性的物品,共有資源是有競爭性但無排他性的物品。[2]農業保險的特點——社會效益高而自身經濟效益低,反映它具有明顯的公益性,但是,農業保險同時又具有一定的排他性,因為,參加農業保險必須符合一定條件,比如繳納保險費等,因此農業保險應當屬于準公共物品。另有學者認為農業保險產品是介于私人物品和公共物品之間的一種物品,但更多地趨近于公共物品。[3]
市場經濟的理論與實踐表明:市場機制不能有效地提供公共物品和準公共物品。因為市場是按照價格機制來配置資源的,只有在私人物品的范圍內,市場機制才是有效率的。由于農業保險自身風險大、社會效益高和經濟效益低,所以市場不能有效地提供社會所需要的農業保險。農業保險從來沒有,也不可能按照商品的實際價值進行等價交換。實施農業保險只能是違背商品交換一般規律,將社會效益放在首位,而當農業保險既定的社會效益目標不能通過市場機制來實現時,政府就要用“看得見的手”通過國家立法、國家定價、財政補貼等國家干預手段來實現這一特定目標。[4]
國外農業保險的理論研究和實踐也說明農業保險商業化經營的不可行。Wright和Hewitt在研究中發現,歷史上使用私人來承擔農業保險多重險的嘗試無一幸存。對于所有險和多重險,基本上都由政府來直接或者間接經營。在1938年以前,經營農作物保險的私人保險公司都遭到了慘敗,最終退出了這一業務領域。[5]美國聯邦政府于1938年頒布《聯邦農作物保險法》的基本原因就是私人保險公司根本無法承擔農作物保險的巨大風險。
農業保險的準公共物品性質決定了我國農業保險不可能走商業化道路,而只能是政策性的。與一般商業性保險相比較,政策性農業保險是非營利性的,其目的在于實現國家支持農業和農村發展的政策目標。繼2004、2005和2006年中央一號文件提出“要加快建立政策性農業保險制度”后,2007年中央“一號文件”《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積極發展現代農業扎實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若干意見》進一步要求“擴大農業政策性保險試點范圍,各級財政對農產參加農業保險給予保費補貼,完善農業巨災風險轉移分攤機制,探索建立中央、地方財政支持的農業再保險體系!睆纳鲜鲋醒胍惶栁募囊幎ǹ梢钥闯,建立政策性農業保險制度已得到國家核心層的認可和支持。
。ǘ┪覈咝赞r業保險監管的必要性
1.我國農業保險監管的理論解釋
一般說來,農業保險監管本身并無獨立的理論體系,從農業保險實踐來看,其思想基礎源于一般的規制理論。其中有三種重要的規制理論:公共利益論、捕獲論和公共選擇理論。
(1)公共利益論。農業保險監管的第一種理論解釋就是農業保險是擔負公眾利益的行業。由于壟斷、不完全信息和外部性所造成的“市場失靈”問題,人們呼喚政府法律法規對市場經濟激勵的部分予以替代。在此背景下,規制的“公共利益論”應運而生。該理論認為監管是為了服務于公共利益,是為了使人們從不公平和無效率的市場中解脫出來,監管的目標是尋求修正源于市場失效或某些政治危機的資源誤配,包括防止和糾正市場失靈引起的對消費者利益的重大損害以實現經濟效率最大化,進而對社會福利進行再分配的一種機制或方法。[6]它強調消費者利益,如當技術導致自然壟斷或存在外部性時就不能達到社會福利的最大化,這時政府應出面干預,因而監管被嚴格地看作是一種“挽救行為”,它主要是為了消除或降低與市場失靈有關的成本。監管者被認為是對公眾利益需求做出反映,并以修正市場實踐的無效或不公平為目標的獨立的中立的仲裁人,其監管的過程有助于通過消除壟斷的濫用而產生的限制性貿易實踐,促進市場價格競爭。公共利益論還隱含著政府規制是無成本的,這種觀點后來遭受了大量的批評。公共利益論的另一問題是它缺乏明確的機制,利用它所宣稱的公共利益能夠被規制行動所實施。一些實證研究表明規制常常不能糾正這些市場失靈,規制被認為是失敗的。雖然公共利益論總體上還不夠健全,但決不能完全廢棄。對于農業保險監管,它還是一個重要的論題。
。2)捕獲論。實證經濟學的私人利益監管理論則認為監管的目的在于促進私人的利益最大化。[7]Peltzma提出監管者們是出于自身利益熱衷于監管活動,與他們追求的政治利益最大化目標一致,其中最著名的是監管捕獲論(又稱占據理論、追逐理論),該理論認為監管為被監管的行業所占據并為其利益服務。[8]捕獲論本是政治學領域的一種監管理論,并由此衍生出許多經濟學版本。但一般均認為監管的最終后果是有利于生產者,即被監管者。其實,捕獲論的本意也是要保護消費者,但認為通過政府監管是無法達到的。捕獲論版本中最具代表性的是Marver Bernstein在1995年創立的規制機構生命周期理論,他認為,公共利益論是天真的,會產生理論誤導。為了解釋為什么規制機構會逐漸為被規制者所利用(捕獲),他是這樣推理的:被規制者最初可能反對規制,但當他們對立法和行政過程逐漸熟悉時,就會行動起來,對規制當局施加影響,最終還是通過法規和行政工具,借助規制當局的力量達到給他們帶來更高收入的目的。他們影響規制當局的一個例子是,與規制當局進行頻繁的人事往來,由此創造密切的聯系和合作的基礎,甚至進行行賄等“尋租”活動。因此,規制的最終效果是生產者受益,消費者吃虧。既然被規制者可以通過疏通的辦法讓規制為他們自己增加福利,那么規制機構的生命循環就始于年富力強地保護消費者而終于僵化地保護生產者,所以應放棄政府規制。但是,捕獲論也經常經不起經驗驗證,它忽視了普通大眾確實始終從某些規制中得到好處的事實。不過,捕獲論確實發現了規制有可能被受規制者所利用以及規制效果未必是保護消費者的問題。
。3)公共選擇理論。公共選擇理論認為監管是在相互斗爭的社會集團之間實行財富再分配的政治經濟體系的一部分。該種監管理論是建立在這樣的事實基礎之上,即不論怎樣的監管都是在分配資源。而在這個分配過程中,貧者越貧,富者越富。任何被提出的監管方案都會引起納稅人和受益人的注意,他們會通過政治的或經濟的渠道提出反對或贊成的意見。監管的主要目的就是在不同階層間轉移資源以獲得對方案的最大支持。
在解釋農業保險監管時,上述三種理論都非常重要。公共利益論提出了農業保險監管應遵循的標準,而公共選擇理論則有助于解釋農業保險有些領域的監管背離了這一標準的原因。
2.我國政策性農業保險監管的必要性
政策性農業保險(如沒有特別說明,下文農業保險均指政策性農業保險)擔負著國家支農的重擔和公眾利益。雖然政府資助的農業保險成本高昂、運行復雜,會導致潛在的巨大的效率低下,但對農業保險法律、法規的制定和執行者來說,效率標準并不通常是支配性的目標。任何國家的農業保險計劃都必須從該國更廣泛的政治經濟意義上來考慮,這也使得由政府提供的農業保險越趨復雜。對它的監管有利于未來我國農業保險法將確立的目標——以農業保險作為農業支持政策工具,確保農業可持續發展和以農業保險作為支農性收入再分配手段,保障農民的經濟收入穩定增長,推動農業和農村發展的實現。
農業保險的政策性和專業性較強,而我國農業保險的投保人大多數法律素質又偏低,復雜和艱澀的農業保險合同使投保人對它們的理解造成困難。農業保險監管將對保險合同進行嚴格徹底的審查并保證由農業保險人提供的保險合同條款的公正和定價的合理,故對農業保險的監管是非常必要的。
在不久的將來,隨著農業保險法的頒布、實施,農業保險的規模將不斷擴大,國家對農業保險的補貼也會越來越多,我國農業保險監管(包括農業保險基金)問題就會凸顯現出來。因為,先前的尋租者可能將注意力從通過農業救災轉移到通過農業風險管理和執行農業保險來尋取租金。中國近年來頻發的煤礦安全事故和出現在社保基金中的腐敗現象給我國未來的農業保險(特別是農業保險基金)的監管敲響了警鐘。一旦行政機會主義與市場機會主義相勾結,監管權力市場上的尋租和創租行為就會泛濫,這不僅會提高農業保險市場交易費用,而且會導致社會公共利益的凈損失,最終將會侵蝕整個社會的行為規則。因此,對我國農業保險的監管必須未雨綢繆。
二、我國政策性農業保險監管的目標
決定農業保險監管能否取得滿意的監管效果的因素之一是監管機構是否有明確的、系統化的監管目標。農業保險監管的目標可分為內在和外在目標。所謂內在目標是指根源于農業保險本身的、固有的目標,這些目標的取得有利于農業保險的成功運行。農業保險監管的內在目標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可靠:科學的農業保險監管規則能使農業風險管理部門促進、支持和監管可靠的風險管理解決方案,從而保護和加強我國農業生產者的經濟穩定性,因此,保證農業保險的可靠性應該成為農業保險監管終極目標。農業風險管理部門通過監控農業保險人遵守國家農業保險計劃標準,確保農業保險計劃的完整性和穩定性。
合理:合理是指在農民(投保人)和農業保險人之間的利益平衡。一方面是保險價格的合理,另一方面是農業保險合同條款的合理。它確保農民以合理的代價獲得農業保險(也就是農業保險的可獲得性)。因此,農業保險的保險費率的監管措施便是實現合理性的基本手段。合理的農業保險合同條款是提供給農民實在安全的基本手段,不公平和有害的合同條款將破壞農業保險合同所聲稱的安全。農業保險的政策性和專業性較強,為了保護農民的正當權益,需要對農業保險格式合同的條款進行嚴格的審查,確保其準確、清晰、公正和合理。
公平:公平要求對農業保險投保人無歧視的對待。一個不公平的例子就是農業保險人過分地延誤農民的保險索賠。我國農業現代化和科技程度不高,農民的農業再生產能力弱,農業保險人過分延誤農民的保險賠付不僅影響抗災減災和農業的再生產,而且還可能影響到受災農民的生存,因此,農業保險監管的一個重要方面就是保證農業保險人依約及時履行對投保人的賠付義務。
平等:農業保險監管規則應該要求農業保險計劃對所有農業生產者一視同仁,不管農業生產者的生產規模大小。比如,所有的農業生產者都要求提交農業保險申請和保險面積,報告建立農業保險擔保和計算保險費的數量,所有的農業生產者都要求提交過去的損失清單和生產信息,在導致已保險的農作物損失的風險發生時,以此來決定保險賠償的數量;不管農業生產者參保的農作物面積是10畝還是100畝,在提供和搜集信息方面沒有任何差別。
安全:農業保險監管還要保證我國農業保險基金的安全。農業保險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一個國家農業現代化的重要標志,作為農業保險制度的物質基礎——農業保險基金,其建立的強制性、使用的專項性、給付責任的長期性和基金的增值性等特點都對政府對農業保險基金的監管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保證農業保險基金的安全是確保農業保險健康運行的前提。
農業保險監管的外在目標是指來源于農業保險的外部世界,為了一定的社會目的而加于農業保險的社會目標,其深層原因是國家的政治態度。基于國家對農業保險的政治態度,農業保險監管的目標可定位于保證通過農業保險的方式讓公共財政的陽光照耀到廣大農村,使所有農民和市民一樣享受到改革和社會發展的成果,實現農村經濟、社會和農民自身的全面、和諧發展。在農業生產過程中,存在著各種各樣的巨大風險,目前,我國農民抗風險的能力非常弱,如沒有政府對農業的大力支持,農業的可持續發展和和諧的社會主義新農村就難以實現。農業保險作為政策性險種,體現了政府的行為,它為農業分擔風險,并以政府的權威動員全社會分擔農業風險!稗r業豐則基礎強,農民富則國家盛,農村穩則社會安”。對農業保險進行有效的監管,保證政策性農業保險的目標實現,不僅是農業保險監管部門的一項經濟行政職權,更是其不可推卸的政治任務。
三、實現農業保險監管目標的路徑
(一)建立專門的農業保險監管機構——農業風險管理局
成功的農業保險的監管規則理所當然地包含某種機制,以便管理和協調農業保險的順利發展。國內外農業保險的經驗表明,成功的農業保險監管的關鍵因素在于監管機構有充分的資源、農業科學和農業保險的專業知識和相應的職權,這就要求農業保險監管機構必須設立在政府的核心層,它必須在實現國家的支農政策目標方面發揮重要作用。
政策性保險的監管與商業性保險的監管無論監管內容和監管規則都有很大差異。政策性農業保險和商業性保險的一個重要區別在于,前者是非盈利性的,而后者則是以盈利為目的。商業保險監管與政策性農業保險監管的區別在于:政府對商業保險(包括財產保險、人壽保險和以商業化運作的農業冰雹險)進行監管,主要原因在于保險業事關國計民生,在國民經濟中地位舉足輕重,其功能在于使經濟實力強大的保險公司以公正的價格出售保險合同的方式來提高公眾福利;其目標定位于防止“保險公司破產、保護公平和致力于保險的可獲得性和充足性”。[9]而對于政策性農業保險,農業保險監管最根本的目標在于促進農業保險作為國家的支農政策工具實現其政策目標。如果仍然由保監會監管兩類不同性質的保險,監管目標和理念的重合將有可能導致政策性農業保險和商業性保險業務之間管理的沖突。再者,農業保險在展業、承保、防災減損、理賠等業務經營方面以及在跨部門協調上比商業保險更為復雜,這也對其監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正因為如此,國外農業保險的監管機構通常都不是商業性保險監管部門,而是專門的監管機構。1996年,美國國會通過立法創建了獨立的農業風險管理局來監管聯邦農業保險公司的運行和管理并檢查聯邦農業保險計劃。
因此,在我國農業部內設立相對高度獨立的農業風險管理局會最大限度地減少保監會同時監管商業保險和政策性農業保險可能出現的利益沖突。相對高度獨立的農業風險管理局有充分的資源支持,有助于確保監管農業保險過程中的協調性和全面性。農業風險管理局具有充分的監管權力和擁有大量具有豐富農業和農業保險專業知識的人才,其專業化和自治性更高,更能夠做出獨立的判斷,更能建立用以抗衡各部委和利益集團的重要制衡機制。與保監會來監督農業保險相比,農業風險管理局可能會推出更快、更高質量的監管規則,采用更透明、更具問責性的監管方式。因為,它的相對獨立性和功能都是基于一項明確的法令,該法令將清楚地界定農業風險管理局的功能和目標。
在行政權力和行政級別上,農業風險管理局能更好地與我國現行的行政和預算權力中心(如農業部、發改委、氣象部門和財政部)聯系,通過與政治和行政權力的核心建立直接聯系,農業風險管理局的監管效力會得到增強。這使得相關機構之間更容易實現協調,并因此提高監管的成功率和效率以及提高協調與合作措施的有效性,并進而提高相關部門的效率、回應性和有效性。再者,它能更好地向農業保險的利益相關者宣傳農業保險信息和監管規則,這將有利于實現我國農村和農業的良性發展。
為在農業部內設立相對高度獨立的農業風險管理局,國家就必須制定明確的法律規范來確定其法律地位、職能、其他的與監管農業保險必須具有的相關權力與職責和監管的適當程序。未來的農業風險管理局應擔負著廣泛的職責:設定農業保險監管的重點和難點、監控遵守情況以及報告結果;設定農業保險監管的清晰目標和實現這些目標的有助于促使農業保險持續、健康發展的手段;以及能夠建立起監管人員運用監管權力的問責機制等。
(二)制定科學、合理的農業保險監管規則并確保其被有效遵守
農業保險的監管規則應基于經濟原則和法律原則,其目的在于通過更好地平衡、更有效地實施國家的支農政策,從而提高農村的社會福利。經濟原則要求減少不必要的農業保險運行成本,進而提高農業保險的效率;法律原則要求減少農業保險的執行者過度的自由裁量權(如在勘損、理賠的過程中農業保險公司以及地方政府工作人員與受災農民結成利益共同體損害國家的利益)。
監管規則要保證農業保險信息的質量、有效性和清晰度,就應減少農業保險當事人收集信息的負擔,再者,農業保險監管規則應該給農業保險人和投保人帶來積極的潛在利益。這就要求提高農業保險監管水平,設計出科學的、合理、操作性強的高水平監管規則,因此,對農業保險的監管應該進行精心安排,以使所有的農業保險監管規則都嚴格遵從“法治”。正如哈耶克所指出的一樣,“重要的一點是,政府的一切強制行為都必須明確無誤地由一個持久的法律框架來決定,這框架使個人能帶著一定程度的信心來進行規劃,使前景的不確定性縮小到最低限度!盵10]制定科學、合理的農業保險監管規則,有助于保證農業保險的監管規則得到高度遵守,有利于實現標準和結果的一致性。
1.用平實的、易懂的和非專業的語言起草農業保險合同條文以及監管規則
長期以來,用平實的語言起草保險監管規則和保險合同條款的必要性一直得到了保險發達國家的重視和認可。農業保險監管機構要確保監管目標、戰略和要求都清楚地傳達給了農業保險的被監管者。這樣,被監管者以及社會利益相關者都能對農業保險合同和農業保險監管規則從非專業的角度清楚地和明白無誤地理解。此外,保持農業保險監管法律規則的內容清晰、易懂是確保其得到高度遵守和有效實施的基本要求。我國農業保險的投保人絕大多數是法律素質偏低的農民,加之農民處于信息不對稱的狀態,因此,為了保護投保農民的正當權益,應用平實的、易懂的和非專業的語言起草農業保險監管法律規則和農業保險格式合同條款。這一點,在目前我國的現實情況下尤其重要。
2.保持農業保險監管透明度
農業保險監管的目的不僅要修正市場失靈,彌補市場的缺陷,而且更主要在于規范農業保險人和監管者自己的行為,彌補“政府失靈”,防止“尋租”和“創租”行為的產生,保障國家通過農業保險的支農政策的實現。保持透明度是市民社會群體的核心要求,它服務于基本的開放性民主價值。在農業保險監管過程的各個階段——從最初的監管方案的形成到正式的監管規則的出臺,再到實施、執行、審查和變革以及在農業保險監管體系的整個管理過程中,透明度都是不可或缺的。透明度對農業保險監管的重要性根源于下列事實:它能克服導致農業保險監管失靈的很多誘因,如監管俘獲和偏袒強大的利益主體、監管部門和農業保險人的信息不充分、不對稱和僵化性、要保人與保險人等利益相關者的利益同盟、缺乏問責機制等。透明度有利于減少農業保險監管過程中專斷決策的發生幾率,從這個角度講,透明度是反對在農業保險及農業保險監管過程中的腐敗現象的最有力的武器。透明度可以提供相對方對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預期,讓農業保險監管在陽光下進行,從而最大限度地抑制農業保險監管過程中的行政機會主義選擇,防止農業保險監管機關的“尋租行為”和農業保險中的道德風險,進而增進農民對農業保險和農業保險監管的信任。因此,為保持農業保險及其監管的透明度,提高農業保險監管的有效性,未來的農業保險監管規則必須建立農業保險中央信息數據庫制度。未來的中央信息數據庫應當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全國農業保險企業財務狀況、農業保險監管數據標準、農業保險人償付能力額度及監管指標、農業保險企業高級管理人員市場行為檔案、農業保險企業投訴信息以及投保人信用信息庫。
3.確保農業保險監管規則被有效遵守
制定科學的農業保險監管規則,盡量使農業保險監管有法可依,從而提高操作水平,避免人為性和隨意性。目前,在我國法治建設的進程中,我們遇到的最大障礙是法律、法規得不到實質性的遵守,國家的法律有時只是一紙空文,在很多情況下,幾乎很少有人去關心和關注法律的效力或適用。對法律的遵守和忠誠是法律的生命,未來的農業保險法和農業保險監管規則也不例外。我國目前,證券市場上的虛假交易、內部人控制、信息披露的虛假性等問題的泛濫;煤炭生產中的重大和特大安全事故頻發;社保基金被大量挪用和侵占;藥品生產和流通領域的腐敗叢生都說明了相關的監管失靈,而其根本原因在于相關的監管法律、法規沒得到充分和實質性的遵守。前車之鑒,后世之師。為使我國未來農業保險能被有效實施,必須保證農業保險法律和監管規則得到有效遵守。農業保險監管規則之遵守可分為形式上的遵守和實質上的遵守。所謂形式上的遵守是指在法律、法規字面上的遵守;實質上的遵守是指確保農業保險基本監管目標實現的行動遵守。形式上的遵守可能無法實現農業保險監管的目的,要實現監管目標,我們必須使農業保險監管規則設計鼓勵實質性遵守。因此,成本——收益原則在農業保險監管規則的設計時必須加以考慮,也就是說,我們必須算計被監管者(包括農業保險人和被保險人)違反或遵守監管規則給他們帶來的利益和損失(包括物質或非物質)。因為,如果不遵守的回報率很高而被發現的概率很低,制裁壓力可能不足以導致對監管規則的遵守。同時,我們還必須賦予農業保險監管機構足夠多的可利用的資源(包括財政和行政),以確保農業保險法律、法規和農業保險監管規則得到有效實施和執行,否則,被監管者不遵守的行為被發現和被強制執行的概率可能就會非常低,從而通過制裁性措施就無法實現監管遵守。此外,被監管者對農業保險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則的認同度的高低也直接關系到其被遵守的程度,對它認同度越高,其被實質性遵守度越大,反之亦然。
四、結語
農業保險的準公共物品性質決定了我國農業保險只能是政策性保險,而不能走商業化道路。政策性農業保險監管最根本的目標在于促進作為國家支農政策工具的政策性農業保險實現其政策目標。由保監會監管政策性農業保險和一般性商業性保險兩類不同性質的保險,由于監管目標和理念的差異,將有可能導致政策性農業保險和商業性保險業務之間管理的沖突。因此,我國未來的農業保險法應該明確規定在農業部內建立相對高度獨立、具有充分職權的農業風險管理局,并由它來監管農業保險。未來的農業風險管理局應保持農業保險監管高度透明,用平實的、易懂的和非專業的語言起草農業保險合同以及監管規則并確保農業保險監管規則的有效遵守,從而實現政策性農業保險監管的內在目標——農業保險的可靠性、合理、公平和安全及外在目標——國家用公共財政支持農業和農村發展。
【注釋】
[1]參見馮文麗、林保清:《我國農業保險短缺的經濟分析》,載《福建論壇》(經濟社會版)2003年第6期;劉京生:《中國農村保險制度論綱》,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42頁以下;龍文軍、張顯峰:《農業保險主體行為的博弈分析》,載《中國農村經濟》2003年第5期。
[2](英)N.格里高利·曼昆:《經濟學原理》,梁小民譯,北京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230頁。
[3]庹國柱、王國軍:《中國農業保險與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研究》,首都經貿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103頁。
[4]趙學軍:《政府干預與中國農業保險的發展》,載《中國經濟史研究》2004年第1期。
[5]Wright,B.D.,&; J.D.Hewitt.(1990)。All Risk Crop Insurance:Lessons From Theory and Experience.Giannini Foundation,California Agricultural Experiment Station,Berkeley,April.
[6]Harold D.S.&; Robert W.K.,Insurance Regulation in the Public Interest:The Path Towards Solvent Competitive Markets,The Geneva Papers on Risk and Insurance—Issues and Practice,10/1/2000(25)(No.4):482—504.
[7]Cummins J. D.,Deregulating Property—liability Insurance,Washington D.C.:AKI-Brookings Joint Center For Regulatory Studies 2002.
[8]DECD Proceedings,Insurance Regulation and Supervision in Economies in Transition—Second East—west Conference on Insurance Systems in Economies in Transition,Paris 1997(2):53.
[9](美)埃米特·J·沃恩,特麗沙·M·沃恩:《危險原理與保險》,張洪濤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101頁。
[10](英)弗里德利!ゑT·哈耶克:《自由憲章》,楊玉生譯,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8年版,第352頁。
川北醫學院人文社科學院·文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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