遏制內幕交易需突出民事責任追究
重拳打擊內幕交易行為,讓萎靡不振的中國證券市場興起了一個小高潮。今年上半年,證監會共受理新增內幕交易案件59起;5月底,媒體報道廣東省中山市原市長李啟紅因涉嫌內幕交易犯罪被中央紀委調查。此前,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發布《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對公安機關經濟犯罪偵查部門管轄的內幕交易等違法行為立案追訴標準作出了規定;同期,人民日報連續發表五篇文章,劍指內幕交易。6月初,證監會通報數起涉嫌內幕交易犯罪的案件;7月21日,在證監會舉行的稽查立功表彰大會上,尚福林主席指出,當前突出的問題是內幕交易案件發生較多,要求高度重視,重點打擊,綜合治理。
所謂內幕交易是指掌握或其他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員,以獲取利益或減少損失為目的,自己或建議他人利用該信息進行證券交易、或泄露內幕信息使他人從事證券交易的行為。近年來,內幕交易有愈演愈烈之勢,尤其在并購重組領域,市場經常發生在信息公開、停牌重組前一日放量漲停的怪象,也常有消息泄露的風聞。以前,證券市場欺詐中數量最集中的是虛假陳述,而從近來新增案件來看,內幕交易已超過了虛假陳述。雖然內幕交易是世界各國證券市場都存在的痼疾,但在我國如此集中、連續發生,是需要從制度層面進一步反思的問題。
有人主張監管機構對內幕交易從快從重查處,認為查處時間過長,容易事過境遷,缺少震懾力;而處罰過輕,導致違法成本低,易誘發新的違法。客觀地說,近年來監管機構查處內幕交易的力度不斷加大,辦案的速度和處罰的程度都有加強,始終保持著“高壓”狀態,雖有進一步深化的必要,但因現行規范以及監管人力、經驗等的限制,要監管機構短期內加快加重查處內幕交易的可行性并不大。
也有觀點主張對內幕交易犯罪實行嚴打,擴大追究刑事責任范圍,加重刑事懲罰量刑,以產生懲戒效果。我國證券法、刑法相應條款修改后,有關部門不斷完善操作規程,并著手刑事懲處,被稱為“券商第一內幕交易案”的廣發證券高管內幕交易案、轟動一時的杭蕭鋼構內幕交易案等,相關的當事人都受到了應有的刑事處罰。雖然我們需要借鑒境外經驗,對于內幕交易犯罪的認定與量刑制度予以完善,發揮刑罰的更大作用,但是刑法是法制的最后手段,畢竟不能運用刑事手段解決所有的內幕交易問題。
從可操作性上,加強對內幕交易追究民事責任是較為現實的,即:主要以強化民事損害賠償的手段遏制內幕交易。民事責任意義重大,它首先可彌補公眾投資者的直接損害,修補受傷害的投資者信心,維護市場秩序;其次通過對不法行為人的經濟懲罰,特別是通過對所有相對交易方的巨額賠償,能夠有效地剝奪違法者的非法利益,對其他試圖違法者起到有效的心理阻嚇與遏制作用;再次,民事責任也是投資者利用私人訴訟機制參與市場監管,社會運用司法機制解決糾紛的有效途徑。民事責任還有助于克服單純行政處罰的不足與局限,其警示威懾作用也要比行政責任更強,證券市場一度囂張的虛假陳述行為,在民事賠償責任追究機制逐步完善后,其高發勢頭得到遏制,就是有力的證明。
在我國,追究證券民事責任雖然在立法上已沒有障礙,但在實踐中相對于較多的由虛假陳述引起的民事賠償實例而言,因內幕交易而被追究民事責任還十分罕見,只有極個別的案例且不典型,至今沒有出現比較具有指導意義的成功案例。這與我們對內幕交易民事責任特殊性的研究不夠有關,也與相關操作性規范欠缺有關。因此,盡快出臺內幕交易民事賠償司法解釋就成為當務之急。實踐證明,這樣的司法解釋不僅具有實際運用的價值,也能產生相應的威懾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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