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責任保險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旅行社和旅游者的合法權益,轉嫁旅行社的經營風險,特制定本條款。
第二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并登記注冊、合法經營的旅行社均可作為被保險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險。
保險責任
第三條 在本保險期限內,因被保險人的疏忽或過失,造成被保險人接待的境內外旅游者遭受下列經濟損失,依法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本公司根據本條款的有關規定負責賠償:
(一) 因人身傷亡發生的經濟損失、費用;
(二) 因人身傷亡發生的其他相關費用 ;
1.醫療費;
2.必要時近親屬探望的交通、食宿費、隨行兒童或長者的送返費用,旅行社人員和醫護人員前往處理的交通、食宿費及補辦旅游證件的費用和因行程延遲所導致的費用。
(三)行李物品的丟失、損壞或被盜導致的損失;
(四)事先經本公司書面同意的訴訟費用。
上述第(一)至第(四)項每人賠償總金額不得超過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每人賠償限額。
發生保險責任事故時,被保險人為減少賠償責任,搶救受傷的旅游者及施救旅游者的財產所支付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本公司也負責賠償。該項費用每人賠償總金額不得超過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每人賠償限額。
責任免除
第四條 本公司對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費用和責任不予賠償:
(一)被保險人或其代表或其雇員的故意行為;
(二)戰爭、類似戰爭行為、敵對行為、軍事行動、武裝沖突、罷工、騷亂、暴動;
(三)政府有關當局的沒收;
(四)核反應、核子輻射或放射性污染;
(五)地震、火山爆發、龍卷風等自然災害。
第五條 本公司對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費用和責任不予賠償:
(一)旅游者的違法、過失行為或自身疾病;
(二)既不提供全陪或領隊,也不提供地陪的散客旅游活動;
(三)被保險人委托非旅行社的單位或個人代理經營旅游業務。
第六條 本公司對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費用和責任不予賠償:
(一)被保險人或其代表或其雇員的人身傷亡,以及上述人員所有的財產的損失;
(二)被保險人與他人簽訂的協議所約定的責任,但即使沒有這種協議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不在此列;
(三)發生未經公安部門認定或無外來明顯痕跡的盜竊、搶劫所導致財產的損失;
(四)因保險責任事故造成的一切間接損失;
(五)罰款、罰金或懲罰性賠款;
(六)直接或間接由于計算機2000年問題引起的損失;
(七)被保險人對其接待的境內外旅游者的精神損害。
第七條 本公司對下列財產的損失不予賠償:
金銀、首飾、珠寶、文物、手表、手提電腦、攝像機、照相機、軟件、數據、現金、信用卡、票據、單證、有價證券、文件、帳冊、技術資料及其他不易鑒定價值財產的丟失和損壞。
第八條 本公司對從事下列活動所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不予賠償:
賽車、賽馬、攀崖、無動力滑翔、探險性漂流、潛水、高山滑雪、滑板、跳傘、熱氣球、蹦極、沖浪等高風險活動。
第九條 本公司對其他不屬于本保險責任范圍的一切損失、費用和責任不予賠償。
賠償處理
第十條 發生保險責任事故后,未經本公司書面同意,被保險人或其代表不得對索賠方作出任何承諾、拒絕、出價、約定、付款或賠償。在必要時,本公司有權以被保險人的名義對訴訟進行抗辯或處理有關索賠事宜。
第十一條 本公司對每人賠償金額,以法院或政府有關部門依法確定的金額為準,未經法院或政府有關部門處理的,以本保險單所附《旅行社責任保險賠償處理標準》約定的金額為準,但該賠償金額與事先經本公司書面同意的訴訟費用之和,不得超過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每人賠償限額;在本保險期限內多次事故的累計賠償總金額,不得超過本保單明細表中列明的累計賠償限額。
第十二條 本公司對被保險人為減少賠償責任,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所支付的合理費用,在規定的限額內予以賠償。
第十三條 被保險人向本公司申請賠償時,應提交旅游合同、旅游團成員清單、保險單正本、事故證明書、損失清單、裁決或仲裁書、由縣級以上(含縣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療證明以及其他必要的單證材料。
第十四條 必要時,本公司有權以被保險人的名義,為本公司的利益自負費用向有關責任方提出索賠要求。未經本公司書面同意,被保險人不得自行接受有關責任方就有關損失作出付款或賠償安排或放棄向有關責任方索賠的權利。否則,由此引起的后果將由被保險人承擔。
第十五條 發生本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應由有關責任方負責賠償的,被保險人應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向有關責任方索賠。本公司自向被保險人賠付之日起,取得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有關責任方請求賠償的權利。在本公司向有關責任方行使代位請求賠償權利時,被保險人應當積極協助,并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關情況。
第十六條 本公司在收到被保險人的賠償請求后,應及時做出核定,對屬于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達成有關賠償協議后10日內,履行賠償義務。
第十七條 如被保險人有重復保險的情況,本公司僅負按比例賠償的責任。
第十八條 被保險人的索賠期限,從損失發生之日起,不得超過兩年。
投保人及被保險人義務
第十九條 投保人應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投保申請書中所列明的事項以及本公司提出的其他事項作出真實、詳盡的說明或描述。
第二十條 投保人應按約定如期繳付保險費。
第二十一條 在本保險期限內,保險重要事項變更或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的,投保人應及時書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應辦理批改手續或增收保險費。
第二十二條 被保險人應遵守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不得超范圍經營。
第二十三條 被保險人就旅游安全情況應事先對旅游者給予充分提醒、勸戒、警告,并對有可能發生的旅游意外事故采取有效的預防措施。
第二十四條 發生本保險合同責任范圍的事故時,被保險人或其代表人應:
(一)立即通知本公司,并在七天或經本公司書面同意延長的期限內以書面說明事故發生的原因、經過和損失程度;
(二)盡力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損失的進一步擴大并將損失減少到最低程度;
(三)發生涉及治安案件的事故,及時向相關保安部門及當地公安機關報案。否則,對擴大部分的賠償責任,本公司不負責賠償。
第二十五條 被保險人獲悉可能引起訴訟時,應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公司,當接到法院傳票或其他法律文書后,應及時送交本公司。
第二十六條 投保人、被保險人如不履行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三條、二十五條約定的任何一項義務,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或從解約通知書送達投保人時解除本保險合同。
爭議處理
第二十七條 有關本保險合同的爭議解決方式由當事人從下列兩種方式中選擇一種:
(一)有關本保險合同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有關本保險合同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八條 本保險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其他事項
第二十九條 本保險合同生效后,投保人可隨時書面申請解除本保險合同,保險費按短期費率計收;本公司亦可向投保人發出解約通知書解除本保險合同,保險費按日平均計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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