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類型項目的辦理程序如下:
一、鼓勵類、允許類項目
(一)農業項目:
1、不征用土地,只進行租用土地從事農業開發的項目,項目建議書、可研報告按審批限額,由計劃部門審批,合同、章程由外經貿部門審批。
2、對需征用土地,從事農業開發和建設的項目,按基本建設程序,先征求規劃部門意見,在規劃部門同意的基礎上,項目建議書和可研報告按審批限額,由計劃部門審批,合同、章程由外經貿部門審批。
(二)采掘業:
國家產業導向中帶“※”號的鼓勵類項目按照我國對世貿組織的承諾,僅限于合作。
對其他類型的采掘業鼓勵類項目和允許類項目,按照產業導向的要求,新建項目由計劃部門審批,改、擴建項目由經貿部門審批,合同、章程由外經貿部門審批。
(三)制造業
1、需征用土地的,先征求規劃、環保部門意見,項目按新建和改擴建按審批權限,分別由計劃和經貿部門審批,合同、章程由外經貿部門審批。
2、對不需征用土地的,在園區內采用租用標準廠房的形式,在征求環保部門意見后,項目按新建和改擴建性質分別由計劃和經貿部門審批,合同、章程由外經貿部門審批。
3、對帶“※”號的制造業,按對世貿組織的承諾進行審批。
4、對需國民經濟綜合平衡的制造業類項目,需報省或國家審批。
(四)電力、煤氣及水的生產及供應業
1、電力、煤氣及水的生產項目需先有行業部門的意見,電力建設還必須納入電網內。
2、對征用土地項目,在行業意見基礎上,征求規劃意見,按性質分別由計劃和經貿部門審批,合同、章程由外經貿部門審批。
3、對需國民經濟綜合平衡項目,需報省或國家審批。
(五)水利管理業
中方相對控股,由計劃部門審批,合同、章程由外經貿部門審批。
(六)交通、運輸、倉儲及郵電通信業
1、涉及征用土地的項目,先征求規劃部門意見,如屬經營性項目的用地,須通過招、拍、掛的形式,進行公開取得土地后方可進入審批程序。
該類項目由計劃部門審批,合同、章程由外經貿部門審批,運輸、郵電須行業部門意見。
2、如屬國民經濟綜合平衡項目,還需報省和國家審批。
(七)批發和零售貿易業
1、涉及用地項目屬經營性用地,土地須先通過招、拍、掛形式或取得后,按土地合同規定進入審批程序。
2、此類項目按入世承諾審批。
(八)房地產
房地產作為經營性項目,土地通過市場取得后,按規劃、土管意見進入審批程序。項目由計劃部門審批,合同、章程由外經貿部門審批。
(九)社會服務業
1、該類項目由計劃部門審批,合同、章程由外經貿部門審批。
2、帶“※”號的按入世承諾執行。
(十)老年人、殘疾人服務及社會福利業
先征求民政部門意見,項目由計劃部門審批,合同、章程由外經貿部門審批。
(十一)高等教育機構(限于合資、合作)
教育的資質和辦學條件由教育部出具意見,項目由計劃部門審批,合同、章程由外經貿部門審批。
(十二)科學研究和綜合技術服務
該類項目由計劃部門審批,合同、章程由外經貿部門審批。
二、限制類項目
審批除由省級或國家外,原則不得層層下放,審批的條件、程序與鼓勵類、允許類相同。
三、特殊項目審批
1、學校(九年制義務教育除外):限于合資、合作,不得獨資。項目由計劃部門審批,合同、章程由外經貿部門審批。學校的資質、開業的條件等由教育部門審批。項目審批之前必須具備教育部門意見。
2、醫院:醫院的從業資質、開業的條件由衛生部審批,項目由計劃部門審批,合同、章程由外經貿部門審批。
3、金融、保險、證券:由金融、保險、證券部門按金融法等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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