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劉陽律師在2010年03月09日 12時00分發表了如題論述,認為如果駕駛員具有無證駕駛、酒后駕駛等情形發生交通事故,是不能在交強險項下獲得賠償的。對此觀點,值得商榷。
一、原文所引案例
被保險人姜XX,2008年7月24日在安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開封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安邦公司)為其所有的豫B小型汽車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保險期限自08年7月25日至09年7月24日。
2008年11月14日,姜XX在未取得駕駛資格的情況下,駕駛豫B小型汽車沿尉氏縣城人民路由東向西行駛與懷抱曹XX的劉XX相撞,致使劉XX、曹XX二人受傷。姜XX隨后駕車逃逸。
事故發生后,姜XX以涉嫌構成交通肇事罪被提起刑事訴訟,羈押于尉氏縣看守所。傷者劉XX在事故中因顱腦受傷,進入深度昏迷狀態,經過醫院的階段性治療,被開封尉州法醫臨床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為一級傷殘。
2009年4月27日,原告劉XX等將被告姜XX、安邦公司訴至尉氏縣人民法院,要求二被告賠償其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等共計600778.26元。
尉氏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并于2009年6月2日做出了一審判決,后安邦公司向開封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訴,此案又進行了二審。
案件審理過程中,原告代理人主張,對于原告的損失,應當由豫B小型汽車承保公司安邦公司先在交強險限額內足額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再由姜XX負責賠償。而安邦公司代理人則認為,被保險人姜XX無證駕駛承保車輛,符合交強險的免責情形,對于事故造成的損失,安邦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二、判決結果
一審尉氏縣人民法院認為,“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姜XX系交強險合同中的被保險人,豫B小型汽車系交強險合同中的被保險車輛,被保險人姜XX駕駛被保險車輛造成事故的發生,安邦公司不能以被保險人無證駕駛對抗受害人的賠償權”。
判決:一、被告安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開封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一次性賠償原告劉XX醫療費1萬元(已支付)、殘疾賠償金11萬元;二、被告姜XX賠償原告劉翠玲醫療費80227.6元、營養費2100元、伙食補助費2100元、鑒定費950元、殘疾賠償金154620元、誤工費2612元、護理費47669元、交通費9120元、被撫養人曹XX生活費25874元、被撫養人劉XX生活費20293.33元、被撫養人于XX生活費20293.33元、精神損害撫慰金3萬元等共計395859.26元。扣除被告姜XX已支付原告醫療費19900元,下余375959.26元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一次性支付。三、駁回原告其它訴訟請求。
二審開封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豫B小型汽車在安邦公司投有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且未有證據證明安邦公司對保險協議的格式合同的免責條款已履行說明義務,安邦公司不能對抗對于劉XX的先予賠償責任。由于姜XX無證駕駛,安邦公司在對劉XX賠償后有權依法向姜XX行使追償權”。
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2500元由安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開封中心支公司承擔。
三、案件評析
劉律師認為依據相關交強險制度的法律法規,被保險車輛駕駛員無證駕駛,應當免除保險公司的賠償責任。與此相反,本人認為法院的判決是正確的,即使存在無證駕駛、醉酒等情形,也不應因此免除保險公司的賠償責任。理由如下:
1、根據《道路交通法》第76條規定,保險公司的免責條件僅限于受害人故意之情形,并無其他其他條件。
其次,《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墊付搶救費用,并有權向致害人追償:
(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的;
(三)被保險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從上述所引的兩個條文來看,二者之間似乎存在沖突和矛盾。從立法法的角度而言,《條例》的規定擴大了法律規定的免責情形,應屬于無效條款。但如果把該條解釋成是規范保險公司與車輛保有人之間關系,而非規范的是與受害人之間的關系,在邏輯上不成問題。即該條實質上講的是保險公司對車輛保有人的追償關系,并非指保險公司的免責條件,這樣理解就和《道路交通法》第76條的規定不存在沖突。在出現本案所述情形時,保險公司仍應當對受害人在交強險的責任限額內進行賠償,然后據此向肇事者進行追償,保險公司不是最終的責任承擔者。
2、從《道路交通法》第76條的規定看,肇事者即使無過錯,也應承擔不超過10%的責任,而在出現無證駕駛、醉酒等嚴重情形,反而不承擔法律責任,這在邏輯上是說不通的。
3、交強險的保險標的是車,而非是駕駛人。即使駕駛人出現無證駕駛、醉酒等嚴重情形,也不是保險公司可以免責的抗辯理由。如此,可最大限度的維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同時,通過追償權的行使,保險公司通常也不會受到損失,從而體現了致害人應當責任自擔的基本原則。
四、結 語
綜上所述,個人認為上述法院的判決是正確的,即使駕駛員具有無證駕駛、酒后駕駛等情形發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也應在交強險限額內支付賠償金。
備注: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立他字第42號復函的精神,對此持不予賠償的態度。
附: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立他字第42號復函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二○○九年五月十九日報請的(2008)皖民申字第0440號《關于如何理解和適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同意你院審判委員會的少數人意見。
此復。
二OO九年十月二十日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
皖高法【2009】371號
關于如何理解和適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的通知
各中級人民法院、縣(區、市)基層人民法院:
本院在審查申請再審人董家玲與被申請人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阜陽中心支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中,對如何理解和適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二十二條形成不同意見。案經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形成兩種意見向最高人民法院請示。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0日以【2009】民立他字第42號函答復我院。
根據答復精神,對《條例》第二十二條中的“受害人的財產損失”應作廣義的理解,即這里的“財產損失”應包括因人身傷亡而造成的損失,如傷殘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等。
希望在今后同類案件處理中貫徹執行上述答復精神,確保全省法院法律適用的統一。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
二○○九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