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產證
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產證,那么該房屋是婚前個人財產。因此,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二、夫妻一方婚前通過按揭貸款購房,取得了房產證,婚后夫妻共同還貸的房屋。
房屋是一方婚前購得,那么該房屋是婚前個人財產。因此,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但婚后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償還貸款的部分,除夫妻雙方另有約定外,應當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另一方有權分配該財產部分(注意:非“房產”)。需要說明的是,共同還貸部分,不論是由一方用個人工資還貸,還是用雙方工資還貸,均應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當然,如果一方確能證實,其還貸資金來源于個人婚前財產,那么該部分不應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
三、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但婚后才取得房產證的,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屋。
這種情況與第二種情況的分割相同。
四、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婚后共同還貸,或一方用個人財產還貸但房屋升值,離婚時,尚未取得房產證。
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了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的所有權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待取得房屋產權證后,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訴。
另外,最高院民一庭有關解釋明確,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歸屬的范圍包括:
(一)購買福利性政策房屋;
(二)購買商品房;
(三)購買經濟適用房。
購買以上三種房屋,在離婚時,尚未取得房產證的,法院不宜就該房所有權直接判決。
五、夫妻雙方婚后出資(包括貸款)取得房屋產權
1、不論房產證上是一方的名字,還是雙方的名字,均為夫妻共同財產。
2、明確房屋價值,按市場價計算,不按當初購房合同金額計算。
3、分清權益部分和債務部分。如果涉及貸款,先要將貸款部分除去。比如,一套房子購買價是50萬元,首付10萬元,貸款40萬元,現值60萬元,未還貸款30萬元。夫妻可以分的部分就是,60萬元的現值減去30萬元貸款后的30萬元,每人可分得15萬元。也就是說,由分得房子的一方付給未得房一方15萬元,得房方單獨償還剩余的本金及利息。
六、父母參與出資購買的房屋。
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可以分為兩種情況:
1、父母在雙方結婚前的出資,視為對自己子女的贈與,除另有約定外,該房屋為子女的婚前個人財產。
2、父母在雙方結婚后的出資,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除另有約定外,該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
在實踐中,還有一種情況:在離婚時,一方突然提出,買房子的錢是向父母借的,不是父母贈與的,并拿出借據證實。對此,首先看另一方的態度,如果另一方不承認,一般不對該債權債務是否成立進行實質性審查,因為債權人不能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因此,在這類案件中,在對房屋進行分割的同時,主張是借錢的一方可以另案起訴。
七、房產證上有第三人的名字
比如,房產證上除了有夫妻雙方的名字外,還有子女的名字,或有父母的名字。對此,一般不會將主動追加第三人,而是采取如下措施:
(一)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對房屋部分的財產分割不予審理,由當事人另案起訴;
(二)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將案件中止審理,告訴當事人另行提起析產之訴,后根據析產的判決結果,對夫妻共有部分的房屋進行分割。
八、婚前雙方出資購房,但婚前取得的房產證上只有一方的名字
在實踐中這樣的情況主要是,男女戀愛期間感情覺得不錯,婚前商議買房子。后雙方共同出資,出于各種原因,購房合同及房產證上只寫了一方的名字,另一方沒有寫進去。兩人結婚后因感情破裂決定離婚,此時,一方不承認另一方購房時出過資,認為房屋屬于婚前個人財產,不作分割。在不能證實自己有出資且不是贈與給另一方的前提下,一方的權益法院是無力保護的。也就是說,即使一方真出了錢,但不能證明出資行為,法院也無法判決另一方給予適當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