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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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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案件中有關財產分割及子女撫養問題的分析 |
出處:法律顧問網·涉外11chelsea.com
時間:2009/11/20 21:03:00 |
離婚案件中有關財產分割及子女撫養問題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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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眾多離婚案件中,財產分割及子女撫養往往是雙方當事人爭議的焦點。現本人根據自己的一點實踐經驗,結合我國有關婚姻的法律法規,對這兩方面做一些分析,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 離婚財產分割 首先,應當分清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和家庭財產。離婚時,只能對夫妻共同財產及家庭財產中的夫妻雙方所有的財產進行分割。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包括: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贈與所的的財產(除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以及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雙方實際取得或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等等。屬于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主要有:一方婚前財產;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以及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等等。對于夫妻一方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其次,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以協商為前提。即,只要雙方當事人對財產分割自愿達成協議,則可按照協議處理,達不成協議的,由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判決。分割時,一般應當均等,但同時要按照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進行。對于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可以少分或不分。對于因一方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而導致離婚的,另一方可以請求損害賠償。并且,即使是雙方協議辦理離婚登記離婚的,在一年內仍可以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但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已明確表示放棄該項請求的除外。 最后,夫妻有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的財產歸各自所有的,則依其約定。但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有權請求另一方補償。 二、 關于子女撫養權的問題 對于子女的撫養權,也是以協商為前提,夫妻雙方對子女的撫養達成協議的,法院一般予以支持。如無法達成協議,則由法院根據夫妻雙方的具體情況,從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及保障子女合法權益等方面作出判決。對此,法院具有較大的自由裁量權。 根據我國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在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母親撫養為原則。2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也隨母親生行的活,但母親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不盡撫養義務而父親又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則可隨父親生活。對于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還應當考慮該子女自己的意見。另外,如果夫妻一方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或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則可以優先考慮由其撫養等等。 總之,對于子女的撫養,應在“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權益”的原則下,具體分析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妥善解決。 在實踐中,離婚夫妻雙方自身及其生活的條件、環境存在著眾多不同因素,由此而影響到雙方對離婚財產分割,特別是對子女撫養的歸屬產生較大的影響,在此無法一一列舉,只能在具體案件中做具體分析。 以上分析希望能對朋友們有所幫助,如有不同意見或有其他不明之處歡迎來電探討、咨詢,如有實際問題可以當面祥談或做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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