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配偶一方婚前患精神分裂癥,婚后經(jīng)治療精神癥狀消失的,應當視為婚姻無效的情形已經(jīng)消失,另一方申請婚姻無效的,不予支持。
案情
被申請人劉秋月曾于1993年8月患間歇性精神分裂癥,在四川省自貢市精神病院住院治療,1994年2月精神病癥狀消失,生活能自理,治愈出院。1994年11月11日再次入院,至1995年3月25日痊愈出院。1996年11月28日,申請人李紅旗與被申請人劉秋月登記結婚。婚后于1999年12月至2000年2月期間,劉秋月經(jīng)華西醫(yī)科大學法醫(yī)學技術鑒定中心鑒定處于病中。2003年6月因患病喪失勞動能力辦理病退。2005年8月患病,在瀘州市精神病院住院治療至10月24日癥狀基本消失出院。
李紅旗于2006年3月30日訴至四川省古藺縣人民法院,請求宣告婚姻無效。劉秋月在法院審理過程中能正確表達自己意志。
裁判
被申請人劉秋月辯稱自己屬間歇性精神病,婚后幾次發(fā)病治愈,未發(fā)病期間精神狀況正常,請求確認婚姻關系有效。
古藺縣人民法院認為,被申請人患間歇性精神分裂癥,在未發(fā)病期間,其生活能自理,能正確表達自己意志,1996年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登記結婚至今已有十年時間,證明能與申請人過正常的夫妻生活。法院審理過程中,被申請人精神分裂癥在瀘州精神病院治療后已消失。
2006年6月12日,古藺縣人民法院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八條:“當事人依據(jù)婚姻法第十條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時,法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已經(jīng)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以及該解釋第九條第一款:“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婚姻無效案件,對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適用調(diào)解,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有關婚姻效力的判決一經(jīng)作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駁回申請人李紅旗請求宣告與被申請人劉秋月婚姻無效的訴訟請求。
本判決一經(jīng)作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案件受理費50元,其他訴訟費250元,合計300元(申請人已預交),由申請人李紅旗負擔。
(本案案號為[2006]古藺民初字第342號)
案例編寫人:四川省古藺縣人民法院 明 勇 梅廷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