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為治病偷偷賣房產 妻子主張協議無效被駁回
作者: 劉堯宇 陳教智
中國法院網訊 因丈夫生病,妻子鬧離婚,法院審理期間,妻子離家在外借居,后因訴訟離婚未成又回到家中,卻發現房子已經換了新主人。妻子經向房產交易中心了解,原來在離婚訴訟期間,該房屋被丈夫出售給了他人。妻子遂訴至法院,要求確認該房屋轉讓行為無效。近日,江蘇省江陰市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判決,駁回了妻子的訴訟請求。
2003年10月,李媛與夏斌相戀結婚。2004年底,夫妻倆在江陰市區購買了一處房屋,產權登記人為夏斌。2006年,夏斌查出患有高血壓和腎病綜合癥,為治病花去了家中所有的積蓄,為此夫妻倆矛盾不斷,感情瀕臨破裂的邊緣。后李媛起訴與丈夫離婚,并從2008年9月離家出走居住在外。
2008年11月底,經房產中介公司介紹,夏斌與本市袁女士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將建筑面積為106平方米的房屋,以價款68萬元轉讓給了袁女士。2008年12月7日,雙方辦理產權過戶登記及錢款交付手續。
2009年3月初,李媛獲悉該房屋已被丈夫夏斌出售,即于2009年5月15日向法院提起訴訟,稱該涉訴房屋產權登記人雖為夏斌一人,但該房屋系其兩人婚后購買,屬夫妻的共同財產,而丈夫夏斌未經自己同意擅自將該房屋出售他人。該處分行為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應屬于無效合同。在丈夫的戶籍資料及房產抵押合同中均反映了夏斌已婚的事實,涉案房屋轉讓價格又明顯低于市場價格,該房屋買賣屬惡意買賣,要求確認涉案房屋買賣無效。
法庭上,夏斌辯稱其本人身患重病,治療花費了大量金錢,且自己無任何經濟來源,僅靠政府發放的基本生活費維持生活。而李媛從2008年9月起就離家出走,沒有盡到夫妻相互扶助的義務。他因無力承擔該房屋的銀行貸款及巨額治療費,迫于無奈將該房屋出售給他人,轉讓價格與市場價基本一致,該房屋買賣應屬有效。
袁女士辯稱,該房屋產權登記人為夏斌一人,至于夏斌的婚姻狀況及該房屋是否有隱性共有人,不屬購買人核實的范圍。購買人按合同約定付清了全部房款,并辦妥了產權過戶登記,屬于善意取得的第三人。
法院經審理認為,該房屋系在婚姻存續期間購買,李媛屬該房屋的隱性共有人。但夏斌系該房屋登記的唯一權利人,基于不動產的公示、公信原則,購買人有理由相信夏斌為該房屋的完全權利人,所簽訂的房屋買賣轉讓合同,并未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買受人沒有義務去查明該房屋是否還有未經登記的隱性共有人,更沒有義務去核實夏斌的婚姻狀況及夫妻關系。至于夏斌未經李媛同意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李媛可通過婚姻法的規定另行向法院起訴,對夏斌出賣房產所得的收入進行分割,最終法院判決駁回了李媛的訴訟請求。(本文人物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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