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都希望自己婚姻美滿,家庭幸福。但當婚姻走到盡頭的時候,雙方當事人必須冷靜面對,正確處理。如果雙方協議離婚不成,一方訴至法院時,又該注意哪些問題,以使離婚后不存在法律上的遺憾呢?
我國婚姻法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該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可見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準予或不準予離婚是以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作為區分的界限。對于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的認定及其處理,人民法院需要查清雙方當事人的婚姻基礎、婚后感情、離婚原因、夫妻共同財產的情況、子女的撫養、債務的清償等事實情況。在法院審理過程中,當事人要注意以下幾點:
1 要注意向法庭提供結婚證書、個人身份證,婚前婚姻基礎狀況和婚后感情的證據材料,以及離婚原因等證據材料,因為這些證據材料都對法院審查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起著重要的作用。
2 提供家庭財產狀況的證據材料,對自己的訴訟主張,必須及時提供證據,防止合法權利得不到保護。
(1)對房屋等重要財產要及時提供該房屋產權證或者是承租使用證。如果對方提供的證據與實際情況不符的話,要及時調取證據,支持主張。例如章某與楊某離婚案,楊某為離婚作準備,著手用夫妻共同工齡以優惠價將雙方所居住房屋產權買下,后立刻起訴要求離婚。由于產權證辦理需要一段時間,所以在法院審理期間,楊某向法院提供了該訴爭房的承租使用證,而章某卻因未及時向法庭提供該訴爭房已被買下產權的證據,因而該房被法院認定為楊某承租的公產房,最后導致在夫妻財產分割上顯失公正,章某的權利沒有及時得到保障。
(2)對夫妻雙方的債權債務,提供借據或者是證人證言等證明材料。例如在某離婚案中,女方主張房屋裝修款是雙方一起從娘家借的,但因拿不出任何相關證據,法院沒有支持其主張。訴訟終結后,女方在清理物品時發現了男方的記事本,其中男方自己記錄著從岳父家借了裝修款。后女方到檢察院申訴,檢察院集中調取了其他一些證人證言,使女方的訴訟主張得到了充分的證據支持。
(3)對是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夫妻一方個人財產有爭議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若干具體意見》第七條“對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難以確定的,主張權利的一方有責任舉證”的規定,主張權利的一方必須及時舉證。
例如,某夫妻結婚兩年后離婚,經調解孩子由男方撫養,雙方對女方應給予撫養費問題爭執不下。分割財產時,男方主張家具是自己婚前購買的,并出示原始發票,但出于各種原因,在最終的調解協議中同意將該家具作為女方個人財產算作給孩子的一次性撫養費。幾個月后,女方起訴要求變更撫養關系,并勝訴。繼而女方又起訴要求返還撫養費。
法院依據離婚調解書進行了判決,判決男方返還除孩子隨其生活期間女方應給撫養費以外的剩余部分。這時男方再主張這部分撫養費是他個人財產為時已晚。因為他已經在最初自愿達成的調解協議中放棄了對這部分財產的權利。因此在訴訟過程中,不要存在其他心理,要相信法律、依靠法律,對屬于自己的財產堅決主張權利。
3 提供子女狀況的證明材料。例如在某離婚案中,當法庭詢問女方有無子女時,女方回答,有一女孩,是收養的。男方對此在庭上未提出任何異議。后法院判決孩子隨女方生活,男方每月給付撫養費。日后男方出現生活困難時,又重新主張收養這個孩子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所規定的條件,收養關系不成立時,再走申訴程序,既浪費了訴訟成本,又使自己受到了損失。
4 提供其他與本案有關的證據材料。
總之,在離婚案件中必須及時主張權利并提出證據,并堅持自己的訴訟主張。對對方提交的認為有異議的證據,及時反駁,以期用法律手段切實保護自身的民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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