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孕期間違紀被辭 起訴單位賠償被駁回
祖女士在懷孕期間被辭退,經仲裁裁決公司只需支付被辭當月工資,其不服該裁決,將中國惠普有限公司告上法院,要求支付解除合同當月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近20萬元。隨后,惠普公司也不服仲裁裁決提起訴訟,要求法院判令無須支付當月工資。近日,從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獲悉,該院經審理駁回了祖女士的訴訟請求。
祖女士與惠普公司分別于2000年、2005年、2007年簽訂過三次勞動合同。2007年簽訂的勞動合同的期限為2007年12月20日至2009年12月19日。2008年5月29日其因懷孕期間屬于大齡、高危產婦,在距離預產期還有一個月的時候向惠普公司申請休息,惠普公司拒絕,并多次在其無法上班的情況下強行要求其上班。2008年6月28日,祖女士在加拿大生產。回國后才知道6月25日公司已與她解除勞動合同。
祖女士申訴至北京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要求惠普公司支付我2008年6月份工資,并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179388元。2009年1月4日,北京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了裁決,裁決惠普公司支付祖女士2008年6月份工資20285.82元;駁回了其他申訴請求。因祖女士對該裁決不服,故訴至法院,要求判令惠普公司支付我2008年6月份工資20285.82元;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179388元。
惠普公司稱:2008年5月4日,公司突然接到街道辦事處計劃生育辦公室的調查函,要求公司配合調查祖女士是否存在超計劃生育的事實。鑒于祖女士自2008年4月7日開始一直處于休年假和病假的狀態,未到崗工作,公司希望祖女士能協助調查,但未能與祖女士取得聯系。2008年5月16日,公司突然收到祖女士傳真至公司的“北京豐臺醫院診斷證明書”一份,診斷及建議為“Ⅰ型糖尿病,建議休兩周”,該份證明中沒有說明其懷孕和妊娠的情況,診斷所患疾病亦與懷孕毫無關系,但公司再次批準其病假申請。2008年5月29日,公司收到祖女士發出的題為“休假說明及申請”的郵件,表示其欲從2008年6月1日至2008年7月31日期間休無薪假。
根據公司規定休無薪假需要經過公司的批準,因為祖女士沒有提交醫院的相關診斷證明,故公司沒有批準其休無薪假,并通知其應于2008年6月2日到崗。但祖女士一直未到崗上班,亦未說明情況。
按照公司的規定,祖女士的行為已經構成了曠工,而且連續曠工達到了3天,因此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公司有權利以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為由與祖女士解除勞動合同,同時無須向祖女士支付經濟補償金。
惠普公司表示,公司已經按照規定及時、足額的向祖女士支付了其任職期間的勞動報酬。北京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在認定祖女士曠工、我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合法的情況下,判令公司向祖女士支付2008年6月工資的裁決不符合法律規定。故公司要求判令無須向祖女士支付2008年6月曠工期間的工資。
法院經審理認為:祖女士與惠普公司之間簽訂的勞動合同書系當事人的真實性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具有法律效力,雙方當事人均應遵守。
祖女士于2008年5月29日申請休無薪假,惠普公司未予同意,并向祖女士寄送了到崗通知。2008年6月6日惠普公司以專郵的形式通知祖女士上班。祖女士在未經準假的情況下即自行離崗,未按時上班的事實已經構成了曠工。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故惠普公司于2008年6月25日,以祖女士曠工違紀為由,提出解除祖女士的勞動合同關系并無不當。同時,根據《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在此種情況下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故祖女士要求惠普公司支付其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訴訟請求,于法無據,法院不予支持。
同時,因祖女士在2008年6月以后未能向惠普公司提供正常勞動,且申請休無薪假亦未獲得惠普公司的批準,故惠普公司無須向祖女士支付該期間的勞動報酬。
據悉,祖女士對該判決不服已經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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