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是指從登記結婚至一方死亡或離婚時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及相關法律規定,下列財產,屬夫妻雙方共同財產,但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4、股票、債券、投資基金等有價證券; 5、繼承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6、贈與所得的財產,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7、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8、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9、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10、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系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年平均值”,是指將發放到軍人名下的上述費用總額按具體年限均分得出的數額。其具體年限為人均壽命七十歲與軍人入伍時實際年齡的差額。 11、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或妻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應當理解為: (1)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 (2)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二、夫妻個人財產 所謂夫妻個人財產,是指夫妻雙方在婚前各自所有的財產及夫或妻個人特有財產。根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 6、一方具有人身性質的補助金、人身保險費、醫療費、傷殘費等; 7、一方在社會貢獻中所得的榮譽獎品、獎章等; 8、雙方約定為個人所有的財產; 9、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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