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車墜落傷人 發(fā)包、承包、施工人均有責 中國法院網(wǎng)訊 (符慧寧 廖國明) 施工場地上斗車不幸墜落,致施工人受傷,經(jīng)鑒定為兩處十級傷殘,施工人起訴發(fā)包人及承包人,2013年1月16日,廣西壯族自治區(qū)龍勝各族自治縣人民法院依法審結(jié)這起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案,依法判決發(fā)包人、承包人、施工人均有責。
2011年8月23日,被告劉楊軍與被告張予博簽訂《建筑工程施工協(xié)議》,被告張予博將其私人住宅樓加建工程包工包料給被告劉楊軍承建(原房屋三層再加建三層),2011年10月20日,原告林建安經(jīng)人介紹到被告劉楊軍承包的房屋加建工程從事掛升降機工作,10月21日下午14時左右,原告將裝滿混泥土的斗車掛進升降機升至將近加建的第二層房屋時(約12米高左右),由于升降機升機械齒輪損壞,斗車突然墜落砸傷原告腰部,原告受傷后立即被送進醫(yī)院住院治療,花去治療費共計101531.6元。2012年12月5日,原告的傷情經(jīng)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為:林建安人身損害受傷致骨盆畸形愈合構成十級傷殘;致雙下肢長度不相等構成十級傷殘。為此原告林建安向法院起訴,要求劉楊軍與張予博還需賠償各項經(jīng)濟損失共計90914.35 元(被告劉楊軍已支付原告住院治療費、交通費及現(xiàn)金共計92421元不計在內(nèi))。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張予博將其房屋加建工程交由被告劉楊軍施工,二者之間形成承攬合同關系。原告林建安經(jīng)人介紹到被告劉楊軍承包的房屋加建工程從事房屋建筑工程作業(yè),并由被告劉楊軍支付勞動報酬,二者之間形成雇傭關系。原告在受雇活動中受到人身傷害,被告劉楊軍作為雇主應當承擔65%的賠償責任。被告張予博將其房屋加建工程承包給沒有建筑從業(yè)資質(zhì)的被告劉楊軍承建,在選任上存在過失,對原告的傷害結(jié)果應承擔25%的責任。同時,原告林建安明知自己沒有建筑從業(yè)資格,仍從事具有風險性的作業(yè),其在將斗車掛進升降機后于斗車上升的過程中應當及時避險確保自身安全,但他仍然在斗車下方作業(yè),對事故發(fā)生并造成自己的損失也存在一定過失,應自負10%的責任。依法判決:一、原告林建安各項經(jīng)濟損失共計143803.6元,由被告劉楊軍賠償93472.34元(已付92421元,應再付1051.34元),被告張予博賠償35950.9元。二、被告劉楊軍與被告張予博負連帶賠償責任。(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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