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牌不是免責牌
商場自動扶梯夾傷男孩被判擔責
人民法院報報訊 11歲的男孩小祺跟隨母親在商場里乘坐自動扶梯,因探頭張望被扶梯與樓板的夾角夾傷,導致下頜受傷,為此,小祺將商場告上法庭,索賠7萬余元。日前,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為被告上海第一八佰伴有限公司所設置的“小心碰頭”提示牌沒有防止碰撞功能,未盡到合理限度內的安全保障義務,判處其承擔40%的責任,賠償小祺醫療費、護理費等3198元。
2010年8月6日上午,小祺母親帶著小祺前往八佰伴商場十樓的新世界影城看電影。因觀影心切,小祺蹦蹦跳跳地跑在了前頭,落出母親好大一段距離。當乘自動扶梯至四樓時,小祺不慎因探頭張望被扶梯與樓板的夾角夾傷。事發后,小祺被送至醫院治療,經醫院診斷為右下頜挫傷。
同年12月底,小祺父母以小祺的名義,將八佰伴商場告到浦東新區法院,索賠醫療費、護理費、精神撫慰金等共計7萬余元。
法庭上,小祺一方認為,雖然事發時商場設有“小心碰頭”警示標志,但其在位置和使用上不符合國家標準,不具備有效提醒原告注意的警示作用。被告作為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未能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八佰伴商場辯稱,原告受傷是由于其家人疏于監護的過錯所致,與被告沒有直接關系。被告自動扶梯上的警示標志符合國家標準,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張貼安全標志、懸掛提示牌表明其已盡到一定注意義務,但提示牌不是免責牌,對于在使用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隱患,被告沒有進一步采取措施保證消費者的人身安全,未盡到合理限度內的安全保障義務。“小心碰頭”的提示牌除具有與上述圖示和文字標注相同的提醒警示作用外,沒有任何防止碰撞的功能。
法院同時認為,事發時原告對乘坐扶梯的注意事項應當有一定程度的認知。原告母親作為法定監護人,未盡到充分的監護職責,故原告及母親疏忽大意的過錯程度應當重于被告在安全保障措施方面的瑕疵。在法院認定的7900多元費用中,原告應自行承擔60%的責任,被告應承擔40%的責任。(黃 丹)
■連線法官■
提示牌檢驗標準有待完善
該案主審法官劉娟娟說,近年來,國內的自動扶梯事故頻發,令人觸目驚心,有成年人被扶梯與墻體剪刀口刮掉左耳,有未成年人在夾角處探頭被夾傷頸部,有女大學生頭部被卡導致頭發被纏頭皮撕裂,也有今年以來全國多個城市發生的扶梯逆行傷亡事件。當人們在拷問自動扶梯質量及行業標準的同時,公民的維權意識也在不斷增強,因賠償事宜協商未果訴諸法院的案例不斷見諸報端,本案亦是一起典型案例。
劉娟娟說,目前還有商場將提示牌作為防碰擋板。雖然擋板的位置、形狀、顏色、字體大小等細節方面有些許差異,但總體而言,在實質功能上都不具備行業規范要求的防碰功能。同時,行業規范中對于防碰擋板除了高度不小于0.3m的要求外,對于形狀、大小、字體及懸掛方式等細節沒有明確規定。因此,本案自動扶梯上的所謂防碰擋板被檢驗為合格。
劉娟娟說,有關部門正在加緊出臺自動扶梯檢驗的新的國家標準,希望新標準能將一些模棱兩可的要求進一步細化,使檢驗具有更大的可測性和可操作性。
■延伸閱讀■
法院建議規范自動扶梯防碰擋板設置
法院在調查中發現,目前國內針對自動扶梯的行業規范規定,如果建筑物的障礙物會引起人員傷害時,應采取相應的預防措施;在與樓板交叉處以及各交叉設置的自動扶梯或自動人行道之間,應在外蓋板上設置一個無銳利邊緣的垂直防碰擋板,其高度不應小于0.3m。經現場測量,事發時八佰伴商場的自動扶梯入口處左右兩側都張貼了“必須緊拉住小孩”、“頭不要伸出電梯,危險”等提示。在距離自動扶梯與樓板夾角近1米處用2根金屬鏈條懸掛了一塊提示牌,透明塑料板上用黑色字體標注中英文“小心碰頭”,如果提示牌被頭部或者其他硬物碰撞時會前后左右擺動,提示牌下端與扶手帶的間距寬度足以容納小孩的頭部通過。
事發后,八佰伴商場向法院表示,其專門對提示牌進行了整改,將金屬鏈條換成相對固定的金屬桿,被碰到時擺動幅度較原來更小,形狀變為倒梯形,下端邊框與扶手帶的間距縮小,人頭部在下方通過時更易碰到指示牌下端邊框,同時字體變大,更加醒目顯眼。
案件判決后,浦東新區法院向上海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發出了司法建議書,建議其統一規范本市自動扶梯的防碰擋板設置,在行業規范規定的基礎上,對擋板的材質、規格、位置、大小等作出明確具體規定,真正起到防止碰撞的功能。
(聲明:本站所使用圖片及文章如無注明本站原創均為網上轉載而來,本站刊載內容以共享和研究為目的,如對刊載內容有異議,請聯系本站站長。本站文章標有原創文章字樣或者署名本站律師姓名者,轉載時請務必注明出處和作者,否則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