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河北省土地轉用征收報批辦法》的通知
冀國土資發〔2010〕51號
各設區市、縣(市)國土資源局:
根據國土資源部有關規定,省廳對《河北省土地轉用征收報批辦法》進行了修改。現將修改后的《河北省土地轉用征收報批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河北省土地轉用征收報批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土地轉用征收審查報批工作,提高審查報批工作質量和效率,根據《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河北省人民政府關于實行征地區片價的通知》(冀政〔2008〕132號)和《國土資源部關于進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10〕96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報國務院和省政府審批的土地轉用和土地征收的審查報批,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土地轉用,是指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按照法律規定的批準權限和程序報經批準后,將農用地和未利用地轉變為建設用地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土地征收,是指國家為了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律規定的批準權限和程序報經批準,并依法給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農民補償后,將集體所有土地轉變為國有土地的行為。
第三條 本省實行土地轉用征收的分批次和按項目報批方式。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村建設用地區和獨立建設用地區內土地的轉用征收,采取分批次報批方式。
能源、交通、水利、礦山、軍事設施等建設項目確需使用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區外土地的轉用征收,采取按項目報批方式。
第二章 前期工作
第四條 土地轉用報批前,對涉及占用耕地的,市、縣國土資源局要先行組織實施土地整治項目,由設區市國土資源局驗收合格,經省國土資源廳實地核實,通過耕地占補平衡動態監管系統取得國土資源部占補掛鉤確認單。
第五條 市、縣國土資源局應當根據擬征土地所在區片核定征地區片價,擬定被征地農民安置途徑,落實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
第六條 市、縣國土資源局應當在被征收土地所在村的村務公開欄內張貼《征地告知書》,告知被征地村及有關農戶征地用途、地塊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等情況,并告知對土地權屬、補償標準、安置途徑享有申請聽證的權利。
《征地告知書》不得泄露國家秘密。
第七條 征地告知后,市、縣國土資源局應當組織勘測定界,組織被征地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和土地使用權人、地上附著物與青苗所有權人共同調查核實擬征土地、地上附著物與青苗情況,填寫《土地調查結果確認表》,并經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蓋章,土地使用權人、地上附著物與青苗所有權人簽字確認。
土地補償登記和土地調查結果確認同時進行。
第八條 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對土地權屬、補償標準、安置途徑申請聽證的,市、縣國土資源局應當組織聽證,根據《聽證筆錄》制作《聽證會紀要》。
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自愿放棄聽證的,應當填寫《聽證送達回執》,由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簽字并加蓋集體經濟組織印章。
第九條 按項目報批的,市、縣國土資源局應當督促和指導建設單位提前開展土地預審、土地復墾方案編制、壓覆重要礦產資源評審和地質災害評估工作,取得有關審批、核準、備案或者評審文件。
第三章 分批次報批
第十條 分批次報批且審批權限在省政府的,市、縣國土資源局應當組織下列材料經同級政府審核同意后逐級報省國土資源廳政務大廳,擴權縣(市)國土資源局組織以下報批材料經同級政府審核同意后直接報省國土資源廳政務大廳:
(一)組卷說明書;
(二)呈報說明書;
(三)土地轉用方案;
(四)補充耕地方案;
(五)土地征收方案;
(六)征地告知書;
(七)土地調查結果確認表;
(八)聽證會紀要或聽證送達回執;
(九)設區市或擴權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關于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和費用落實情況認定表;
(十)占補掛鉤確認單、補充耕地驗收文件和標注補充耕地位置的土地利用現狀圖;
(十一)標注申請地塊位置、用地總規模、分地類面積的1:10000標準分幅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
(十二)標注申請用地位置的土地利用現狀圖;
(十三)勘測定界圖和勘測定界技術報告;
(十四)勘測定界界址點坐標成果表;
(十五)土地權屬情況匯總表和土地權屬來源材料;
(十六)涉及違法用地行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處以罰款的罰款票據,處以沒收地上建筑物的違法當事人同意處罰決定的書面意見或法院執行終結裁定書,涉嫌犯罪移送的公安機關受理證明材料或刑事判決書,追究黨政紀處分的處分決定書。
分批次轉用征收耕地之外的其他集體農用地的,不報送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第(四)、(十)項材料。分批次轉用征收集體未利用地的,不報送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第(四)、(九)、(十)項材料。分批次征收集體建設用地的,不報送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第(三)、(四)、(九)、(十)項材料。分批次轉用國有耕地的,不報送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第(五)、(六)、(七)、(八)、(九)項材料。分批次轉用耕地之外的其他國有農用地和國有未利用地的,不報送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第(四)、(五)、(六)、(七)、(八)、(九)、(十)項材料。
第十一條 省國土資源廳政務中心負責接收申報材料,并對材料進行審查。對依法不需要行政審批的、不屬于省國土資源廳職權范圍內的、國家和本省政策明確規定暫停受理的,政務中心當場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對依法應由省國土資源廳受理的,當場出具收文回執,并在1日內通過網絡傳相關處室局。
協辦處室局自上網之日起3日內完成資料審查并提出受理審核意見轉主辦處。主辦處根據審核情況和協辦處室局意見,在之后1日內區分情況分別起草《不予受理決定書》、《補正告知書》或《受理通知書》轉政務中心。政務中心應當在當日發出相關文書。
協辦處室局自上網之日起3日內未提出審核意見的,自動收回到主辦處。主辦處在之后1日內未轉政務中心的,視為受理,政務中心自動發出《受理通知書》。
第十二條 主辦處和內局分別對下列內容進行網上會審并在規定期限內提出是否同意建設用地的意見:
(一)占用耕地補充情況、告知確認聽證情況、征地區片價執行情況、社會保障認定情況;
(二)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否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計劃;
(三)界址是否清楚、地類是否正確、面積是否準確、權源是否合法、權屬有無爭議;
(四)是否存在違法用地行為,對存在違法用地行為的是否已經處罰到位、追究到位;
(五)需要審查的其他內容。
審查期間,不得要求申請人補正材料。
第十三條 對符合條件的,經主管副廳長同意,有特別情況的再報經廳長同意,上報審批;對不符合條件的,經主管副廳長同意,予以退卷。
第十四條 土地轉用征收依法經省政府或國務院批準的,由主辦處擬訂建設用地批文,經主管副廳長同意,按規定收取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后,由政務中心發出建設用地批文。
第十五條 石家莊、張家口、秦皇島、唐山、保定、邯鄲市中心城區建設用地涉及轉用征收的,由市國土資源局編制土地轉用征收方案,經市政府審核同意,于6月15日前持下列材料報省國土資源廳審查匯總后,經省政府同意,于6月底前一次性向國務院申報:
(一)組卷說明書;
(二)土地轉用征收方案申報表;
(三)標注申請地塊位置、用地總規模、分地類面積的中心城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
土地轉用征收經國務院批準后的,市國土資源局應當在第二年5月底前分批次擬定實施方案,并按照本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組織材料,經市政府同意,報省國土資源廳審查、省政府審批。
第四章 按項目報批
第十六條 按項目報批的,建設單位應當根據項目批準文件一次性或按項目分期向土地所在地的市、縣國土資源局提出建設用地申請。
第十七條 依法由國務院批準的建設用地項目,市、縣國土資源局應當組織下列材料經同級政府審核同意后逐級報省國土資源廳政務大廳:
(一)組卷說明書;
(二)呈報說明書;
(三)土地轉用方案;
(四)補充耕地方案;
(五)土地征收方案;
(六)供地方案;
(七)征地告知書;
(八)土地調查結果確認表;
(九)聽證會紀要或聽證送達回執;
(十)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關于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和費用落實情況認定表;
(十一)占補掛鉤確認單、補充耕地驗收文件和標注補充耕地位置的土地利用現狀圖;
(十二)標注申請地塊位置、用地總規模、分地類面積的1:10000標準分幅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
(十三)標注申請用地位置的土地利用現狀圖;
(十四)勘測定界圖、勘測定界技術報告和勘測定界界址點坐標成果表;
(十五)土地分類面積匯總表;
(十六)土地權屬情況匯總表和土地權屬來源材料;
(十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意向書(協議出讓方式供地的需要);
(十八)涉及違法用地行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處以罰款的罰款票據,處以沒收地上建筑物的違法當事人同意處罰決定的書面意見或法院執行終結裁定書,涉嫌犯罪移送的公安機關受理證明材料或刑事判決書,追究黨政紀處分的處分決定書;
(十九)建設項目用地申請表;
(二十)建設項目批準、核準或備案文件;
(二十一)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批準或審核文件;
(二十二)建設用地預審意見;
(二十三)建設單位土地復墾方案及其評審意見或者土地復墾承諾書;
(二十四)未壓覆重要礦產資源證明文件或者準予壓覆重要礦產資源批復文件;
(二十五)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及其備案表;
(二十六)建設單位繳納耕地開墾費憑據復印件;
(二十七)建設單位關于建設項目功能分區和用地合理性的說明;
(二十八)工程平面布置圖或線性工程標準橫斷面圖;
(二十九)公路或鐵路建設用地審查表(公路或鐵路項目需要);
(三十)國家或省林業部門關于占用林地的審核意見(占用林地的需要)。
按項目轉用征收耕地之外的其他集體農用地的,不報送本條第一款第(四)、(十一)項材料。按項目轉用征收集體未利用地的,不報送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第(四)、(十)、(十一)項材料。按項目征收集體建設用地的,不報送本條第一款第(三)、(四)、(十)、(十一)項材料。按項目轉用國有耕地的,不報送本條第一款第(五)、(七)、(八)、(九)、(十)項材料。按項目轉用耕地之外的其他國有農用地和國有未利用地的,不報送本條第一款第(四)、(五)、(七)、(八)、(九)、(十)、(十一)項材料。
礦山建設項目用地的,按上述規定報批,同時要提交采礦許可證復印件,不提交土地復墾方案或者土地復墾承諾書。
第十八條 依法由省政府批準的建設項目用地,設區市、擴權縣(市)國土資源局負責對第十八條所列材料進行審查并對資料的合法性和完備性負責,向省國土資源廳政務大廳報送下列材料:
(一)審查報告;
(二)建設項目用地“一書四方案”;
(三)建設項目用地申請表;
(四)建設項目批準、核準或備案文件;
(五)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批準或審核文件;
(六)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意見;
(七)標注申請地塊位置、用地總規模、分地類面積的1:10000標準分幅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
(八)土地利用現狀圖、土地分類面積匯總表、勘測定界界址點坐標成果表。
第十九條 省國土資源廳政務中心負責接收申報材料,并對材料進行審查。對依法不需要行政審批的、不屬于省國土資源廳職權范圍內的、國家和本省政策明確規定暫停受理的,政務中心當場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對依法應由省國土資源廳受理的,當場出具收文回執,并在1日內通過網絡傳相關處室局。
各協辦處室局自上網之日起3日內完成資料審查并提出受理審核意見轉主辦處。主辦處根據審核情況和協辦處室局意見,在之后1日內區分情況分別起草《不予受理決定書》、《補正告知書》或《受理通知書》轉政務中心。政務中心應當在當日發出相關文書。
協辦處室局自上網之日起3日內未提出審核意見的,自動收回到主辦處。主辦處在之后1日內未起草相關文書的,視為受理,政務中心自動發出《受理通知書》。
第二十條 主辦處、協辦處室局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對下列內容進行網上會審并提出是否同意建設用地的意見:
(一)占用耕地補充情況、告知確認聽證情況、征地區片價執行情況、社會保障認定情況;
(二)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否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是否通過建設用地預審;
(三)界址是否清楚、地類是否正確、面積是否準確、權源是否合法、權屬有無爭議;
(四)是否符合供地政策、是否符合供地標準、供地方式和土地價格是否符合規定;
(五)是否壓覆、是否允許壓覆重要礦產資源;
(六)地質災害評估結果是否允許建設項目用地;
(七)是否存在違法用地行為,對存在違法用地行為的是否已經處罰到位、追究到位;
(八)需要審查的其他內容。
審查期間,不得要求申請人補正資料。
第二十一條 對符合條件的,經主管副廳長同意,有特別情況的再報經廳長同意,上報審批;對不符合條件的,經主管副廳長同意,予以退卷。
第二十二條 土地轉用征收依法經省政府或國務院批準的,由主辦處擬訂建設用地批文,經主管副廳長同意,按規定收取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后,由政務中心發出建設用地批文。
第二十三條 國家重點建設項目涉及的拆遷安置用地可隨同建設項目用地一同報批。用地規模原則上不能超出原有被拆遷房屋用地規模。
第五章 批后實施
第二十四條 土地征收方案經依法批準后,市、縣政府應當自收到批準文件之日起10日內,在被征收土地村的村務公開欄內張貼《征收土地和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告知以下事項:
(一)征地批準機關、批準時間、批準文號和批準用途;
(二)被征地的權利人、位置、地類和面積;
(三)土地補償費支付對象、數額和支付方式;
(四)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的支付對象、數額和支付方式;
(五)安置辦法。
第二十五條 市、縣國土資源局應當自《征收土地和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張貼之日起3個月內,將征地補償費用全額支付給被征地的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
征地補償安置不落實的,不得進場用地。
第二十六條 市、縣國土資源局應當在批準土地轉用征收方案或者土地轉用征收實施方案后6個月內,將實施征地范圍和規模、履行征地批后程序、征地補償費用到位、被征地農民安置和社會保障落實等情況,通過在線報送系統報省國土資源廳和國土資源部。
第二十七條 土地轉用批準后,應當在2年內完成實施工作;滿2年未實施具體征地或者用地行為的,批準文件自動失效。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土地轉用征收所涉及土地類別的確認,以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成果及其變更調查成果為準。
第二十九條 市、縣國土資源局應當加強土地轉用征收檔案管理,確保土地轉用征收檔案與報送省國土資源廳審查通過的材料一致。
第三十條 設區市政府批準土地轉用的,設區市國土資源局應當在每個月的第一個工作日,將上一個月設區市政府的批準文件報省國土資源廳備案。
第三十一條 土地轉用征收報批文書的格式文本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2009年12月7日省國土資源廳印發的《河北省土地轉用征收報批辦法》(冀國土資發〔2009〕12號)同時廢止。 |